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4)(1 / 3)

(98)不同部門的規劃職責應當都統一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來。中長期規劃的指導原則對確定總體的政策方向和指導地方規劃來說仍然有用。另外,長期的遠景規劃比如在移民、就業、社會安全和人口方麵的遠景規劃也是有用的。然而,這些規劃的本質應變得更有政策和規則取向,少一些投資和生產的色彩。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不再為那些最終由省或更基層政府實施的項目來製定專項規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逐漸減少(或取消)審查和批準單個項目的職責,並集中於寬領域的政策問題、協調和谘詢職能。

(99)具體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功能區劃以及地方項目的職責應由市縣地方政府來承擔。中央政府將繼續通過間接的手段比如總體指導原則和國家資助項目來繼續影響地方政府規劃。舉例來說,如果地方政府申請國家資金來用於道路或橋梁建設,他們就必須提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國家指導原則相一致的交通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功能區劃圖。

3.部門層級

(100)簡化規劃編製和規劃協調過程的一個方向就是消除部門與其下屬機構間的垂直的上下級的關係。如果相關項目主要由地方融資並在地方實施,從下向上的部門服從就不必要。國家層級的部門機構應當主要負責建立和強化其負責領域的國家標準和規章。部門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家標準和規章相一致並由最基層的政府製定、協調和批準。對於那些由中央政府資助的項目,這些國家部門機構的職責僅僅是審查這些項目建議的合格性;控製這些項目的權力屬於中央的規劃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省的層級

(101)省級政府的規劃應當集中於幫助省內的市縣以及省級的空間規劃、基礎設施、環境和經濟事務。具體來說,省級政府應集中於以下工作。

1)在國家原則指導下為省資助的項目製定規劃。

2)審查並確保省內的私人和外商投資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章。

3)確保在環保、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產品安全、衛生、教育和其他公共物品和服務的提供方麵國家標準和規章得到了遵守。

4)幫助省內的市縣製定土地利用規劃和功能區劃。

(102)總體上,省不需要為總體發展規劃設立省級指導原則,除非是把國家指導原則和地方實際情況相結合。對於省政府來說,很重要的是在國家標準和規章的基礎上為地方規劃建立長期的遠景規劃。比如,它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規章為地方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確定哪些地方是應當受到保護的。

5.市縣層級

(103)縣政府在其與中央政府指導原則相一致的權限之內應當被視作發展規劃的“重心”。為了完成這種規劃和發展的職能,縣政府應當有恰當的組織並有充足的人力資源和財源。在此方麵,我們對縣政府的管理和規劃工具有如下建議。

管理

(104)地方人大應當任命一個市/縣規劃委員會。根據市或縣的規模,規劃委員會可以由5~11

人組成。規劃委員會負責檢查該市或縣的所有的規劃活動、與公眾的協商和就規劃的修訂和實施作常規性的決策。規劃委員會的決策可以由地方人大通過簡單多數或2/3的多數票推翻(由地方的程序來規定)。當地方項目提交以得到來自中央政府機構的國家資助項目下的資助時,地方規劃委員會應當負責達到所有的技術、報告和會議標準參見2004年4月9日的世界銀行報告“中國:國家發展和省級融資,對省級支出的概覽”。該報告包含了很多對加強省市級融資紀律和責任的好的建議。。

(105)縣的主管者或縣長(由公眾選舉或由地方人大任命——選舉還是任命可以由市縣自行決定)擔任規劃委員會的領導,規劃委員會有最終批準縣規劃的權力,規劃的批準通過投票決定。這些規劃必須與國家指導原則相一致。

(106)每個縣都應當有一個統一管理之下的技術性的綜合規劃部(CPD)向規劃委員會彙報、進行協調和製定三項主要的規劃:總體性的經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市和縣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把更多的地方規劃職能並入綜合規劃部。蒙哥馬利縣的規劃部的組成和職責分工在上一部分有介紹,可以作為一個範例。

規劃工具

(107)中國的許多市縣政府都參與了商務活動,因為它們需要促進地方增長並從它們下屬的企業獲得預算收入。作為結果,許多縣級規劃把政府投資的大部分投入到工業和商業活動中。這種現象是過去遺留下來的,它會減少地方政府對其核心功能的重視,比如,衛生、教育、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和基本的基礎設施。這同時也是造成地方保護主義、利益衝突和其他治理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總體上,市或縣應當剝離它們的企業,將多餘的錢投入到政府應有的職能上,從而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和治理問題。不過,可能有某些情況使地方政府必須或不可避免地要擁有並運營一些公共設施(如電力和水)或道路、港口和機場等基礎設施。

(108)因此,有三種縣級規劃的責任需要加以強調:①向當地人民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和服務;②地方的基礎設施;③土地利用規劃和功能區劃。縣規劃體係應當由以下的規劃組成。

1)一個全縣的綜合發展(遠景)規劃。這個規劃要明確該縣將來應當如何發展以及相應的目標和政策工具。它必須包括該縣的經濟發展目標,如減貧、受保護的區域、人口預測和對就業需求和就業機會的估算。規劃期應當是20年並每5年更新一次。

2)次區域規劃。這些是市縣裏每個次區域的更具體的“遠景”規劃,要符合上述的“總體”規劃的框架。這些規劃應當包含每個次區域更具體的發展內容,如一個新學校、一個新居民區等。規劃期應是20年且每5年更新一次。

3)功能性主體規劃。這是針對地方政府所負責的每一個功能性的領域製定的規劃。每個縣應當確定哪些領域需要地方政府的規劃和哪些可以交由市場來決定。功能性規劃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麵。

衛生和教育。

其他的社會服務(如緊急情況援助、孤兒院、窮人、殘疾人和老人、防火和消防)。

基本的基礎設施:道路、水路、港口、機場、電力、水、汙水和固體垃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