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是行政機關按經濟運行規律的要求,運用稅收、物價、利率等經濟杠杆來管理、調節被管理對象行為的方法。從根本上說,經濟手段是利用被管理對象及其活動的經濟利害關係,通過利益誘導進行間接管理的辦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就是要通過市場機製引導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使它們的活動大體上符合整個宏觀經濟發展的目標。
經濟手段的特點是:
(1)以經濟規律為基礎。在行政實施中根據價值規律、經濟政策等,充分利用政府的經濟職能進行宏觀調控與管理,使企業和經濟組織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法人實體,發揮企業和經濟組織的主觀能動性。
(2)以物質利益調節為動因。在行政實施中,通過對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的物質利益的調節來間接影響其行為,調動其積極性,使其自覺自願地服從行政決策目標的要求。
(3)方式多種多樣。經濟手段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稅收、價格、信貸、利率等。
經濟手段的優點是,以經濟規律為基礎,使被管理對象在追求自身物質利益的同時,也滿足了社會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缺點是會造成社會分配不平衡,從而偏離行政決策的目標,而且有時會失靈。
3.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指在行政實施中利用法律、法規實施行政管理。換句話說,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領域內,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製定法規、規章等,將行政決策的目標法律化,采用法律的形式推動行政決策目標的實現,以達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在建設法治國家的今天,法律手段的作用越來越突出,日益成為行政實施的主要手段之一。
法律手段的特點是:
(1)使被管理對象能夠具有合理的預期。隻要公民、組織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在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規定的範圍內行為,其合法權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因此,公民、組織可以對自己行為未來的收益有一個合理的預期。
(2)製止違法行為。當公民、組織的行為偏離了法律軌道時,法律手段能夠有效地予以控製,迫使其改邪歸正,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的要求。
法律手段的優點是公平、公正、合理,容易使人心悅誠服;缺點是隻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有效,因而有一定的適用範圍。
4.激勵手段
激勵手段指采用獎勵與懲戒的方式以刺激對象按行政管理所期望的方式從事活動的方法。作為行政實施中的一種手段,獎勵與懲戒的對象應當包括行政人員和管理相對人。行政實施固然是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的主要職責,但也需要管理相對人的支持、協助和配合。通過獎勵和懲戒,將兩方麵的積極性都調動起來,才能使行政決策落到實處,發揮實施的功效,實現決策目標。獎勵,是一種激勵手段,是煥發人們的榮譽感和進取心的措施,是一種調動行政人員和管理相對人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挖掘其潛在能力的管理方法。懲戒,就是懲治過錯,警戒將來,旨在製止和預防行政人員和管理相對人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5.引導手段
引導手段指用非強製手段使行政人員和管理對象自覺自願地去從事政府所鼓勵的工作或活動。其方式有:啟發教育、說服勸告、建議協商、樹立典範、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引導手段是現代民主發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