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五十五(1 / 3)

[宋紀五十五]起閼逢敦牂十一月,盡旃蒙協洽十二月,凡一年有奇。

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至和元年(遼重熙二十三年)

十一月,辛酉,以同知太常禮院吳充知高郵軍,太常寺太祝鞠真卿知淮陽軍。

禮院故事,常須為印狀,列署眾銜;或非時中旨訪問,不暇遍白禮官,則白判寺一人書填印狀,通進施行。及追贈溫成皇後日,有中旨訪問禮典,判寺王洙兼判少府監,廨舍最近,故吏多以事白洙。洙常希望上旨,以意裁定,填印狀進內。事既施行,而論者皆責禮官,禮官無以自明,乃召禮直官戒曰:“自今凡朝廷訪問禮典,無得輒以印狀申發,仍責取知委。”後數日,有詔問溫成皇後應如它廟用樂舞否,禮直官李亶以事白洙,洙即填印狀奏雲:“當用樂舞。”事下禮院,充、真卿怒,即牒送亶於開封府,使案其罪。洙抱案卷以示知府事蔡襄曰:“印狀行之久矣,禮直官何罪!”襄患之,乃複牒送亶於禮院,禮院吏相率逃去。殿中侍禦史趙抃奏蔡襄不案治禮直官罪,畏懦觀望,執政以為充教抃上言。又,禮直官日在溫成葬所,訴於內臣雲:“欲送開封府案罪者,充與真卿也。”明日,詔禮直官贖銅八斤,充、真卿俱補外。抃及諫官範鎮等皆言充等無罪,不當降黜,不報。

甲子,出太廟禘袷時享及溫成皇後樂章,肄於太常。

乙醜,太常丞、同修起居注馮京,落同修起居注。時台諫官言吳充、鞫真卿不當補外,京最後上疏,言愈切。宰相劉沆怒,請出京知濠州,帝曰:“京何罪!”然猶落修注。台諫又爭言京不當奪職,不報。

準布部長貢於遼。

丙寅,徙淮南、江、浙、荊湖製置發運使許元知揚州。元在江、淮十三年,以聚斂刻剝為能,急於進取,多聚珍奇以賂遺京師權貴,尤為王堯臣所知。在真州,衣冠之求官舟者日數十輩,元視勢家要族,立榷巨艦與之;即小官煢獨,伺候歲月,有不能得。人以是憤怨,而元自謂當然,無所愧憚。

己巳,秦鳳經略安撫司言城秦州古渭寨畢工。初,築城費百萬緡,其後留兵戍守,每歲費十萬緡。

壬申,遼主率群臣上太後尊號曰仁慈聖善欽孝廣德安靜貞純懿和寬厚崇覺儀天皇太後,大赦,內外官進秩有差。先是太後生辰,詳袞耶律陳嘉努進詩,獻馴鹿,太後嘉獎,賜珠二琲,雜采二百段。

辛巳,詔宰相劉沆子太常寺太祝瑾,令學士院召試館職。溫成皇後既葬,賜後閤中金器數百兩,沆力辭,而為瑾請之。

壬午,以入內押班石全彬為入內副都知,知製誥劉敞封還詞頭,奏曰:“全彬昨已有製旨除宮苑使、利州觀察使,未能三日,複換此命。朝令夕改,古人所非,臣不敢輒撰誥詞。”從之。後三月,全彬卒為入內副都知。

癸未,遼錄囚。

甲申,遼群臣上遼主尊號曰欽天奉道祐世興曆武定文成聖神仁孝皇帝;後蕭氏曰貞懿慈和文惠孝敬廣愛崇聖皇後。

丙戌,詔宗正寺:“故事,屬籍十年一修。今雖及八年,而宗支蕃衍,其增修之!”

知製誥劉敞言:“臣昨聞吳充出外,馮京落職,將謂其人所行實有過當,所言實有不可,是以觸忤聖意。及延和殿奏事,麵奉宣詔,充乃是盡職,京意亦無它,中書惡其太直,不與含容,臣竊驚駭。前古以來,惟有人主不能容受直言,或致竄謫臣下。今陛下寬大如此,不知中書何故須要排逐言者!”又言:“臣前論吳充、馮京謫官,麵蒙宣諭本末,臣即言:若如此,則是大臣蔽君之明,專君之權,而擅作威福也。必恐感動陰陽,有地震、日食、風霧之異。今臣竊聞鎮戎軍地震一夕三發,去臣所言五日之內耳。又,京師雪後昏霧累日,複多風埃,太陽黃濁,此皆變異之可戒懼者。陛下宜深究天地之意,收攬威權,無使聰明蔽塞,法令不行,則足以消伏災異矣。”

十二月,丙申,遼主如中會川。

庚子,翰林學士王洙、直集賢院掌禹錫上《皇祐方域繪圖》。

知並州韓琦,以疾奏乞太醫齊士明,翰林醫官言士明當診禦脈,不可遣,帝立命內侍押士明往視之。

丙午,詔:“司天監天文算術官毋得出入臣僚家。”

