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論國際行政法―全球化背景下的行政法學新動向(2 / 3)

(二)WTO也對法律與公共管理全球化發揮著重要推動作用

WTO的建立使公共管理全球化和行政法全球化有了日新月異的進展。WTO規則是約束一國政府的貿易政策或公共管理活動的法律規則,在性質上主要屬於行政法的範疇,構成各國行政法律體係的一部分,是各國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以及法院審判活動的依據之一。各成員國政府,不論國內製度是何種類型,都有義務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對WTO規則進行統一實施,都要保留或建立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和糾正機製並使其達到事實上的客觀和公正。全球統一對WTO規則實施的結果就是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加速了各國的公共管理的一致性。如在《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第8條明確規定:“未經其他成員方同意,不得對本協議任何條款保留;同時,明確要求各國國內法”每一成員方應當確保在不遲於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對其生效之日,使其法律、規章和管理程序符合本協議的條款。因此,各成員國與WTO《進口許可程序協議》保持一致,各成員方的進口管理程序也趨於一致。

(三)區域性國際組織也推動著法律與新公共管理的全球化

如《歐洲共同體條約》第189條的“條例具有完全的約束力,在所有的成員國中普遍直接適用”。“直接適用”,指的是歐盟的條約不必經過國內立法機關通過立法來使條約與其國內法律相適應即可直接適用在歐盟的成員國內。學理上雖然有其他觀點,但都一致認為歐共體法可以與成員國法重疊,修正或者限製成員國法。歐共體成員國中與歐共體的要求不一致的國家積極改革自己的公共管理,盡力達到歐共體的要求。私營公司Stats konsult就給挪威、塞爾維亞、馬其頓以及克羅地亞政府提供幫助來加快其公共管理改革以適應歐盟一體化的要求。歐盟對其成員國的公共管理的影響在歐盟已經不是學術而是一種社會現實了。“即使在歐盟一些邊遠地區的政府機構也不得不依照Brussels的指示來進行公共管理。”這樣,公共管理的全球化帶來了行政法的國際化,行政法不再被認為是涉及各國主權獨立性的絕對不可受到外界影響的事項了。大家在承認行政法由於涉及各國主權的獨立性而具有一定的不可幹涉性外,也承認由於公共管理的全球化帶來了行政法的國際化,行政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相互交流的。

此外,隨著各國間國際關係的日益密切,各國法律與公共管理之中相互學習和借鑒的內容日益增多,從而使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在公共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麵呈現日趨融合的現象。

哈貝馬斯說:“科學為之奮鬥的目標就是社會解放,是在人與人之間建立一種沒有統治的交往關係和取得一種普遍的、沒有壓製的共識。”法律與新公共管理的全球化是一種開放的公共管理和廣泛的國家參與而形成的,在法律與新公共管理全球化的過程中法律的原則、製度、理論以及公共管理的方法、理念與技術越來越趨於一致,人們不斷地形成各種共識。作為對公共管理的效力法律化的行政法必然也會隨著公共管理的全球化而全球化。

既然行政法的國際化是不可避免的,那麼國際行政法的產生也就成為了曆史的必然。

三、國際行政法的內容框架

我國傳統的行政法理論認為,行政法與國家主權有密切的關聯,行政法的國際化可能會構成對國家主權的嚴重威脅,行政法不能國際化,不存在國際行政法,所有的行政法都隻能是國內法。所以,在我國傳統的行政法理論中沒有對國際行政法進行過相關的研究,對我們而言國際行政法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因而,有必要對國際行政法的基本框架進行研究。其實,在國際上國際行政法也是一個比較新的課題,一直到2004年10月英國學者們還在討論國際行政法是否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研究領域。

就我們上麵所討論的國際行政法產生的背景分析來看,筆者認為國際行政法的產生是不可避免的,並且這一趨勢是隨著全球化以及全球化的分支法律與公共管理的全球化加強而不斷加強。

國際行政法指的是在涉外行政法案件中確定適用外國法還是本國法的衝突規範。從理論與實踐操作上來說,國際行政法首先應當考慮的是在實踐中所形成的實體方麵的國際行政法,當在實體上無法解決之時應當考慮如何以衝突規範來調整。因而,在這裏國際行政法實際上類似於國際私法存在著三條實現的進路:其一,是實體上的進路,也就是說在各國的行政法製度中規定相同的或者類似的實體規定;其二,是程序法上的進路,這是國際行政法與國際私法不同的一點,行政法的程序性規定遠比私法的程序複雜,因而程序規定的統一也是國際行政法的一個重要方麵;其三,是衝突法的進路,也就是說建立一定的衝突法規範,以衝突法的製度來實現國際行政法。

(一)國際行政法在實體上的進路主要是各國行政法實體製度中的統一

如在世界銀行與IMF等國際性的組織以及Basel Committee,IOSCO和IAIS等政府間組織的努力之下,在過去的十年裏全球金融法律規製標準大量產生。盡管行政法學者對這一現象存在許多爭議,但它畢竟說明了全球範圍內的行政法在實體規定上的統一趨勢。行政參與是現代社會民主化與法製化的重要表現,世界銀行的要求必然推動著全球範圍內行政參與的實現。在行政法實體規定中“特別權利義務關係”的演變就是一個顯著的例證。這一理論最初流行於德國行政法學界,其後影響到日本以及我國台灣的行政法學理論。再後來在德國開始反思“特別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正確,德國的行政法學術界提出了許多對該關係的批評意見,並且在實務中德國開始放棄特別權利義務關係理論。德國的變化迅速影響到了日本以及我國的台灣地區,也影響到了我國大陸的行政法理論,大陸的行政法學界也開始了對特別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正確的反思。

(二)國際行政法在程序上的進路主要是各國在行政程序的具體製度與程序的精神追求上的一致

在1989年的“蝦――海龜”案中美國敗訴後,各國行政法在程序方麵的統一又前進了一步。在本案中所體現的就是GATT1994第11條正當程序的精神,即“(各國)在采取措施之時不得對在國際貿易中有著相同或相類似的情況的各成員國進行武斷或者不合理的區分”。也就是說美國所設置的進口壁壘的法律規定必須服從其所加入的國際組織的法律原則。一般來說進口程序中的正當程序規定應當是一國的國內立法範圍內的事項,與其他國家無關。然而在全球化的環境之中這一情況可能就會演變為,首先在國際範圍內建立進口程序中的正當程序要求,進而由國際而影響到某一國的國內進口程序立法。“蝦――海龜”案說明在全球化的進程之中,全球化的行政法所製定的行政程序法律原則或製度會在相當的程度上滲透到一國的國內法中。實際上在目前的行政法全球化的趨勢中各國的行政程序都受到了國際條約的限製。如要求各國的行政程序應當遵守的原則有:“對國內產品與進口產品的評估與控製程序應當一視同仁;在行政程序的設計上便利於當事人,並且不得在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時在程序上有不合理的遲延”;等等。行政程序法上的統一反過來又會對行政法的國際化產生推動作用,因為一些共同的行政程序法律原則如正當程序、法治程序等可以適當促進超越國家範圍的治理,從而推動各國將一部分權力轉移到國際層麵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