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龍團夥覆滅後,在清理小漁村物品時,在一個打開的保險櫃中發現一把手槍。核對手槍編號,竟然是頭年春上被槍殺的市公安局副長洛天弘的手槍。後來做彈道擦痕測試也證實了這一點。洛天弘就是被這把屬於他的手槍打死的。
去年6月市中院以“事實清楚,本人供認不諱”為依據判處連城死刑,連城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原法院重審。連城失蹤。連城失蹤以後,連城的女兒也失蹤了。現在誰也不知道是怎麼回事。
省高院發回重審時強調物證,即要找回那殺人的手槍。
現在凶器找到了,但似乎與市中院所認定的“凶手”連城無關。
因為這依然無法證明連城就不是凶手。
關鍵是連城去了哪兒。
審訊中有不少黑幫成員稱莊龍曾在去年的年底“比武大會”吹噓過洛天弘和夏夢是他所殺。他的原話是這樣的:“不要怕手上沾血,手上沾的血越多,你就越強大;我殺人無數,你們誰都沒我殺人多,所以你們要聽我的……洛天弘,你們知道吧,他是市公安局副局長,夠厲害吧,還不是被我給殺了嗎?還有和他在一起的那個騷貨,這兩個人都是我殺的,誰把我怎麼樣了?”
可莊龍已經死了。誰來證明連城的清白?
連城的案子是郭鐸主動要求當辯護律師的。他堅信連城無罪,他說傻瓜都能看出來連城是無辜的。可是第一次判決給了他當頭一棒。並非他的辯護失敗了,而是他的辯護根本就沒被法官聽進去,或者說法官根本就沒打算聽他說什麼。針對公訴人的指控,他為連城做了無罪辯護,依據是:
一、連城沒有作案動機。公訴人稱連城發現妻子奸情後蓄意殺人報複,依據的隻是連城的口供,而口供是靠刑訊逼供取得的,不能采信。事實上連城夫妻關係一向很好(有多份證言),案發前他並沒發現妻子紅杏出牆,即使發現了他也不會采取過激的措施,這從他在案發後的表現就不難看出來。
二、連城沒有作案時間。案發時,連城正和同事一起去喝湯(有證人、證言)。
三、沒有關鍵的物證。那把行凶的手槍一直沒有找到,按照常理,當事人一旦“供認不諱”,不大可能在是否提供凶器藏匿位置這樣的細節上“頑抗到底”,惟一合理的解釋是當事人根本不是凶手,他怎麼可能有“凶器”呢?即便他是魔術師,他也變不出真正的凶器來。至於當事人供述他把手槍扔進了海裏,純粹是胡亂應付。在當事人做此供述之前,當事人曾有過13次供述,每次位置都不一樣,公安人員曾帶著當事人去搜查過幾個地方(有證言),結果如何呢?
四、連城行凶從邏輯上說不過去。假設連城像公訴人所說的那樣蓄意殺害妻子和洛天弘,那麼他一定會做一番精心準備。那麼他是如何“精心準備”的呢?
判決是殘酷的,也是最嚴厲的。他的辯護沒有被法官理睬,就這麼回事。盡管每一個旁聽者都讚賞他的辯護,並且幾次為他鼓掌,但毫無用處,判決是由法官做出的,不是由坐在旁聽席上的人做出的。
判決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他當時就傻了。這件事讓他想了許多,以前他懷疑有些法官水平太低,不學無術,對案件和法律的理解不深,致使做出的判決不能令人信服;現在他恍然大悟,這些法官水平低還在其次,重要的是他們的道德頗值得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