丁未,殿中丞、直秘閣司馬光上《古文孝經》,詔送秘閣。

己酉,如京使、果州團練使、入內都知張惟吉卒,贈保順軍節度使,諡忠安。惟吉任事久,頗見親信,而言弗阿徇。溫成治喪皇儀殿,宰相既導諛,惟吉爭不能得,至頓首泣下。

殿中侍禦史趙抃言:“宰相陳執中家,捶撻女奴迎兒致死,一雲執中親行杖楚,以致斃踣,一雲嬖妾阿張酷虐毆殺。臣謂二者有一於此,執中不能無罪。若女使本有過犯,自當送官斷遣,豈宜違朝廷之法,立私門之威!若女使果為阿張所殺,自當禽付所司以正典刑,豈宜公為之庇!夫正家而天下定,執中家不克正,陛下倚以望天下之治定,是猶卻行而求前也。”執中亦自請置獄。已而有詔罷獄,台官皆謂不可,翰林學士歐陽修亦以為言,逮執中去位,言者乃止。

丙辰,睦州防禦使宗諤上所撰《太平盤維錄》,降敕褒諭。

帝春秋高,未有繼嗣。皇祐末,太常博士張述上書,請“遴選宗親才而賢者,異其禮秩,試以職務,俾內外知聖心有所屬,則天下大幸。”是歲,複上疏言:“嗣不早定,則有一旦之憂而貽萬世之患。曆觀前世,事出倉卒,則或宮闈出令,或宦官主謀,或奸臣首議,貪孩孺以久其政,翼暗昧以竊其權。安危之機,發於頃刻,而朝議恬不為計,豈不危哉!”述前後七上疏,最後語尤激切,帝終不以為罪。述,小谿人也。

融州大丘洞蠻楊光朝內附。

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至和二年(遼重熙二十四年,八月後為清寧元年)

春,正月,癸亥,遼主如混同江。

戊辰,邕州言蘇茂州蠻內寇,詔廣西發兵討之。

辛未,幸奉先資福禪院,謁宣祖神禦殿。先是議者謂帝特行此禮,因欲致奠溫成陵廟。禦史中丞孫抃言:“陛下臨禦以來,未嚐朝謁祖宗山陵,今若以溫成故特行此禮,虧損聖德,莫此為大。”翰林學士歐陽修亦論諫。帝從之,不複至溫成陵廟。

丁亥,觀文殿大學士、兵部尚書晏殊病劇,乘輿將往視之,即馳奏曰:“臣老病,行愈矣,不足為陛下憂。”已而卒,帝雖臨奠,以不視疾為恨,特罷朝二日,贈司空兼侍中,諡元獻。既葬,篆其碑首曰“舊學之碑”。殊善知人,如孔道輔、範仲淹,皆出其門,富弼、楊察,其婿也。

初,命張方平知益州,未行,而程戡已先入為參知政事,轉運使高良夫攝守事。時西南夷有邛部川首領者,妄言蠻賊儂智高在南詔,欲來寇蜀。良夫亟移兵屯邊郡,益調額外弓手,發民築城,日夜不得休息,民大驚擾。詔促方平行,且許以便宜從事。方平言:“南詔去蜀二千餘裏,道險不通,其間皆雜種,不相役屬,安能舉兵與智高為寇哉!此必妄也,臣當以靜鎮之。”道遇戍卒兵仗,輒遣還。入境,下令邛部川曰:“寇來,我自當之,妄言者斬!”悉歸所調兵,散遣弓手,罷築城之役。會上元張燈,城門三夕不閉,人心稍定。已而得邛部川譯人始為此謀者,斬之,梟首境上,而配流其餘黨於湖南,蜀人遂安。

二月,壬辰,以汾州團練推官郭固為衛尉寺丞。知並州韓琦言:“固嚐造車陣法,其車前銳後方,上置七槍以為前後二拒,可用於平川之地,一則臨陣以折奔衝,二則下營以為寨腳。今令固自齎車式詣闕進呈。”既試用之,而有是命。

廣州司理參軍陳仲約,誤入人罪死,有司當仲約公罪,應贖。帝謂知審刑院張揆曰:“死者不可複生,而獄吏雖暫廢,它日複得敘官,可不重其罰邪!”癸巳,詔仲約特勒停,會赦不許敘用。

遼主如長春河。

給事中崔嶧,受詔按治陳執中縱嬖妄殺婢事。嶧以為執中自以婢不恪,笞之死,非嬖妾殺之,頗左右執中。甲午,授嶧龍圖閣待製、知慶州。

庚子,殿中侍禦史趙抃言:“臣嚐言宰相陳執中不學無術、措置顛倒、引用邪佞、招延卜祝、私仇嫌隙、排斥良善、很愎任情、家聲狼籍八事。伏恐陛下猶以臣言為虛,至今未賜省納。臣若不概舉一二,明白條陳,即是負陛下耳目徵察之任,又得憲台鰥寡失職之罪,臣不忍為也。

