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繼承權糾紛案件,首先應幫助作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方當事人寫好起訴狀,提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可選擇向其中的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權糾紛的訴狀,在事實和理由部分應著重寫明遺產的數量、名稱及所在地;被繼承人是否有遺囑,如有遺囑,寫清立遺囑的過程、遺囑的形式及具體內容是什麼;繼承人各自的基本情況怎樣;本人享有對該遺產繼承權的理由等等;在訴訟請求部分寫清自己對哪些財產主張權利。另外,注意準確確定被告。在法定繼承糾紛中,被告主要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者按遺囑可得遺產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受益人。
其次,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作為原告的律師應提供以下幾類證據:第一類是關於被繼承人的情況的證據材料。如被繼承人死亡情況證明;被繼承人財產狀況、位置、數量、質量和特征等,若被繼承人生前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被繼承人生前的婚姻狀況,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的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等。第二類是關於被繼承人的遺囑情況。如被繼承人有遺囑的,應提供該遺囑的原件;立有自書遺囑的,應提供該遺囑確係被繼承人自己書寫的證據材料;有口頭遺囑的,要提供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係的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名單。第三類是主張享有繼承權,排斥他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材料。如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是喪偶兒媳或是喪偶女婿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應提供自己對公婆或嶽父母生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材料。
(二)被告代理律師如何應訴
如果被告決定提交答辯狀,律師對答辯理由應從以下幾方麵把握:
(1)原告確定的被告身份有誤。被告可以指出自己與被繼承人或立遺囑人之間沒有法律關係或原被告之間也沒有法律關係,主張自己退出本訴訟,原告另行起訴其他被告。
(2)原告陳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如遺產的數量、範圍有誤;原告不屬於法定或遺囑繼承人,也不是有權接受遺囑贈與的人或法定繼承人以外可以分得遺產的人,原告或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接受贈與;被告並沒有占有或多占遺產;遺囑屬無效遺囑,原告不能依此主張權利;原告起訴時,已超過訴訟時效,等等。
思考與練習題:
一、名詞解釋
民事訴訟 律師代理 授權委托書 一般代理 特別授權代理
二、簡答題
1.民事訴訟中律師代理的基本特征是什麼?範圍有哪些?
2.按照不同的標準,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可以劃分為哪些種類?
3.代理律師在準備起訴或應訴階段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4.代理律師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工作任務是什麼?
5.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三、根據以下材料,製作一份民事起訴狀
被告趙大偉(男,37歲,初中畢業,××省××縣人,住××鎮××組××號,漢族,××鎮××廠工人)與原告趙小芳(女,33歲,初中畢業,××省××縣人,住××鎮××組×號,漢族,××鎮××廠工人)係兄妹關係,兩人自幼由父母撫養成人,先後於1991年和1995年成家。他們的父母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退休後靠退休金養老,從不要子女負擔生活費。1996年底父母用多年積蓄將原來住的四間瓦房翻新,並裝修,耗資5萬元,自己居住。2004年7月,母親不幸病故,辦喪事的費用全部由父親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錢。2006年3月父親突發心髒病住院治療,兄妹二人輪流在醫院護理。父親去世後,二人共同辦理喪事,費用平攤。
以上事實,有××鎮副鎮長趙為民、××鎮××組組長趙斌以及姑母趙雲的書麵材料為證,以上三人均住××鎮××組。
父親去世後不久,被告一家忽然搬回家居住,占有了父母遺留的四間新瓦房,原告對被告獨占父母遺產的行為不滿,要求與被告共同等額繼承父母遺產四間瓦房,一人兩間,遭到被告拒絕。被告說,我們鎮從來都是兒子繼承父母遺產,嫁出去的女子潑出去的水,不能回娘家繼承父母遺產。這是幾千年的老規矩,不能改變。
原告不服,到縣公平律師事務所谘詢,知道被告的做法和說法都不對,決定委托律師代書一份民事起訴狀,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日期為2006年6月6日。
§§第四章 行政訴訟中的律師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