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訴訟案件不適用調解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要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判決。從這一意義上說,行政案件審判的結論隻能是具體行政行為要麼合法,要麼不合法,非此即彼。而調解一般是既不完全否定一方當事人的主張,也不完全肯定其主張,而是由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尋求妥協方案。行政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行政管理活動與民事活動的本質區別決定了行政訴訟不能適用調解。行政案件是有關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過程中,與行政法律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才產生的。如果在行政訴訟中,可以將此種權利隨意作放棄、妥協、轉讓的處置,顯然是有悖於法律的初衷。
總之,律師無論是作為哪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都不能試圖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這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重要區別。
四、律師代理行政侵權賠償應注意的問題
(1)律師代理當事人提出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在提起要求撤訴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之訴時,一並提出賠償請求;二是單獨提出行政侵權請求。一般而言,一並提出賠償請求時,人民法院必須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應否賠償以及賠償多少的訴訟請求同時進行審理;而審理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無需再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隻要在查清被撤銷或被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給相對人造成損害事實的基礎上,就可以進行調解或作出判決。
(2)律師代理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時,應注意審查幾個問題:第一,是否有損害事實。即合法權益受到實際損害的事實。如果是非法利益受到損害,或這種損害隻是假想的,非現實的,都不能提起賠償請求。第二,損害事實與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第三,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作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第四,這種行政行為本身是違法的。
(3)律師代理單獨提起行政侵權賠償請求的,必須在行政複議後,或者是在提起了行政訴訟後提出訴訟請求。因為,行政賠償雖然可以單獨提起,但也要先解決行政機關的責任問題。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違法,那麼行政機關也不需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隻有經過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認定之後,才能解決是否賠和賠多少的問題。
(4)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的最大特點是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特殊規定,運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這裏所說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就雙方當事人的行政賠償爭議進行協商,以促進達成協議的方式結案。在行政賠償訴訟中,無論是原告的代理律師還是被告的代理律師,都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委托,可以就賠償請求,在授權範圍內代為承認、和解等實體權利的處分權。當然,在行使上述權利時,必須注意與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保持一致。
思考與練習題:
一、名詞解釋
律師代理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中被告的律師代理
二、簡答題
1.行政訴訟的特征有哪些?
2.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法律地位?
3.行政訴訟原告代理律師都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4.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範圍有哪些?
三、思考題
1.行政訴訟原告代理律師開庭前應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2.律師代理行政侵權賠償應注意的問題。
§§第五章 刑事訴訟中的律師實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