“去年春正以後,製度禮法,率多非宜,蓋執中不知典故,惟務阿諛,敗壞國體。又,翰林學士素有定製,執中愚暗自用,遂除至七員,此執中空疏,宜罷免者一也。

“執中賞罰在手,率意卷舒,如劉湜自江寧府移知廣州煙瘴之地,而待製之職仍舊,乃向傳式自南京移知江寧府近便之任,乃轉龍圖閣直學士。又,吳充、鞠真卿摘發禮院生代署文字等事,人吏則贖金免決,充、真卿並降軍壘,此執中繆戾宜罷免者二也。

“館閣清官,豈容纖巧!而執中樹恩私黨,如崔嶧非次除給事中、知鄭州,既罷而給事中不奪,故嶧治執中之獄,依違中罷以酬私恩。又,執中嚐寄嬖人於周豫之家,而豫奸諂,受知執中,遂舉豫召試館職,此執中朋附宜罷免者三也。

“執中之門,未嚐待一俊傑,禮一才能,所與語者苗達、劉祐、劉希叟之徒,所預坐者普元、李寧、程惟象之輩,且處台鼎之重,測候災變,窮占吉凶,意將奚為!此執中頗僻宜罷免者四也。

“邵必知常州日,詿誤決人徒刑,既自舉覺,複會赦宥,又該去官,執中素惡必,乃罷必開封府推官,落館職,降充邵武軍監當。後有汀州石民英勘入使臣犯贓,杖背、黥麵,配廣南牢城,本家訴雪,悉是虛枉,卻隻降民英差遣。以邵必比之民英,則民英所犯重而斷罪反輕,邵必所犯輕而斷罪反重,此執中舞法宜罷免者五也。

“呂景初、馬遵、吳中複彈奏梁適,既得罪,出知鄭州,呂景初輩隨又逐去,有‘行將及我’之語。馮京疏言吳充、鞠真卿、刁約不當以無罪黜,充等尋押發出門,又落京修起居注,使朝廷有罪忠拒諫之名,此執中嫉賢宜罷免者六也。

“女奴迎兒才十三歲,既累行箠撻,從嬖人阿張之言,窮冬裸凍,封縛手腕,絕其飲食,遂致斃踣。又海棠者,因阿張決打逼脅,既而自縊。又女使一名,髡發杖背,自經不殊。凡一月之內,殘忍事發者三名,前後幽冤,聞固不少,此執中酷虐宜罷免者七也。

“執中帷簿醜穢,門閫混淆,放縱嬖人,信任胥吏,而又身貴室富,藏鏹巨萬,視姻族輩如行路人,雖甚貧窘,不一豪賑恤,此執中鄙惡宜罷免者八也。願陛下為社稷生靈計,正執中之罪,早賜降黜。”

尋有詔:“邵必複職,知高郵軍,吳充、鞠真卿、刁約、呂景初、馬遵召還,馮京候修注有闕,吳中複候台官有闕,並牽複。”

甲辰,趙抃言:“臣近累次彈奏宰臣陳執中之罪,未蒙施行。風聞知諫院範鎮妄行營救,伏望陛下開日月之明,判忠邪之路,取公議,立大法,則天下幸甚!”

先是知諫院範鎮言:“去年十二月,熒惑犯房上相,未幾,陳執中家決殺婢使,議者以為天變應此。臣竊謂為不然。執中再入相,未及二年,變祖宗大樂,墮朝廷典故,緣葬事除宰相,除翰林學士,除觀察使,其餘僭賞,不可悉紀。自陛下罷內降,五六年來,政事清明。近日稍複奉行,至有侍從臣僚之子,亦求內降,內臣無名,超資改轉,月須數人。又,今天下民困,正為兵多而益兵不已。執中身為首相,義當論執,而因循苟簡,曾不建言。天變之發,實為此事。陛下釋此不問,禦史又專治其私,舍大責細,臣恐雖退執中,未當天變。乞以臣章宣示執中,宣示禦史,然後降付學士草詔,使天下之人,知陛下退大臣,不以家事而以其職事,後來執政,不敢恤其家事而盡心於陛下職事。”

至是鎮又言:“禦史以諫院不論奏陳執中家事,乞加罪諫官。臣聞執中狀奏,女使有過,指揮決杖,因風致死,而外議謂阿張決死。臣再三思維,就阿張下獄,自承非執中指揮,有司亦可結案。須執中證辨,乃是為一婢子令宰相下獄,國體亦似未便,所以不敢雷同上言。然臣有不言之罪二而禦史不知。初,朝廷為禮直官逐禮官,而臣再奏論列,及為一婢子因辱宰相而反無一言,臣之罪一也。臣不及眾議未定時辨理執中,至執中勢去已決,始人文字,臣之罪二也。乞以臣章下禦史台,榜於朝堂,使士大夫知臣之罪,臣雖就死,無所憾也。”

乙巳,以觀文殿學士、戶部侍郎、知河陽富弼為宣徽南院使、判並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