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麵在商標權中已提到這一問題,對於律師,慫恿委托人提出不合理的賠償要求往往會導致問題不能得到根本解決。
四、著作權中的律師實務
著作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作品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這些權利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地除外;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不同的侵犯著作權的形式,在法律解決方法上有很大的差異,實踐中亦有很多難點,例如如何確定賠償數額的問題。
著作權的律師實務主要介紹著作權訴訟案件
(一)著作權訴訟案件
著作權訴訟案件主要有侵犯著作權案件、著作權許可合同糾紛案件。
1.侵犯著作權案件
(1)侵犯著作權的主要形式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2)對侵權行為的認定
實踐中,對此作品是否侵犯彼作品關鍵的標準是二者是否有“同一性”,也就是說,作品在行文、結構、核心思想上是否重疊。但是由於文化背景、生活環境等因素,準確把握同一性是很困難的。一般來說,有如下幾個標準供參考:首先掌握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享有權利的種類和範圍;其次掌握其作為權利載體即其作品的表達形式和特點;再次掌握被控侵權人的作品的表達形式和特點;第四將兩個作品進行比較是否構成相同或相似;第五是掌握被控侵權人與提出控告的權利人的作品是否接觸或可能接觸過,實踐中有時查明兩個對比作品的作者就該作品是否存在或存在過接觸關係或者可能性,也可以對認定侵權行為有幫助。
(3)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需要注意的是: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是結合使用的,實踐中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在有關的主流媒體上刊登致歉聲明。
行政和刑事責任有: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律師在著作權許可合同糾紛應注意的要點
(1)要注意許可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有時候許可行為本來就不合乎規範,就為以後的爭端埋下隱患。
(2)要仔細分析許可人承諾的具體許可內容,有時候許可人會把一些由被許可人直接依據法律獲得權利當做許可內容,並索取對價。
(3)特別提醒委托人注意訴訟時效。
(4)要注意許可的方式與被許可人支付的報酬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