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案例 870萬:最大國家賠償案塵埃落定(3 / 3)

原告方出示的證據顯示,由於百勝公司不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國土局為其辦理的0059524號房地產證上所記載的物業,其實是供自己使用的尚未竣工的廠房,而未竣工的廠房依法不能轉讓或抵押,被告發給百勝公司房地產證,並批準其可以轉讓和抵押,這種行為明顯是違法的。

庭審進一步查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百勝公司在申請建築物所有權登記時,“國土局應該查明的事實一個也沒有查明,應該遵循的法定程序一個也沒有遵循,卻在1995年5月5日的一天時間內,完成了調查、審查、核準與辦證等多個程序,其‘效率’之高令人難以置信。”肖才元律師說。

這位律師解釋說,百勝公司已經辦有土地權屬證明,後來又申請辦理地上的建築物登記,法定的程序應當是,國土局必須將土地證原件收回,如果丟失,還需要公告六個月,再將土地與地上的建築物一並進行登記,這樣才不會造成一產兩證所導致的權利重疊、衝突。這也是國土局在進行房地產權屬登記時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否則即構成行政違法。

在曆經一年的審理後,深圳中院於2000年11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深圳市國土局違法為百勝公司辦理房產證和抵押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告財務公司的經濟損失有著直接因果關係,應當賠償原告870萬元的貸款本金的損失,但卻排除了對貸款利息的司法保護。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2001年 9月 18日,廣東高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該判決進入執行階段後,被告深圳市規劃國土局以賠償數額大,申請國家賠償基金需要層層報批為由而遲遲未予履行。

據證實,深圳市早已設立了國家賠償基金,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使得這項基金從未動用過。有熟知內情的人告訴記者,那些履行了國家賠償義務的機關,因為害怕被追究責任,寧願從本單位拿錢賠償,也不願意申請國家賠償基金。

那麼,麵對如此巨額的國家賠償,深圳市國土局有沒有向有關部門申請國家賠償基金呢?至少在終審判決後的一年多時間內,國土局並沒有提出這個申請。最近,深圳中院決定凍結國土局相關賬戶,予以強製執行。現在,870萬元的賠償款已經從國土局的賬戶上劃扣到財務公司。據廣東省高院一位負責人稱,這是國內目前實際執行的最高金額的國家賠償案。

資料來源於《南方周末》2003.7.10

案例討論題

1.深圳市國土局為什麼應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本案例談談現代政府是一個責任政府。

2.本案例反映出我國法治行政建設中的哪些重要變化。

§§第十一章 行政監督

內容提要

行政監督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過程中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控製活動,是各類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國家公務員在執行公務和履行職責時各種行政行為所實施的監察、督促和控製活動;行政監督作為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環節,要得以存在並發揮作用,自然離不開一定的理論作支撐,人類曆史上積累了豐富的行政監督理論;隨著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製建設的不斷發展,已經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監督機製,但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要求,還需不斷完善和健全。

學習重點

1.行政監督的概念、構成要素

2.中、外行政監督理論

3.中國行政監督機製的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