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陳水扁台獨之流
乃中華民族之賣國賊
台灣是祖國不可分割的領土,我中華民族希望兩岸同胞早日和平統一與共同複興。但,海峽兩岸和平一統的大道上卻很不幸地出現了以李登輝、陳水扁之流的台獨勢力,且近些年來台獨趁勢愈演愈烈,幾乎已經到了難以救藥、不可收拾的地步。究其原因首先是國外反華勢力的慫恿,操弄了李登輝、陳水扁台獨族群不斷泛濫與囂張。其次,本屬中華民族中少數台獨分子充當了地地道道賣國求榮的賣國賊,特別是台獨主宰李登輝放肆聲稱沒有、不承認“九二共識”,反對國民黨提出的一個中國的原則,提倡“兩國論”之謬誤,積極充當台獨族群的魔獸。其三,陳水扁台獨急先峰湧為李登輝之流叫囂助威,多次否認“九二共識”,提出並操縱“一邊一國”論,迫切性地訖求實行“公投法”,企圖修憲立法,反對和阻止兩岸“三通”政策,妄想把2300萬人台灣同胞與台獨的火藥桶綁在一起,這是十分危險而岌岌可危的事情。
然而,我們也應該清楚地看到以連戰、宋楚瑜為代表的國民黨和親民黨,他們正在為中華民族的和平統一群情激昂、奔走相告,發揮了重大作用,國共兩黨第三次合作談判的契機就在眼前,前途是美好的。這就需要我們不斷想方設法,協助國民黨再次執掌“台灣政治權利”,為國共第三次和談、合作作好思想準備、創造有利條例。我等大陸同胞必需繼續堅持實行“和平統一、一國兩製”的基本原則,在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係,牢牢把握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主題,準備實現擴大兩岸交流與合作,以最大誠意、最大努力為兩岸同胞謀和平、謀發展、謀祝祉。
鑒於台灣當局的現狀,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並存,但台獨勢力已執掌神權,這種不利因素強占主體,就此,謹需針對李登輝、陳水扁之流台獨群族的走勢和影響,也當作好不放棄采用非和平方式來求得中華民族的一大統。故,我以為無論“和平”、“武攻”促統與否,人民解放軍應當進駐台灣島,此乃中華民族統一大業的最佳手段和最可靠辦法之一。
台獨勢力我行我素:
其一、李登輝、陳水扁台獨之流,大肆叫囂“台獨”,否認“九二共識”,將全力實施台灣“新憲”,欲置雙邊安全而不顧,企圖將台灣從中國的版圖上劃分出去。
其二、國外少數反華勢力以所謂“人權”、“民主”為由,謀牟監視,虎視眈眈,加緊對台出售先進武器,企圖扼製中國的完全統一大業。
其三、台獨當局已基本構成現代的軍隊設置,他們大搞“移動”性導彈發射架,製造“雄風2、3號導彈”,其已威脅到大陸內陸城市和重大設置的安全,加上霸權帝國的軍火輸台,更使台灣當局竟然惟我獨尊。
綜上所述,李登輝、陳水扁的“台獨”惡習,在國外反華勢力的支持和影響下更加煽動情緒,挑起事端、興風作浪,給中華民族的和平統一帶來巨大影響和阻礙。因此,我們作好武力準備是防範台獨勢力繼續泛濫的辦法之一。
國外反華勢力不可怕:
現在有人擔心國外反華勢力企圖阻撓我中華民族的和平統一大業,其理由有三:
1、近些年來,部分國外反華勢力窮兵黷武、草菅人命,目的妄圖阻礙海峽兩岸的和平統一。
2、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國際影響舉足輕重,屬世界軍事強國之一,有人企圖阻擋我中華民族和平統一大業是無能為力的、也是力所不及的事情。
3、解決台灣問題是中國內部事務,麵對李登輝、陳水扁台獨內奸適當作好使用武力促統也是可行的事情。
輿論宣傳並舉:
1、國內:以國台辦、海協會及其他相關機構,積極組織對台獨的有力批駁。
2、國外:由大使館、各國華人商會積極組織反台獨促統一的遊行、集會,征得他國政府的支持和認可。
3、國內“防恐、防暴”要加強:
