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紀四]起玄黓敦牂七月,盡閼逢涒灘十二月,凡二年有奇。
世祖聖德神功文武皇帝至元十九年(壬午,一二八二年)
秋,七月,戊午朔,日有食之。
立行樞密院於揚州、鄂州。
壬戌,高麗國王請自造船一百五十艘,助征日本。
庚午,令蒙古軍守江南者更番還家。
壬申,立馬湖路總管府。
八月,江南水,民饑者眾;真定以南旱,民多流移;和爾果斯請所在官司發廩以賑,從之。
申嚴以金飾車馬服禦之禁。
甲寅,聖誕節,是日,還宮。
九月,丁巳朔,賑真定饑民;其流移江南者,給之糧,使還鄉裏。
辛酉,俱藍國入貢。海外諸蕃,懼俱藍尤遠,自泉州至其境約十萬裏。招討使楊廷璧三住招之,遂遣使貢寶貨及黑猿一。
壬戌,敕:“官吏受賄及倉庫官侵盜,台察官知而不糾者,驗其輕重罪之;中外官吏贓罪,輕者杖決,重者處死;言官緘默,與受贓者一體論罪。仍詔諭天下。”
己巳,定雲南賦稅,用金為則,以貝予折納,每金一錢,直貝予二十索。
壬申,敕:“平灤、高麗、耽羅及揚州、隆興、泉州,其造大小船三千艘。”
亦奚不薛之北蠻峒向世雄兄弟及散毛諸峒叛,命四川行省就遣亦奚不薛軍前往招撫之,使與其主偕往。
丁醜,遣使括雲南所產金,以博囉為打金洞達嚕噶齊。
壬午,詔:“諸路歲貢儒吏各一人。中書省掾史有闕,選樞密院、禦史台、六部令史轉用之;令史則取諸路歲貢之數。”仍詔:“諸路歲貢儒吏,儒必通吏事,吏必知經史者,各道按察使舉廉能者,升等遷敘。”
厘正選法,置墨簿以籍阿哈瑪特黨人之名。
初,阿哈瑪特用事,亻並中書左右司為一,以劉正為左右司員外郎。及治阿哈瑪特之黨,捕正與參政咱希魯鼎等偕至。帝前問曰:“汝等皆黨於阿哈瑪特,能無罪乎?”正曰:“臣未嚐阿附,惟法是從耳。”會暮,車駕還內,俱械係於闕東隙地。逾數日,奸黨多伏誅,複械係正於拱衛司,和爾果斯曰:“上嚐謂劉正衣白衣行炭穴十年,可謂廉潔者。”乃得免歸。
冬,十月,辛卯,以平章軍國重事耶律鑄複為中書左丞相。
壬辰,享於太廟。
罷西京宣慰司。
丙申,初立詹事院,以鄂勒哲為右詹事,薩陽為左詹事。
詔:“由大都至中灤,中灤至瓜州,設南北兩漕運司。”
乙巳,罷屯田總管府,以其事隸樞密院,令管軍萬戶兼之。
庚戌,詔:“兩廣、福建五品以下官,從行省銓注。”
耶律鑄言:“有司官吏以采室女,乘時害民,如令大郡歲取三人,小郡二人,擇其可者,厚賜其父母,否則遣還為宜。”從之。
十一月,丁卯,襲封衍聖公孔洙入覲,以為國子祭酒兼提舉浙東學校。
孔子後,自宋南渡初,其四十八代孫端友子玠寓衢州。帝既滅宋,疑所立,或言孔氏子孫寓衢者,乃其宗子。洙赴闕,遜於居曲阜者,帝曰:“寧違榮而不違親,真聖人後也。”遂有是命。就給祿與護持林廟。
詔以阿哈瑪特罪惡頒告中書,凡民間利病,即與興除之。
壬申,以勢家為商賈者阻遏官民船,立沿河巡禁軍,犯者沒其家。
十二月,壬辰,中書左丞張文謙為樞密副使。
乙未,殺宋丞相信國公文天祥。
先是閩僧言:“土星犯帝座,疑有變。”未幾,中山有狂人,自稱宋主,有兵千人,欲取文丞相。又,京師有中山薛保住上匿名書告變,言某日燒蓑城葦、率兩翼兵為亂,丞相可無憂者。時盜新殺阿哈瑪特,遂撤蓑城葦,疑丞相者天祥也。乃召天祥入,帝諭之曰:“汝移所以事宋者事我,我當以汝為相。”天祥曰;“受宋恩為宰相,安肯事二姓?願賜之一死足矣。”帝猶未忍,麾使退。左右力讚帝從其請,乃詔有司殺於燕京之柴市。俄使止之,至則天祥死矣。
天祥至柴市,觀者萬人,臨刑,殊從容,問市人曰:“孰南麵?”或有指之者,即向南再拜而死。年四十七。其衣帶有讚曰:“孔曰成仁,孟曰取義,惟其義盡,所以仁至。讀聖賢書,所作何事!而今而後,庶幾無愧!”死之日,大風揚沙,帝歎曰:“好男子,不為吾用,殺之誠可惜也!”
