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篇
◎違章停車遭遇酒後駕車,責任如何承擔?
【典型案例】
一天傍晚,貢先生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感覺後輪纏繞上異物,遂後下來在機動車道上清理。此時,酒後的大林駕駛小轎車快速駛來,將貢先生與摩托車一起撞飛,車毀人亡。請問,該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律師說法】
大林酒後駕車導致判斷力下降,其行為是嚴重違章的,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貢先生在清除故障時雖然未按規定將車停在不妨礙交通的地方,但其主觀上不存在違章的故意,其過錯應屬於過失,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應承擔次要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自行車與機動車共同違章,責任誰來承擔?
【典型案例】
代先生駕車行駛至一路口時,與騎自行車正拐彎的喬某相撞,喬某當場死亡。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發現,事發路段設有時速40公裏的限速標誌,而代先生當時時速為60公裏;而喬某是在交通信號燈紅燈時強行通過的。請問,該事故責任應如何承擔?
【律師說法】
代先生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除非代先生能證明喬某是故意撞上代先生的而造成交通事故,否則無理由可以推脫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車占用公交站點,事故責任誰承擔?
【典型案例】
馮女士由於急著趕公交車,被停在公交車站攬客的一輛出租車擠倒在公交車輪下,當場死亡。請問,該事故責任誰來承擔?
【律師說法】
出租車與公交車承擔同等責任。出租車占用公交車站,影響了公交車進站,是造成該事故的重要原因。但是,並不是說出租車違法停車就一定會導致事故。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車輛、行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而公交車一方顯然沒有盡到確保安全的義務,對該事故的發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應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小區內被車撞傷怎麼辦?
【典型案例】
強大媽和街坊正在小區聊天。一輛出租車忽然倒車,將來不及躲閃的強大媽撞倒在地,造成大腿骨折,出租車司機隻給了強大媽2000元,其他的費用及賠償隻字未提。請問,強大媽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說法】
強大媽可以找公安部門處理或者以損害賠償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在法定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不屬道路交通事故,而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高速公路上撞傷行人可以免責嗎?
【典型案例】
小胡為抄近路回家,越過高速公路護欄進入高速公路,結果被飛馳而來的轎車撞飛,當場死亡。請問,轎車司機是否對小胡的死承擔責任?
【律師說法】
轎車司機可以減輕責任,但不能免除全部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無論機動車一方有無過錯,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才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躲避行人引發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
【典型案例】
王司機駕車行駛至一工廠門口時,工人楊某突然衝出大門,欲橫穿馬路。王司機慌亂中一邊打輪一邊踩製動,結果衝入另一側車道,與另一輛機動車相撞。請問,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律師說法】
王司機承擔部分責任,楊某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車輛、行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楊某橫穿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過錯,因此承擔主要責任。而王司機在行駛過程中未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在險情發生前,沒有密切注意路麵情況,其自身也有過錯,所以要承擔部分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什麼情況下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典型案例】
在人行道上駕駛的小寥發現前麵有交警值勤,慌忙向機動車道打輪,結果將機動車道內金某駕駛的機動車刮傷。小寥表示願意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並要求與金某私下協商賠償事宜。小寥可以要求與金某私了嗎?
【律師說法】
交通事故私了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二是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和成因沒有爭議。本案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小寥可以要求與金某私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複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交通事故“私了”後能否索賠?
【典型案例】
鄭某不慎被同鄉小謝倒車時撞傷。因為是同鄉,鄭某隻讓小謝賠償了部分損失而“私了”。但事後,鄭某由於治療費高而要求小謝補償,但小謝認為之前“私了”已賠了錢,故拒絕再付。請問,鄭某還能讓小謝賠錢嗎?
【律師說法】
能夠讓小謝索賠。鄭某可以重新向交警部門報案,並依交警部門的認定向小謝再行追償,至於具體追償的數額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動機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肇事車輛逃逸怎麼辦?
【典型案例】
老趙被車撞倒後失去知覺,而肇事車輛趁機逃逸。老趙為此花去醫療費3萬餘元。一年多肇事車輛也未抓獲,老趙請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墊付義務。請問,老趙的請求能得到支持嗎?
【律師說法】
得不到支持。社會救助基全保障的是交通事故的傷者在無人支付搶救費用的情況下獲得醫療救治的權利,而不是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違規停車事故責任誰承擔?