為求得統一大業,防止少數台獨勢力對大陸的恐怖活動,我們必須對國內所有公共設施、人民生命安全進行有效的防範和保護,實行武裝管製,防患於未然。
捐款助戰:
解決台灣統一大業是每個中華民族的聖神義務,我們以“和平統一、一國兩製”實現這一願望,但需針對李登輝、陳水扁台獨分子也不放棄以武促統之決心,由此,我們可在全社會開展形式多樣的捐款活動:
1、國家在職公務員:科級以下可捐款1—2萬元;處級幹部可捐款3萬元;司級領導應捐款5萬元。其他事業單位人員及企業中層以上骨幹的捐款活動可比照之。
2、對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人等以國家統一為重,捐款自願。
3、對取消農業稅後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款項,兩年內直接列入軍費開支。
4、暫時壓縮經費過大的活動開支與建設。
5、對經濟狀況較好的省級和計劃單列市財力可適當上解部分資金。
凡有直係親屬服役參戰者,可以免捐款項。
關於鄉級財政改革的建議
提要:
撤銷鄉級財權,實行“鄉財縣管”,限製鄉級可支配權,相對縮小鄉政職權,逐步抑製和消化鄉鎮負債,杜絕隱形負債複發。
我國的鄉鎮一級財政走過了近三十年曆程,它積極為鄉鎮政府排憂解難、出謀劃策,真可謂費盡心機,為我國鄉級財政奠定了基礎;它見證了農業稅收的發展始末,積極為國家農業四稅征管造就數以千億元農業稅史;它積極為鄉鎮培植財源、發展鄉村企業卻背下了數以千億計的財政負債。近些年來,國家明令取消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鄉鎮三提五統資金後,又麵臨了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撥離事實。當前的鄉級財政職能如履薄冰、困難重重,麵對實事,鄉級財政何去何從,值得深究。我們幾經調研直言不諱地提幾點建設性建議,謹供參考:
一、鄉鎮財政不具備一級預算的條件,應推行“鄉財縣管”
(一)、鄉級財政不具備一級預算管理體製:
筆者認為當前的鄉級財政不具備一級完整的財政預算管理體製:
●原因:
1、鄉鎮不是一級完整的財政預算級次,鄉鎮無金庫,征收稅額限入縣級金庫,尚無由人大審批的收入再分配職權,稅收征管體製上亦無減免職權。
2、2006年前後,國家通令取消農業特產稅、農業稅、三提五統資金,鄉級財政的征管職能陡然直減。
3、2010年8月以後,本由財政征管的耕地占用稅、契稅全部撥離,劃歸地稅征收,鄉級財政基本職能——充當協稅員。
4、鄉鎮政府作為科級單位,年度可支配財力達幾百萬元、千把萬元,有的甚至上億元,此現象已大大超越了科級級次的權力。
5、正是因為鄉級政權的不斷放任,國家又積極鼓勵培植財源、發展鄉鎮企業,特別是二十多年來鄉鎮政績工程、形象工程飆升,鄉級財政也就債台高築,已成為國家的一大心病。
6、農村稅費改革後,表麵上部分鄉鎮抑製了負債的繼續再擴大,但隱形負債依然如故。
●主張:
1、筆者主張一:要相對縮小鄉鎮職權,今後鄉政主要職權有三:第一、維穩,積極維護基礎政權的和諧穩定。第二、積極指導農業生產,創新增收。第三、有效組織並完成或超額完成鄉級財稅收入平衡入庫。
2、主張二:徹底抑製鄉鎮不斷擴大的負債,杜絕隱形負債的發生,應由縣級財政製定“統籌規劃、統一消債”措施,有效利用鄉鎮年終結餘在一定時期內逐步消化鄉鎮負債。並須將鄉鎮財務運行狀況、有無負債等等,作為鄉鎮主要幹部提拔任用和有錯無為問責辦法認真考核。
●目的:
由此來看,筆者建議的最終目的:應從根本上撤銷鄉鎮一級財權,上收可支配權,積極推行“鄉財縣管”報賬製度,製定諸如“集合轉移支付資金,核定鄉級財稅基數,結合鄉鎮財權事權,縣級集中核支管理”的現行財政體製,以確保鄉級收入保工資、促運轉、消負債、謀發展戰略。充分利用縣級財政“統籌規劃、統一消債”的原則,逐步消化鄉鎮沉重負債。
因此,也隻有在“鄉財縣管”“報賬製度”體製下,上收鄉鎮財政預算總會計和鄉財所公章,組成專門機構負責全縣鄉鎮財稅收支的綜合管理。
