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1]注明文書名稱,在首頁正上方標明起訴狀的類型。[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公民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應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並寫明其與當事人的關係;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企業性質、工商登記核準號、經營範圍和方式、開戶銀行及賬號等項內容。當事人應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寫明,如果有數個原告、被告、第三人,則依據他們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別依次排列。當事人委托了訴訟代理人的,應在各自委托人後寫明其姓名及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或其職業。
製作起訴狀首部時,應注意:[1]被告的基本情況原則上應與原告基本情況所列事項一樣。但由於案件具體情況不同,原告並不一定都能清楚地知悉被告的情況,因而允許原告知道多少寫多少。[2]關於住址和地址的確定。公民的住址一般指戶籍所在地的地址,如其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可寫經常居住地的地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地址則指其住所地,即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地址。
正文:包括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理由及有關證據材料。[1]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在起訴狀中則表現為原告請求法院審理的具體事項。訴訟請求的提出應當明確、合法、具體,應根據事實和法律,慎重、周密地提出請求,切忌含糊、籠統,更不可無視事實和法律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2]事實和理由:這是民事起訴狀的核心部分,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重要依據。首先,應針對訴訟請求,全麵、客觀、詳細地闡明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或被告侵權的事實。主要寫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雙方糾紛的發生和發展情況,當事人之間爭執的主要焦點和具體內容,與案件有直接關聯的客觀情況和實質性分歧意見。然後,依據事實,分析出雙方糾紛的性質,被告所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闡明理由,分清是非責任,以論證其訴訟請求的合情、合理、合法。闡明事實和理由時,應注意:第一,事實、理由的陳述要與訴訟要求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也不可脫離訴訟請求無目的地擺事實;第二,事實的敘述應具體、清晰、層次分明、詳略得當,交代清楚與爭議有關的關鍵情節,以便使法院迅速了解雙方爭議焦點所在,明確調查、審理的重點;第三,敘述事實應實事求是,不可脫離實際任意歪曲事實;第四,闡明理由時,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針對所述事實闡明理由,並以法律規定為依據,證明其訴訟請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從事實和法律上有力地支持其訴訟請求,切不可胡編亂造,強詞奪理;第五,案情簡單的,事實和理由可以合寫,邊敘述事實邊闡述理由;第六、事實和證據點到即可,隻需要達到立案的目的,具體的證據、資料可以放在以後的庭審過程中進行。[3]證據:寫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夠證明案情的證據的名稱、件數或證據線索,並寫明證據來源。有證人的,則應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尾部:[1]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2]附項。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加蓋公章。如果起訴狀是委托律師代書,則在起訴日期下寫明代書律師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3]原告簽名。應附上本起訴狀副本,副本份數應按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人數提交。隨起訴狀一起提交證據的,列明證據名稱、數量。[4]起訴日期。
2.仲裁申請書
仲裁申請書,是指糾紛的一方當事人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交的,要求對爭議進行仲裁審理的法律文書。根據我國《仲裁法》第22條規定,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要求通過仲裁機構解決爭議,必須由提請仲裁的一方向仲裁機構提交書麵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既是仲裁機構受理爭議案件的書麵依據,也是引起仲裁活動的前提條件。
首部:[1]注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現住址等身份基本事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了仲裁代理人的,應在各自當事人後寫明其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3]案由:寫明提請仲裁的糾紛性質。
正文:寫明當事人提請仲裁的具體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具體包括:[1]仲裁請求:明確寫出當事人請求仲裁機構予以評斷、解決的具體事項。[2]事實和理由:首先闡明雙方爭議發生的具體事實,重點寫明其爭議的由來、發生經過、雙方權益爭議的焦點;然後針對雙方爭議的事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闡明當事人所提仲裁請求的理由,分清雙方是非責任,以論證其仲裁請求的合理合法。[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住址:寫明提請仲裁所依據的證據的名稱、來源、證據線索,證人的姓名、地址。
尾部:[1]致送仲裁委員會名稱。[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3]申請日期。[4]附項:附上仲裁申請所依據的證明材料的名稱、數量及本申請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