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附件:《哥本哈根協議》全文(1 / 2)

各國領導人、政府首腦、官員以及其他出席本次在哥本哈根舉行的聯合國2009年氣候變化會議的代表:

為最終達成本協議第二款所述的會議目標,在會議原則和願景的指引下,考慮到兩個特別工作組的工作成果,我們同意特別工作組關於長期合作行動的x/CP·15號決議,以及繼續按照特別工作組x/CMP·5號決議要求,履行附錄I根據《京都議定書》列出的各方義務。

我們同意此哥本哈根協議,並立即開始執行。

1.我們強調,氣候變化是我們當今麵臨的最重大挑戰之一。我們強調對抗氣候變化的強烈政治意願,以及“共同但區別的責任”原則。為最終達成最終的會議目標,穩定溫室氣體在大氣中的濃度以及防止全球氣候繼續惡化,我們必須在認識到全球氣候升幅不應超過2攝氏度的科學觀點後,在公正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加強長期合作以對抗氣候變化。我們認識到氣候變化的重大影響,以及對一些受害尤其嚴重的國家的應對措施的潛在影響,並強調建立一個全麵的應對計劃並爭取國際支持的重要性。

2.我們同意,從科學角度出發,必須大幅度減少全球碳排放,並應當依照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所述願景,將全球氣溫升幅控製在2攝氏度以下,並在公平的基礎上行動起來以達成上述基於科學研究的目標。我們應該合作起來以盡快實現全球和各國碳排放峰值,我們認識到發展中國家碳排放達到峰值的時間框架可能較長,並且認為社會和經濟發展以及消除貧困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仍然是首要的以及更為重要的目標,不過低碳排放的發展戰略對可持續發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3.所有國家均麵臨氣候變化的負麵影響,為此應當支持並實行旨在降低發展中國家受害程度並加強其應對能力的行動,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和位於小島嶼的發展中國家以及非洲國家,我們認為發達國家應當提供充足的、可預測的和持續的資金資源,技術以及經驗,以支持發展中國家實行對抗氣候變化舉措。

4.附錄I各締約方將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向秘書處提交經濟層麵量化的2020年排放目標,並承諾單獨或者聯合執行這些目標。這些目標的格式如附錄I所示。附錄I國家中,屬於《京都議定書》締約方的都將進一步加強該議定書提出的碳減排。碳減排和發達國家的資金援助的衡量、報告和核實工作,都將根據現存的或者締約方大會所采納的任何進一步的方針進行,並將確保這些目標和融資的計算是嚴格、健全、透明的。

5.附錄I非締約方將根據第四條第一款和第四條第七款、在可持續發展的情況下實行延緩氣候變化舉措,包括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按照附錄Ⅱ所列格式向秘書處遞交的舉措。最不發達國家及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以在得到扶持的情況下,自願采取行動。

附錄I非締約方采取的和計劃采取的減排措施應根據第十二條第一款(b),以締約方大會采納的方針為前提,每兩年通過國家間溝通來交流。這些通過國家間溝通或者向秘書處報告的減排措施將被添加進附錄Ⅱ的列表中。

附錄I非締約方采取的減排措施將需要對每兩年通過國家間溝通進行報告結果在國內進行衡量、報告和審核。附錄I非締約方將根據那些將確保國家主權得到的尊重的、明確界定的方針,通過國家間溝通,交流各國減排措施實施的相關信息,為國際會議和分析做好準備。尋求國際支持的合適的國家減排措施將與相關的技術和能力扶持一起登記在案。那些獲得扶持的措施將被添加進附錄Ⅱ的列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