正文 張揚個體的權利(1 / 2)

追求幸福或幸福地生活是人類的基本目標,也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就世俗價值而言,社會的發展就是一部追求幸福的曆史。

盡管每個人對幸福的理解和定義不同,但從社會學的角度看,滿足一個社會多數人的幸福,是需要一些前置條件的,它包括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物質條件的改善、財富和資源的分配合乎正義法則、對異端思想的寬容,以及人的尊嚴得到國家權力和法律製度的尊重與保護等。可以說,這些前置條件對一個人獲得幸福至關重要,而且它們互為因果。

一個人可以容忍貧困,甚至也可容忍某種程度的不公,然而,不可容忍自己的尊嚴受到各種外在力量的壓迫與侵害。一個人不能有尊嚴地生活,縱然家財萬貫,肯定也是生活得不幸福。就此而言,我們可以把有尊嚴地生活等同於幸福地生活。

要使人們有尊嚴地幸福地生活,涉及到如何處理國家權力與個體權利的關係問題。在中國近年的發展和轉型中,政府公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形成了一對尖銳的矛盾,它們之間的內在緊張關係已經成了中國當下必須麵對和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書即著眼於這一問題,從我近年發表的大量文章中選取和政府權力以及公民個人權利有關的數十篇文章編輯而成。

和早先現代化國家更多主張和通過發揚市場力量以及公民個體的政治、經濟自由來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同,後發現代化國家特別是東亞國家更偏好政府作用,以政府一定程度的集權來保障和促進經濟的增長和社會的發展。這有特定的時代因素以及東亞儒家文化的影響在內。時代因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後發現代化國家不可能像英、美等早先現代化國家那樣,擁有廣大的殖民地,以作為原材料產地和商品傾銷市場,後發現代化國家絕對不可能有這樣的曆史機遇;除此外,早先現代化國家的數量也比較少,競爭相對不激烈,而後來進入現代化的國家的數量則多得多,這無疑也加劇了彼此之間的競爭。二是現代國家普遍承擔的任務要重,責任要大。上述兩方麵也就決定了現代國家不可能再回到過去隻起著守夜作用的小政府狀態,必須更大限度地發揮政府的作用,方能應對各方麵的挑戰。儒家文化的影響則專指對東亞新興國家而言,在儒家文化看來,國家應該在社會的發展中起著積極的作用,而不是消極的無為而治。

盡管如此,並不表明政府的作用就越大越好。政府作用的發揮應該是以促進市場力量的發育以及個體自由和福利的增進為前提和基礎,如果政府的作用大到壓製甚至替代市場,擠壓個體的自由空間,或許短期內能夠造成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國力的增強,但長期而言,必定會走向自己的反麵,是不可能使國家具有競爭力的。也就是說,政府隻能在自己的邊界裏活動,不可逾越邊界,因為權力天生具有自私性和擴張性,政府力量大,客觀上說明政府受到的監督和製約就小。這樣,經濟增長的成果和國家強盛的結果就會被權力的這種自私和擴張性所吞噬,換言之,微觀經濟主體創造的社會財富最後會被掌握權力的集團及其親信所瓜分,廣大民眾所得有限甚至一貧如洗,從而導致社會不可避免地出現貧富對立,分裂成兩個對抗的集團,這對國家的發展和現代化絕對無益。無數曆史事實一再證實了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