【典型案例】
一天晚上,駕校實習生陳某駕車途中出現故障,停車檢查時未設置警示標誌。 老趙駕車以50公裏時速駛來,由於未開啟遠光燈,發現陳某的車采取緊急製動措施時已晚,結果陳某車毀人亡。請問,該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律師說法】
陳某負主要責任,老趙負次要責任。陳某未取得駕駛資格駕車上路,未按規定開啟警示閃光燈,且未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是此次事故發生的最重要的原因,承擔主要責任。老趙在行駛過程中未開啟遠光燈,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機動車與電動車發生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典型案例】
陸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至一交叉路口時,沒有減速,直穿機動車道,正好與叢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請問,該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律師說法】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叢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陸某承擔次要責任。陸某橫過公路時,應從人行橫道上行駛,其未遵寧交通規則。而叢某在行駛過程中,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注意避讓行人與非機動車,叢某未盡到安全義務。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出警不及時,受害人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
【典型案例】
趙先生在遛彎時不慎被車撞傷,肇事車輛逃逸。好心路人及時報警。但交警遲遲未到,導致現場證據滅失,無法追查肇事者。此後,趙先生一紙將交警隊訴之法院,要求對其行政不作為承擔賠償責任。請問,趙先生的請求能得到支持嗎?
【律師說法】
能夠得到支持。本案中,交警隊沒有正當理由而末能及時趕糾現場,沒有履行其法定職責,也沒有行使其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定職權,導致現場證據毀滅,構成了行政不作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十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如何確定死亡賠償金的年數?
【典型案例】
70歲的馮大爺被車撞死後,其家屬要求死亡賠償金按20年計算,但肇事者與保險公司對比均有異議。請問,本案中死亡賠償金應按多少年計算?
【律師說法】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因此,本案中,死亡賠償金應以10年計算。。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扣留事故車輛的最長時間是多久?
【典型案例】
小趙駕駛的轎車不慎與側麵衝出的一輛轎車相撞。交警趕到現場時,發現現場已經破壞,遂後將兩車扣留。請問,事故車輛最長能被扣多久?
【律師說法】
最長被扣時間是30天,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根據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車輛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察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各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枇準可以延長10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 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製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並妥善保管。
◎做皮試死亡醫院不賠償嗎?
【典型案例】
王先生因高燒需要注射青黴素。護士按規定給王先生做了皮試後不久,王先生出現呼吸困難等異常反應。醫院立即進行急救,但搶救無效,王先生死亡。王先生家屬認為是醫療事故,要求醫院賠償。而醫院辯稱不存在過失,屬意外非醫療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問,醫院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醫院對王先生的診斷、治療及用藥都是正確的,護士為王先生做皮試也按正常的規程操作,因此醫院不存在過失。王先生的死亡是由於其體內機能的原因產生了高度過敏的反應,而且醫院也履行了及時救治的義務,因此醫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到私人診所就醫出現意外,不屬於醫療事故嗎?
【典型案例】
老王到劉某開的私人診所(無執業許可證)就醫。劉某用十餘味中藥給老王配了一個藥方,讓其按方吃藥。老王服用後中毒。於是,老王將劉某訴之法院提起醫療事故訴訟,但法院告知老王此案不能作為醫療事故處理。
【律師說法】
按照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的主體應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本案中劉某的診所沒有執業許可證,不屬於醫療機構,劉某不具備醫療事故的主體條件,因此不能按醫療事故處理。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六十一條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手術後遺症屬於醫療事故嗎?
【典型案例】
胡小姐在某醫院做了人體增高手術。半年後竟然無法走路。經診斷,增高手術留下了後遺症,胡小姐將終生殘疾。胡小姐無奈之下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而醫院卻稱手術前醫院已告知其手術存在風險,胡小姐也同意並簽字,醫院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醫院無須承擔責任。手術後遺症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關鍵是看後遺症是否是因為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如果在現有的醫學技術下不能避免或無法預料,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本案中,胡小姐在無充分的證據證明造成其殘疾的原因是醫務人員的過失,且在手術之前簽字願意承擔手術風險的情況下,不能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醫院延誤治療,要賠償嗎?
【典型案例】
馬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左臂重傷,他擔心縣醫院的設備及治療水平有限,於是要求轉院。縣醫院向馬先生承諾能夠將其治愈。可兩周也不見一點效果,於是到市醫院檢查。市醫院檢查後告訴馬先生,因治療延誤必須截肢。請問,馬先生能要求縣醫院賠償嗎?
【律師說法】
可以要求賠償。縣醫院對馬先生病情判斷失當,誤以為能夠治愈,從而使馬先生因治療延誤而導致傷勢惡化。縣醫院在對馬先生的治療中存在過失,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危重病人,醫院拒絕收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