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生存的狀態(1)(2 / 3)

語義上和邏輯上的錯誤最為明顯。由於本能論者特意創造一些本能去解釋他們不能理解或不能確定其本源的行為,他們的確做得很不恰當。不過我們自然加強警惕,也無須認為這些本能都是務實的,不必將名稱與事實相混淆,也不必進行無效的三段推論,而且,我們對語義學已有極多的了解了。

粗陋的種族中心論、階級中心論及庸俗化的社會達爾文主義都曾導致早期本能論者的失敗。但我們現在顯然能夠避免這些,因為我們己有更多的人種學、社會學和遺傳學的知識。

我們也必須清楚地認識到,本能論者當時從種族學的天真的行為中轉得過於極端,過於徹底,以致這一行動本身造成了一個錯誤,即文化相對論。這一學說在過去很多年中曾有很大影響,並且得到廣泛的認可,但現在卻受到廣泛的批評。的確,像本能論者以前做過的那樣,尋求跨文化的種族的特性,值得重新予以重視的。於是,我們必須既避免種族中心主義,又避免極端的文化相對論。例如,工具性行為(手段)與地方文化決定因素的關係比基本需要(目的)更密切,這一點是十分清楚的。

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及三十年代的大多數反本能論者,例如伯納德、華生等,批評本能論的根據是,本能不能根據特定的刺激反應概念來描述。簡而言之,就是指責本能不符合簡單的行為主義理論。這是真的,本能的確如此。然而,動力心理學家現在並不著重去指責這些。他們一致認為,僅僅用刺激反應概念是不能解釋任何重要的人類完整品質或完整活動的。

這樣一種企圖隻能引起混淆。把反射與標準的低等動物本能混淆起來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前者是純粹運動神經的動作;後者除此以外還有更多的特點,例如,先天性的衝動,表達性行為,應對性行為,對目的物的追求,以及情感色彩。

甚至僅僅從邏輯上來看,我們也沒有理由一定得在完全的本能(各部分都充分發展的本能)與非本能之間進行取舍。為什麼不能有殘存的本能,不能有似本能的某種尚屬行為的東西,不能有程度的不同,不能有不完全的本能呢?

有不少不負責任的作者不加區別地使用本能這個詞代表需要、目的、能力、行為、知覺、表現、價值以及感情的伴隨物,有時取其中單獨一項的含意,有時代表幾項的結合,其結果就形成了不精確用法的大雜燴,正如馬莫爾和伯納德指出的那樣,幾乎每一種已知的人類反應,都被某個作者描述為本能。

我們或許可以這樣認為:人的欲望或基本需要是先天給定的,至少在某種可以察覺的程度上是這樣。那些與此有關的行為或能力、認識或感情則不一定是先天的,而可能是(按我們的觀點)經過學習或引導而獲得的,或者是表現性的。當然,人的許多能力或智能完全為遺傳所決定或由遺傳提供可能,例如,色覺,發音能力等等,但它們與我們這裏討論的問題無關。這就是說,基本需要的遺傳成分可以看成是簡單的意動性缺乏,與任何固有的達到目的的行為無關,就像弗洛伊德的本我衝動的盲目、無定向的需求一樣。我們將在下麵看到,滿足這些基本需要的因素,似乎也可以由某種方式確定為內在固有的。追求目的的行為(競爭行為)是必須依靠學習才能達到的。

考慮問題時僅用非此即彼的二歧法而不是按程度的差距是本能論者和他們的反對派的嚴重失誤。一整套複雜的反應,怎麼能夠說要麼完全是由遺傳決定的,要麼完全不是由遺傳決定的呢?任何一個結構,無論怎樣簡單,不可能是隻具有基因的決定因素,更不用說任何完整的反應了。即使是孟德爾的甜豌豆也需要空氣、水以及養料。談到這一點,可以說基因本身也需要一個環境,即鄰近的基因。

在另一極端,同樣明顯的是,沒有什麼東西能夠完全脫離遺傳的影響,因為人也是一個生物族類。這一由遺傳決定的事實,是任何人行為、能力、認識等等的前提,也正因為他是人類的一員,他才能做人類所能做的各種事情。而這一人類成員的身份是一個基因問題。

在這一拙劣的兩分法造成的混亂後果中出現了這樣一種傾向:隻要有任何學習的跡象顯露時,就斷言這是非本能的,或者相反,假如有了點遺傳影響的證據,就判定這是本能的。既然對於大多數甚至全部衝動、能力或情感來說,證實這兩種看法都是容易的,這樣的爭論必然永遠存在下去。

本能論者和反本能論者都是極端主義者。當然,我們完全可以避免這樣的錯誤。

動物的本能是本能論者常用的範例,各種錯誤也是因此而產生的。例如,不去尋找人類獨有的本能。然而,從低等動物研究中得出的最有害的經驗釀成了這樣一個原理:本能是強大的、牢固的,是不可更改、不可控製、不可壓抑的。但是,這對鮭、蛙、北極的旅鼠來說,也許是真實的,對人類卻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