天祥妻歐陽氏曰:“我夫不負國,我安能負夫!”遂自剄死,天祥二子俱亡。
廬陵張千載者,天祥友也,天祥貴顯時,屢以官辟,不就。臨安既破,天祥自廣還,過吉州城下,千載來見,曰:“丞相赴北,千載當偕行。”既至燕,寓天祥囚所側近,日以美饌饋,凡三年,始終如一。且潛製一櫝,天祥受刑日,即以藏其首。複訪求歐陽氏骸骨,襲以重囊,與先所函櫝南歸吉州,付其家葬之。適家人亦自惠州奉天祥母曾氏柩同日至,人以為忠孝所感。
中書省言平原郡公趙與芮,瀛國公趙,翰林直學士趙與{票灬},宜並居上都,帝曰:“與芮老矣,當留大都,餘如所言。”繼有詔:“瀛國公給衣糧發遣之,與{票灬}勿行。”
與{票灬}數進讜言,朝廷立法,多所諮訪。尋轉侍講,疏陳江南科斂急督,宋世丘壟暴露,皆大臣擅易明詔所為,帝不以為忤。
癸卯,禦史中丞崔彧言:“台臣於國家政事得失,生民休戚,百官邪正,雖王公宰相亦宜糾察。近惟禦史有言,臣以為台官皆當建言,庶於國家有補。至於選用台察官止由中書,寧無偏黨之弊!今宜令本台得自選任,用漢人十六員,蒙古人十六員,相參巡曆為宜。”
既而江淮省臣有上議欲以行台隸行省者,詔廷臣雜議。兵部尚書董文用曰:“禦史台譬之臥慮,雖未噬人,人猶畏之。今虛名僅存而綱紀不振,更加抑之,則風采苶然,無複可望矣!”從之。
浚濟州河。
征容城處士劉因至都,以博果密薦其學行也,擢右讚善大夫。尋以繼母老刮歸,俸給一無所受。
簽樞密院事趙良弼,屢以疾辭,許令居懷孟。良弼別業在溫,故有地三千畝,乃折為二,六與懷州,四與孟州,皆永隸廟學以贍生徒,自以出身儒索,不忘本也。或問為治,良弼曰:“必有忍乃其有濟。人性易發而難製者,惟怒為甚,必克己然後可以製怒,必順理然後可以忘怒。能忍所難忍,容所難容,事斯濟矣。”
太平、宣、徽群盜起,行管軍萬戶張珪討之,數為賊所敗。卒有殺民家豕而並傷其主者,珪曰:“此軍之所以敗也。”斬其卒。悉平諸盜。
至元二十年
春,正月,己未,立鴻吉哩氏為皇後。時帝春秋高,後頗預朝政,相臣常不得見帝,輒因後以奏事。
初,鴻吉哩氏之族,從太祖起兵有功,尋立其女為後,遂與約曰:“鴻吉哩氏生女,世以為後,生男,世尚公主。”故元代諸後多其族焉。
癸亥,敕鐸喇哈領軍征緬國。
乙醜,和爾果斯言:“自今應訴事者,必須實書其事,赴省台陳告。其以匿名書告事,重者處死,輕者流遠方。能發其事者,必須實書其事,赴省台陳告。其以匿名書告事,重者處死,經者流遠方;能發其事者,給犯人妻子,仍以鈔賞之。又,阿哈瑪特專政時,衙門太冗,虛費俸祿,宜依劉秉忠、許衡所定,並省為便。”皆從之。
設務農司。
敕預備征日本軍糧,令高麗國備二十萬石,以阿塔哈依舊為征東行省丞相。
