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對於著方法論上的批評當然也是片麵的。事實上,在我看來,缺乏對具體問題的分析,對作者而言,其實是“非不能為也,乃不願為也”。長於總結而短於分析不過是一個寫作風格的問題。這是作者喜歡的一種寫作方式。一本書想要給讀者表達什麼樣的內容,是與作者對自身的定位有關的。作者或許認為這樣的寫作方式最適合於表達自己的主張。作者在書中也偶爾展現一下他的學理分析的能力,其最典型的體現就是他寫的“香港法律中的‘最終承認規則’”一文。我以為該文是運用深厚準確的理論來分析法治現狀的典範。該文不僅對承認規則本身的含義作了相當準確的闡釋(主要認為承認規則本身不是一種規則,而是一種實踐性的標準),而且對香港承認規則的闡明也相當到位(他認為香港的承認規則係指“一國兩製”、“港人治港”等特殊憲法原則及香港法律官員對這種原則的認同與接受)。這一概括雖然略嫌口羅唆(我的概括是“凡經一國兩製等原則製定而在香港實施者皆為香港的法律”),但其看到了承認規則的來源和係譜標準,並且注意到承認規則中對既有法律的接受並不是專斷的,而是在實踐中的接受,因而具有多元性、生命力、民主性和創造性(第309頁)。這樣的詮釋既豐富了承認規則的內涵,又有助於廓清香港法律中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有助於從理論上解決香港回歸後的一些法治實踐爭議,比如圍繞基本法解釋權的爭議。所以這篇論文具有相當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其論證的充分有力正在於其分析的細致到位。
不過,這樣的文章在全書的分量畢竟太小。但回過頭來,我們也無意要求作者在今後多寫這樣的文章。相反,正是因為作者不願為之,而更願意采取整體評述的寫作方式,所以他的某些有關法治的重要結論或許更需要我們深思。當作者以自身的觀察不斷強調法治文明秩序是“人的智性對社會生活的反映,但同時也是對人向善的能力的懷疑”(第19頁),並強調“說到底,一個完全建立在智性和法律之上的法治社會隻能造就一大堆現世主義的個人主義者,卻孕育不出秉性健全的人來”(第10、33頁),我們當然完全可以質疑,良好法治是否也能蘊含著德治的先機,因為至少在很多時候,人的道德往往是由製度決定的,我們通常發現良好製度下的人們更彬彬有禮,而德治傳統的中國卻不時出現禮崩樂壞的局麵;可是,就如寫作充滿陷阱,閱讀也同樣充滿陷阱。我們其實更應當透過這樣的文本注意到,在崇尚多元和提倡以“關係維度”建構中國文明秩序的作者的內心深處,何嚐不是對任何秩序狀態都懷有既褒揚又保留和克製的態度。這可以說是全書彌漫的一種氣質,一種知道努力方向卻不知如何行走的氣質,就如作者那有了深邃判斷卻不願繼續分析下去的寫作風格一樣。說到底,作者以他的“謹言慎行”向我們表明:我們所麵臨的是一片文明秩序下的法治森林。我們需要穿越叢林,但卻不能錯過或迷失方向。
在這個意義上,本文開頭提到的《法治與文明秩序》中梁治平的序言(即“梁序”)和全書似乎構成了極具昭示意義的文本。“梁序”和於著給人的整體感覺似乎都是欲言又止,欲說還休,如同一種度盡劫波或曆經滄桑後的被堵實感或空茫茫的狀態。不過這兩個文本畢竟向我們表明,我們雖然有困惑,有許多實實在在的經驗和教訓,無論是曆史的還是現實的,也無論是東方的還是西方的,但是,最終我們都還得說些什麼,對於中國的法治,我們似乎並沒有到無話可說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