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上海市青少年保護條例(2 / 3)

第五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三條 影視、文化、出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人員要為青少年創作、出版、發行、展出、演出、播放適合青少年特點,有利於他們身心健康的影視、錄音、錄像、書籍、報刊、照片、圖畫、文藝節目和其他精神產品。

凡向青少年提供精神產品的單位和人員,都應當對產品的內容、情節負責;內容、情節不適宜青少年觀看、閱讀,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影視、錄音、錄像、書籍、報刊、照片、圖畫、廣告、文藝節目和其他精神產品,嚴禁向青少年提供或者展示。

第二十四條 公園、娛樂、體育等場所要有人指導青少年開展活動,勸阻、製止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行為。

影院、劇場、博物館、體育場等文體活動場所應當定期開放青少年專場,並對青少年實行優惠。

禁止向青少年開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娛樂設施。

第二十五條 營業性舞廳、遊戲機室等青少年不宜進入的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門口設明顯標誌,不得允許未滿十八周歲的青少年進入活動或者就業。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門口設攤、堆物或者停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供青少年學習、活動的場地或者房屋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青少年就業和當幫手。

不得讓未滿十八周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或者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過重的勞動。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人誘騙、脅迫、教唆青少年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 公民有義務勸阻、製止青少年的不良行為。發現逃夜青少年,應當向公安機關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告。

容留逃夜青少年的,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教育本單位職工依法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與教育部門和學校配合,為中小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條 教育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關心、愛護有創造發明或者有突出成就的青少年,為他們的學習和深造創造條件,引導他們正確對待榮譽和成績;任何人不得侵占、剽竊他們創造的成果。

第三十三條 衛生部門應當向青少年宣傳生理、衛生、保健知識,為青少年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依法收容遣送流浪、乞討、露宿街頭的青少年。

第三十五條 各級共青團、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青少年保護工作,並會同教育部門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傳播科學的家庭教育知識,提供谘詢服務,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第三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分別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開展青少年保護工作:

(一)關心青少年課餘和假期生活,配合學校教師指導青少年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

(二)關心和幫助無教育能力的家庭、缺損家庭教育管理青少年子女,指導青少年學習和料理生活;

(三)協同公安部門、學校與家庭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青少年及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青少年進行幫助教育。

第六章 青少年自我保護

第三十七條 青少年應當自覺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自尊、自愛、自強,努力使自己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和身體健康的公民:

(一)勤奮學習,掌握必要的政治、文化、科學、法律知識和勞動技能,提高辨別是非和抵製不良影響的能力;

(二)遵守社會公德,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敬愛父母,尊重教師,敬老愛幼,艱苦樸素,不做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事情。應當誠實謙虛、接受別人的幫助教育,克服缺點,改正錯誤;

(三)遵紀守法,不吸煙、不飲酒、不打架罵人、不賭博、不早戀、不逃夜逃學、不參加封建迷信活動、不進入僅向成年人開放的娛樂場所、不觀看不良的影視讀物、不做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

(四)努力鍛煉身體,講究衛生,增強體質;

(五)青少年之間應當團結友愛,互學互助,共同進步。

第三十八條 青少年對於侵犯自己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有依法檢舉、控告和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共青團、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應當帶領青少年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合理要求,同侵害青少年的行為作鬥爭,並根據青少年的特點,開展各種有益活動,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

第七章 特殊保護

第一節 嬰幼兒的保護

第四十條 不得侵犯嬰幼兒的人身、財產權利,受撫養、教育權利,禁止下列行為:

(一)溺嬰或者拐騙、拐賣、綁架、遺棄嬰幼兒;

(二)虐待、猥褻嬰幼兒或者以其他手段傷害嬰幼兒;

(三)侵占、汙染、破壞嬰幼兒娛樂場所和托幼設施;

(四)克扣、挪用、侵占嬰幼兒的夥食、福利費用和物資;

(五)生產、銷售、提供有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嬰幼兒食品、藥品、玩具、用具。

第四十一條 發生危急情況時,應當首先保護和營救嬰幼兒。

第四十二條 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創造慈愛、安全和適宜嬰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促進嬰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麵和諧發展。

第二節 有生理缺陷的青少年的保護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重視特殊教育的師資培養,為盲、聾、啞、殘、弱智青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和輔讀班;建立康複治療機構,提供康複醫療服務。

第四十四條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生理上有缺陷的青少年;禁止誘騙、脅迫、教唆他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節 有特殊情況的青少年的保護

第四十五條 無人撫養的孤兒,由民政局設立的福利機構負責撫養和教育管理。

第四十六條 不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管教,並經常曠課、逃學、逃夜的青少年,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或者學校提出報告,經教育、公安部門批準,送工讀學校設立的短訓班,進行預防性的教育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