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行政並非是一個毫無主動性的、被動的中性活動,在政治過程的政治決策階段,行政機構要輔助立法機構進行決策,包括提出議案,製定立法草案等,在政策實施階段,又不可避免地要加入新的價值取向,製定調節利益的各種執行性政策,使政治決策成為可行的行動準則,並通過行政機構的運轉加以落實。因此,行政概念隻有通過政治概念與利益問題發生聯係之後,才獲得自身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才有了實實在在的內容。
就管理行政觀而言,由於強調了行政活動的管理特征,使行政學向著可操作的應用領域發展,其實際意義不容忽視。但是,管理行政觀較為突出的問題是,它對行政做純技術意義的概括,很難揭示與國家活動相關的政治價值因素,也無法將性質不同的政府管理與企業管理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管理活動區分開來。因為所有管理活動都有一個提高效率和科學化的問題。基於此,管理行政觀視野下的行政概念的外延十分廣泛,不僅包括立法機構、司法機構,也包括企業和社團組織等,由此形成了對行政概念的廣義理解;而政治行政觀對行政概念的界定限於政府的管理活動,因而是狹義的行政概念。為了將企業管理和政府管理區分開來,企業管理又被稱為“私人行政”(PrivateAdministra-tion),以便與政府“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相對應。
作為行政學基礎的“行政”概念主要指向政府的管理活動,盡管政府管理(行政)與企業管理(行政)有著許多相同點,在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可以相互借鑒,但是,它們畢竟是兩類不同性質的組織:政府要以全社會公共利益為目標,企業則是社會中的一個利益質點,以追求“私利”為出發點和目標;政府管理行使的是來自社會的公共權力,企業管理權是來自財產所有者授權的“私權”。政治行政觀以及管理行政觀的提出,一定程度上觸及上述異同,是我們科學地理解和界定公共行政概念的基礎。
綜上所述,行政作為國家的管理活動,內在地包含著“政治”和“管理”兩個基本點。一方麵,行政與政治有著不解之緣,它以政治為前提,是在立法確立的大框架下,將政治決策加以真實的兌現,以維護和實現公共利益;另一方麵,它又以執行、操作為主要特征,是對國家公共事務實施管理的活動過程,通過科學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實現高水平、高效能的管理是公共行政內在的要求。據此,可以把公共行政定義為國家行政機關以公共利益為目標,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通過製定和實施政府政策,對國家、社會以及自身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活動。這個界定包含如下內容:
第一,公共行政的主體是國家行政係統中的中央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隻有它們才有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權。
第二,公共行政的客體是全社會範圍的公共事務。公共事務涉及社會成員的共同需求,體現的是全社會的公共利益,因而公共事務的實質是公共利益。為了管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事務,政府也需要對政府自身事務進行管理。
第三,公平、公正是公共行政的最高價值取向。行政的管理特征使它必然要追求效率,但是追求效率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於公共利益,實現社會的公平、公正的價值取向。
第四,憲法和法律是公共行政的依據。政府的一切活動不能違反和超越國家大法,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對社會與自身的公共事務實施管理。
第五,公共政策是政府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基本方式,製定政策和實施政策構成政府管理的基本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