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儲蓄的政策(1 / 1)

1.我國儲蓄的政策是什麼?

我國對人民儲蓄一貫實行保護和鼓勵的政策。“保護”是指城鄉居民在金融機構裏的儲蓄存款,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國家在法律上明文規定保護其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侵犯;“鼓勵”是指國家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提倡和鼓勵人民參加儲蓄。

2.儲蓄政策的意義何在?

儲蓄政策是開展儲蓄工作的基本準則)它與社會主義法製有緊密聯係。這是因為儲蓄存款屬於個人的生活資料,涉及到財產所有權問題;存款人死亡後存款的處運,涉及到繼承權問題;查詢、止付和沒收儲蓄存款,又涉及偵破卑、理刑事案件等問題。處理這些問題,有的與憲法有關,有的與&法有關,有的與刑法有關,而且都與《儲蓄管理條例》有關。銀行的儲蓄人員,必須學習、了解和正確運用法律知識及其有定,在實際工作中依法辦事,要學法、知法、執法、守法這對保障儲戶的合法權益和國家財產的安全以及發展儲蓄事業,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3.我國儲蓄政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爭在1949年9月的建國2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37條,就規定了政府應采取必要的方法鼓勵人民儲蓄的方針。

1954年,我國頒布了第一部憲法,其中第11條曾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1958年,在黨的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農村人民公社若幹問題決議》中更加明確指出:“社員個人所有的生活資料(包括房屋、衣被、家具等)和在銀行、信用社的存款,在公社化以後,仍然歸社員所有,而且永遠歸社員所有。”

1979年製訂的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新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條和第28條,明確規定儲蓄是國家法律保護的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對侵犯儲蓄的行為作出處罰的規定。

1982年I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又重新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4.為什麼國家對人民儲蓄要采取保護和鼓勵的政策?

我國的儲蓄政策是由社會主義經濟性質決定的。儲蓄存款是個人持有的生活資料,不是無產階級革命所要消滅的對象,不僅不能剝奪,而且要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品經濟,既然是商品經濟,就必然存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也必然會存在生活資料的個人所有。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指出:“共產主義並不剝奪任何人占有社會產品的權力,它隻剝奪利用這種占有去奴役他人勞動的權力。”列寧在《關於銀行政策的提綱》中也宣布存款的不可侵犯原則。因此,在我國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儲蓄存款應該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我國的儲蓄政策是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原則的要求。由於儲蓄存款是廣大群眾的勞動所得和其它合法收入轉化形成的,而勞動者的貨幣收入,則是貫徹執行社會主義“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的結果。如果不保護勞動者對這些貨幣收入的完全支配權,而是隨便讓人侵犯,那麼,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原則實質上就被完全否定了。因此,保護儲蓄存款的個人所有,是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的客觀要求。

我國的儲蓄政策是國家集聚建設資金的需要。我國的經濟建設和實現其宏偉目標需要大量的建設資金,儲蓄正是積小額為大額,變分散為集中,化閑置為有用,續短期為長期,為國家集聚建設資金的重要渠道和手段。因此,國家要采取保護和鼓勵儲蓄的政策,便於更好地調動廣大群眾參加儲蓄,加快儲蓄事業的發展,支援社會主義經濟建設。

我國的儲蓄政策是發揚勤儉節約的社會主義新風尚和勤儉建國、艱苦創業革命精神的需要。我國是一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耕地麵積少、勞動生產率低、經濟底子薄弱的發展中國家,和某些經濟發達國家相比較,仍有相當大的差距。各種金融機構通過儲蓄業務,大力開展勤儉節約參加儲蓄的宣傳活動,就能促進我國人民勤儉持家和艱苦創業的光榮傳統進一步得到發揚光大,從而有利於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的深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