如我市平江縣在撐起“劃分收入範圍,核定支出基數,招商增收分成,短收增支自負,自求平衡”的財政體製旗艦下,具體試行“部門預算”,對鄉管人員實施三定方式:既保工資、保津貼、保公用經費(人平1600元為定數),凡有小型項目支出由鄉鎮自審自批,每遇重大項目需報經縣級請示、勘察、評估、審核的辦法很好,這種節約性鄉財體製每年可為政府節省相當的可用財力,是試行“鄉財縣管”“報賬製度”的前奏,此經驗值得推廣。
●焦點:
“鄉財縣管”部分人員隻說不動,似乎是口號似的,根本無法落實到行動上。
少數地區、專業學士認為:以鄉級財政所的存在求得了基礎政權的相對穩定。
其實不然,筆者建議取消鄉鎮財政,實際是取消鄉級財權、上收可支配權,依然保留鄉級財政所名稱,實行鄉級報賬製度,使鄉財人員全心心地充當好稅收協稅員。
(二)、保留鄉鎮財政所名稱實行“報賬製”管理:
鑒於鄉鎮持有疆域特性,撤銷鄉鎮一級財權後,仍有很多實際工作要做,因此,建議依舊保留鄉鎮財政所名稱,根據鄉鎮大小和財力狀況留用多個財政人員,多餘員工可視年齡與素質狀況由鄉鎮政府與稅務分流。實行“鄉財縣管”後的報賬製鄉鎮,其主要職能是:
1、負責“鄉財縣管”搞好一般性經費支出,定期上報縣市審定。
2、負責非稅收入按規收付。
3、負責惠農資金辦理。
4、實行村賬鄉代理。
5、確認鄉鎮地方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實施與投資。
6、在不形成隱形負債情況下發展鄉、村企業,培植財源。
7、在鄉鎮政府領導下當好協稅員,協助國、地稅和納稅義務人組織好財稅收入均衡入庫。
8、完成鄉鎮安排的其他事宜。
二、控製鄉鎮稅收收入遞增比例,稅收征管實行一鄉一所體製
(一)、適當控製鄉級財稅收入的遞增比例:
我們陸續收到一些鄉鎮的突出反應,就是年度收入任務大幅度遞增,致使一些鄉鎮為確保年度基數、保增長率,隻得靠買賣稅款、集資或貸款墊付方式來彌補財政不足。由此,筆者認為當前的鄉級財源主體是民營企業、承包戶和個體經營者,在正常年景下國家對稅率不會做大的調整,更不會調升,因此,我們的稅收任務應從當前的實際出發,繼續確保基層穩定和民心民意,建議相關縣市在製定年初財稅計劃時,盡可能地對鄉鎮稅收任務不作大的調增,隻當國家稅率調升、或開辟新稅源、或時逢新的經營納稅戶時才可以適當遞增稅幅。
(二)、鄉鎮要完善一鄉一所的稅務機製:
目前,在很多鄉鎮的財稅收入任務中,地稅收入約占鄉級任務的60-70%,國稅收入約占30-40%。考慮到國、地稅仍實行一所轄四、五鄉的征管體製,且人事實行“條條管理”,單靠微薄的征管人員,不足以完成或超額完成鄉鎮較大而零星分散的財稅征收任務,這是值得當前社會重視的問題:
我們發現有的鄉鎮為完成財稅收入任務全鄉鎮幾乎全力以赴,並安排財政所到企業、下納稅戶聯係好了應上繳稅款,作為無征收職權的鄉級財政請求稅務部門通力合作、實地征繳,結果已近年終稅款仍杳無音訊,最終鄉鎮隻得耗資5%以買稅來完成收入任務或增長幅度。
由此來看,從理順事態出發,建議國家考慮建立一鄉一所的稅務機構,並將人事權屬地管理或由鄉鎮政府主導年終考核,隻有這樣即便於鄉鎮收入的完成,又能適度安排就業人員,還可扭轉一些買稅賣稅的弊端發生。
(三)、實行鄉鎮財政、國稅、地稅三所合署辦公:
如果國家認同我一鄉一所建議,若將鄉鎮的財政、國稅、地稅三所合署辦公,實行合所不合編,分工又合作的鄉鎮新興財稅征收體製。把過去鄉鎮財政所從稅收協稅員轉換成稅收征收員,使鄉鎮零星分散的稅收及時、均衡征收入庫。
三、惠農資金、農村公益性建設資金實行條條直管
(一)、惠農資金的投放方式:
目前國家對農民的優惠政策,有效刺激了全國農業生產的可持續飛速發展。我是農民子弟,如今的農民深有感慨地說:現在種田真好,國家不拿分文稅費,還有多項惠農補貼,視黨中央、國務院為全體農民的英明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