丙寅,發五衛軍二萬人征日本。召太常少卿汪忠良擇日出師,忠良曰:“僻陋海隅,何足勞天戈!”不聽。時帝意甚決,朝臣無敢諫者。淮西行省右丞昂吉爾上疏曰:“臣聞兵以氣為主,而上下同欲者勝。比者連事外夷,三軍屢衄,不可以言氣;海內騷然,一遇調發,上下愁怨,非所謂同欲也。請罷兵息民。”南台禦史大夫薑衛亦遣使入奉曰:“倭不奉職貢,可伐而不可怒,可緩而不可急。向者師行期迫,戰船不堅,前車已覆,後當改轍。為今之計,預修戰艦,訓練士卒,耀兵揚武,使彼聞之,深自備禦,遲以歲月,俟其疲怠,出其不意,乘風疾往,一舉而下,萬全之策也。”帝皆不聽。
丙寅,禦史台言:“燕南、河北、山東,去歲旱災,按察司已嚐閱視,而中書不為奏免稅糧,民何以堪!”詔有司權停勿征,仍諭:“自今管民官,凡有災傷,過時不申,及按察司不即行視者,皆罪之。”
河北流民渡河求食,朝廷遣使者集官屬,絕河止之,按察副使程思廉曰:“民急就食,豈得已哉!天下一家,河北、河南,皆吾民也,亟令縱之!”且曰:“雖得罪,死不恨。”章上,不之罪也。
刑部尚書崔彧上疏,言時政十八事:“一曰開言路,多選正人,番直上前,以司喉舌。二曰阿哈瑪特擅權,台臣莫敢糾其非,迨事敗,然後接踵隨聲,徒取譏笑;宜別加選用,其舊人除蒙古人取聖斷處,餘皆當問罪。三曰樞密院定奪軍官,賞罰不當,多聽阿哈瑪特風旨;宜擇有聲望者為長貳。四曰翰苑亦頒阿哈瑪特功德,宜博訪南北耆儒以重此選。五曰郝禎、耿仁等雖正典刑,若是者尚多,罪同罰異,公論未伸,合次第屏除。六曰貴遊子弟用即顯官,幼不講學,何以從政!得如左丞許衡教國子,則人才輩出矣。七曰今起居注所書,不過奏事檢目而已,宜擇蒙古、漢人分番上直,言動必書。八曰宜定律令,為一代之法。九曰省冗官,宜參眾議,立定成規。十曰官僚無以養廉,宜有俸者增,無俸者給。十一曰內地百姓流移江南避賦役者,已十五萬戶,去家就旅,豈人之情!賦重政繁,驅之至此。宜特降詔旨,招集複業,免其後來五年科役,其餘積欠並蠲,事產即日給還;民官滿替以戶口增耗為黜陟,其徙江南不歸,與土著一例當役。十二曰凡丞相安圖遷轉良臣,為阿哈瑪特所擯黜,或居散地,或在遠方,並令拔擢。十三曰簿錄奸黨財物,不可視為橫得,遂致濫用,宜以之實帑藏,供歲計。十四曰上都非如大都,止備巡幸,不應立留守司,宜易置總管府。十五曰中書省右丞二而左丞缺,宜改所增右丞置諸左。十六曰在外行省不必置丞相、平章,止設左、右丞以下,庶幾內重,不致勢均。彼謂非隆其名不足鎮壓者,奸臣欺罔之論也。十七曰阿爾哈雅掌兵民之權,子侄姻黨分列權要,官吏出其門者十之七八,其威權不在啊哈瑪特下,宜罷職,理算其黨;雖無所汙染者,亦當遷轉它所,勿使久據湖廣。十八曰銓選類奏,賢否莫知,自今三品以上,必引見而後授官。”疏奏,帝即命中書省行其數事。餘命與禦史大夫伊實特穆爾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