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節 市、縣委書記與古代知府知縣權力之對比(3 / 3)

可見知府多是宏觀調控,知縣作為親民之官,管理的事務很實,但有限。無非是賦稅征收、勞役差派、訟獄治安以及一些公益事業。古代中國縣以下是鄉土自治,以宗族為核心的民間自治力量很強大,知府、知縣隻要保境安民,替朝廷如數收稅就行了,至於老百姓自己怎樣生產、生活,沒必要太多過問。

現在的市委書記、縣委書記在其轄區,可謂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間還要管空氣。”除了當地的駐軍他管不了,其他還有什麼事他不能管、不想管的?人事大權、行政事務、司法活動,乃至人代會這樣名義上的民意機構,都歸他的領導。由於現在的經濟水平遠非古代農業社會可比,國有企業的投資、運行,民營企業的存活,重大公共項目建設,都可以直接插手。從落馬的市委書記、縣委書記的案件分析,這些人除了賣官牟利,最常見的形式就是插手重大建設項目,官商勾結大謀私利。今日中國經濟繁華遠非古代可比,市、縣委書記手中的權力也遠非古代知府、知縣可比,那麼,其以權謀私的空間自然比古代的同級官員大得多。

講到權力,自然不能不說監督和問責機製。從秦朝設禦史大夫開始,兩千年帝製時代,除了皇權之外,其他的權力都有明確的監督機構給予監督——至於監督的效果,因時代而有差異。明清兩代,對地方官的監督機製是比較完備的,明朝多太監弄權,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太監作為皇帝的私人,遊離於帝國文官監督體係之外。明朝監督分兩個序列,中央六部是六科給事中,地方各省為道禦史,合稱“科道”。清承明製。明朝十三行省共十三道監察禦史一百一十人,由都察院管理,查糾各地方官。其級別並不高,正七品,和知縣一樣,但威權重,一旦外出則是代天子巡察各地,稱巡按(明朝禦史外出巡查,加總督、巡撫、經略、總理、巡視等名銜,清代總督、巡撫已成為地方實職)。《明史·職官誌》言:“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辨之。”傳統戲曲裏麵,那些新科進士,最牛氣的是點了“八府巡按”,到各地後,地方府、縣官見到他們十分恭敬。所以《玉堂春》的王公子,巡按山西時,才可能救下了和自己有個數夜情的美眉蘇三。

當然,這種監察權僅僅是皇權的派生,如果皇帝昏庸,他們照樣不能很好地行使監察權。明熹宗時魏忠賢當權,被殘害的楊漣、左光鬥等官員大多是監察官。但帝製時代有一個好處,這江山的“產權”明晰,有非常明確的產權人,即皇帝,江山是自家的,不是特別昏庸的皇帝,誰也不會由得地方官胡折騰。盡管教科書上說明清兩代政治黑暗,但僅僅是晚期而已。大部分時間內朝廷對知府、知縣一級的官吏還是有著較嚴密的監督體係,地方政治不至於一敗塗地,否則兩個朝代的壽命加起來也不會有近六百年。

由於明清兩代的監察權在中央,一個七品的禦史照樣敢查糾地方大員。今天比起明清兩代,似乎監督、問責機製更加健全,有黨委紀檢部門、政府監察部門、司法的檢察部門,還有代表民意的人大監督。看起來四管齊下,但既不能真正啟動民意程序對市委書記、縣委書記進行彈劾、罷免,全國如此之大,中央又不能直接監督他們,他們所能接受的是同級和上一級的監督。同級監督幾乎不可能,人大主任大多由書記兼任,紀委書記、檢察院檢察長、監察局局長又是自己的下屬,誰敢監督他?那麼上一級監督部門呢?最能對貪瀆的市、縣委書記發生監督效能的也確實隻能是上級監督部門,可正如上文分析那樣,市、縣委書記是分級授權,對他職位發生關鍵影響的是上一級的黨委一把手,兩人中間並沒有設置隔離牆,下級黨委一把手一般說來是上級一把手信得過的,除非他在上級的黨委一把手心中失寵,或者上級一把手換人,或者由於說不明道不白的權力鬥爭,或者因為有上級一把手也替他擋不住的外力——比如更高級別的專案組介入,縣委書記、市委書記才可能出事。十年前山東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說過一句話很精辟,大意是官做到地廳級,幾乎就沒法監督了。

現在的體製下,可能起點作用的是新聞監督,但本地新聞媒體也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之下,異地監督現在又被打壓,新聞監督的空間在當下更加狹窄。

明清兩代不許在家鄉五百裏內做官之類的回避製度實行得不錯。全國的知縣、知府都由朝廷的吏部統一分派,一個知縣大多在離鄉很遠的外地做官,有三年大計這種吏部和都察院聯合舉行的考核方式,而且流官的調任、升遷也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避免了一個知府或知縣盤踞一地特別是和家鄉的各種勢力發生關係。而今天的市、縣既非真正的地方自治,由選票產生本地的行政首長,又不是明清那種官僚體製下普遍地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回避;還因為是分級授權,官位由上一級任命,大多隻能在本省範圍內交流市委書記,本市範圍內交流縣委書記,無非是在鄰市、鄰縣做官。所以遼寧人王亞忱能在遼寧當許多年的市委書記,湖南人李大倫在湖南、湖北人孫楚寅在湖北任一個市的市委書記多年,怎能不在當地盤根錯節、隻手遮天?

今天雖說明清時政治上腐敗,但具體分析對地市、縣一級的行政首長的管理,今天又比明清兩朝做得如何?

產生市、縣委書記“土司化”之憂

現在我們如果往前走一步,由選票來選拔市、縣一級的行政首長,自然就有民意機構對他們實行全天候監督,他們即使貪瀆,也很容易暴露在陽光下。要麼我們退一步,回到明清時代那種,府、縣主官都由中央委派、考核、調任,也能一定程度避免現在的市委書記、縣委書記權力失控的現象。問題是我們既不敢往前進,又不能往後退,正處在兩頭不靠的中間狀態。市、縣委書記隻要搞定一兩個關鍵人物,貪瀆的風險就很小,這樣下去,一些市、縣委書記就很容易變成當地為所欲為的“土司”。製度不改革,僅僅靠“權為民所用”這類道德說教是起不了真正作用的。而毛時代,搞一場接著一場政治運動,使官僚層處於動態之中,一定程度可能避免地方官“土司化”,但社會成本太高。

從某種意義上講,“土司化”的流官比明清時代真正的土司還可能肆無忌憚。因為土司是世襲的,為子孫後代計,還不敢對治下臣民太嚴酷,會盡量避免殺雞取卵的短期行為。而掌握巨大權力的市、縣委書記,在監督失靈時,有人可能會把治下的每一寸土地都當成公共牧地,隻求眼前收割,哪管日後荒蕪。

那麼,出路在哪裏?其實每個對世界潮流有所體察的人,都不難知曉答案,在此就沒必要贅述了。

§§第二章 察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