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法的本質和曆史發展(2 / 2)

(二)法的曆史類型

法的曆史類型是指按照法律製度賴以建立的生產關係類型和所反映的階級意誌的不同,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製度進行的基本分類。人類社會迄今已有五種社會形態,除原始社會沒有國家和法外,同奴隸製、封建製、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社會的國家相適應,有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盡管新舊法之間存在著聯係性和繼承性,但是新法代替舊法和法由低級向高級發展卻是必然的、不以人們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規律。

三、法的分類

對法進行分類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我們根據法律規範的外部形式和結構等方麵的特點介紹幾種常見的分類方法。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製定頒布,以不同等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規範,故又稱“製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國家機關以一定形式認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現為成文的法律規範,一般是指習慣法。英美法係的判例法是典型的不成文法。

(二)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直接來自人們在生產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關係,如所有權、債權、政治權利義務,通常表現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的主要內容是規定主體在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也即主體在尋求國家機關對自己權利予以支持的過程中的行為方式,這種權利和義務是派生的,其作用在於保證主體在實際生活中享有的法律權利得以實現。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采用成文憲法的國家,根本法是指憲法,在國家法律體係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憲法的內容和製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於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內容一般隻涉及社會生活的某一方麵,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於憲法。

(四)一般法和特別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範圍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針對一般的人或事,在較長時期內,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別法是指對特定主體、事項,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如憲法是一般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特別法;公司法是一般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特別法。

(五)國內法和國際法

國內法是在一國主權範圍內,由該國的國家機關製定或認可並保障其實施的法律。國際法是由參與國際關係的國家之間通過協議製定或認可的法律規範,通常表現為多國參與的國際條約、兩個以上國家間的協議和被認可的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