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田芯終於把張鳳告上了法庭。
建國的妻子王豔也將丈夫告上了法庭,經過審問,終於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了,原來出錢指使田芯去找張鳳衣別人,正是當事人建國,一個借刀殺人的計劃,被聰明的妻子王豔揭穿了。
並且追究建國關於重婚罪的追訴時效?
1:可以追究他的重婚罪,沒有過訴訟時效,《刑法》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2000年再次結婚,除非他在5年追訴期前解除了第二次婚姻關係,不然屬於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重婚行為。
2:因此他現在的婚姻違法無效。
3:以前的婚姻關係不能視作自動解除,對方隨時可以追究他的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種單純同居關係,指同居關係雙方均為未婚男女,婚姻法對此種同居關係不鼓勵,但未明文禁止。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抉擇生活的權利,對此類同居關係的存在和解除,不予幹涉也不支持,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除,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種構成事實婚姻的同居關係,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事實婚姻等同合法婚姻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婚姻關係的解除一般要經訴訟程序。
在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不認定為事實婚姻。若需解除,按同居關係處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僅就關係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種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同居關係處理,一般不認定為重婚罪。若需解除,可自行解除,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法院應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第四種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重婚罪,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對因重婚而形成的非法婚姻關係,應宣告予以解除。根據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王女士及李某二人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案件的追訴,賦予了被害人更多的救濟手段。這類案件被害人可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再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將按自訴程序處理。
由於王女士和李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二人的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故王女士無權向李某主張扶養費等經濟補償。如果二人同居期間有共同財產,雙方財產根據各自舉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不能按處理。而這一切都出乎王女士的意料。
律師特別提示:
未經依法婚姻登記的結合,不受法律保護。在雙方發生爭議後,對於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隻能按照各自份額歸屬。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無配偶一方,同樣構成重婚罪,並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看見很多姐妹為了小三痛苦不堪,又有很多小三因為轉正而高傲自滿,這期間最痛苦的還是我們女人,好像男人都是置身事外的旁觀者。個人隻是希望對那些婚姻不忠的人有一種約束,那樣對社會、對家庭、甚至對我們的下一代都是有益的。
一個圓滿幸福的家庭因為小三而發生種種悲劇,從而增家了離婚率,同時也讓很多單身人群開始害怕愛情的真諦與婚姻的忠貞。我國的婚姻法對罪是如何定義的,個人認為如果說有小三的行為作為重婚罪來看待那樣可以約束那部分人群,也可以保證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