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工作生活實用法律問答01(1 / 3)

民事行政篇

◎ 孩子具有民事權利嗎?

【典型案例】

惠惠的爺爺是一位房地產大亨。在惠惠6歲生日時,爺爺以惠惠的名義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作為生日禮物。請問,惠惠能作為買賣合同的當事人購買商品房嗎?

【律師說法】

惠惠可以成為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因為能否成為合同的當事人,涉及的是權利能力的法律範疇,而不是行為能力的法律關係。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從出生到生命終止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因此,6歲的惠惠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法律還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一律平等。也就是說,公民的民事權利不因年齡大小而發生改變。在本案中,不管惠惠是6歲還是80歲,或者是90歲,他都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 兒子的債務是否應由父親償還?

【典型案例】

小浩和小李同在一個公司上班。一天,小浩看上一款名表,當時因身上沒帶錢,便從同行的小李借了3600元,並寫下借條。後來,小浩因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傷身。小李遂拿著小浩寫的借條向其父親討債。請問,小浩父親是否應替兒子償還債務呢?

【律師說法】

小浩父親可以不替兒子還債。我國法律規定:18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仝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依法確定、變更和廢止民事法律關係,並承擔其後果。本案中,小浩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並且其所借款項的用途與其父無關,那麼,他與小李的借貸民事法律關係僅對他們倆人有約束力。也就是說,隻有借債的人,才有還債的法定義務,與其他人無關,所以小浩的父親可以不替兒子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一款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 未滿18周歲打傷人就不承擔責任嗎?

【典型案例】

大力因父母離異,16歲就輟學打工了。一天,大力與同事洪暖發生口角,因洪暖辱罵大力是沒娘的孩子沒有教養,大力氣憤之下將洪暖打成重傷。洪暖為此花費醫療費用3萬餘元。洪暖出院後能否向大力要求賠償自己的醫療費用?

【律師說法】

洪暖可以向大力要求其賠償自己的損失。《民法通則》規定完仝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應承擔民事責任。完仝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本案中大力不但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應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侵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大力應承擔洪暖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二款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單親父母無力撫養孩子,能將孩子送人嗎?

【典型案例】

麗麗的父親因病早逝,母親身體狀況也很差,根本沒有能力撫養麗麗。麗麗的母親隻好將其送給一家家境殷實且無子女的遠房親戚收養,很快到民政部門辦了收養手續。麗麗的爺爺知道後非常生氣,認為自家的孫女未經其允許就給了別人,於是向法院起訴麗麗的母親,稱自己也是麗麗的監護人,其母辦的收養手續無效,請求依法取回自己對麗麗的監護權。那麼,麗麗爺爺的請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律師說法】

麗麗爺爺的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文持。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乃亡後,另一方如果沒有能力撫養子女將其送給他人收養,而收養方對子女的健康成長無不利的,並具叉辦了合法的收養手續,其收養關係就已成立。其他有萁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主張收養關係無效。本案中,麗麗的父親早逝,母親又無能力撫養麗麗才將其送給他人收養,且收養的家庭沒有對其健康成長不利,又辦了合法的收養手續。因此,麗麗的母親將麗麗送給他人收養的行為有效,麗麗的爺爺無權幹涉。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於執行<民法通則>的若幹意見》 (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二十三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 親生父親能被剝奪監護權嗎?

【典型案例】

年輕賢惠的妻子去世後,任民傷痛不已,很長一段時間無法正常生活,不得已將女兒鳳鳳送到嶽母家。一年後,任民的心情漸漸恢複了,也鼓起了生活的勇氣。他決定將女兒鳳鳳接回扶養。但當他去嶽母家接鳳鳳回家時,嶽母卻稱自己也是鳳鳳的監護人,也有能力撫養鳳鳳,讓任民以後不要再管了。任民嶽母的做法合法嗎?

【律師說法】

任民嶽母的行為侵犯了任民的權利,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隻有出現監護權被剝奪、移轉或者消滅,監護權才終止。但剝奪監護權隻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律程序進行,監護權的移轉也需要監護人將監護權交他人行使,監護權的消滅隻有未成年子女鹹年或死亡才能立。本案中任民是小鳳的法定監護人,且充分履行了監護人的職責,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任何除外情形,所以其嶽母無權不讓任民撫養自己的女兒。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十八條第二款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 父母離婚後如何行使對孩子的監護權?

【典型案例】

小王和圓圓因感情不和經常吵架,最終導致離婚。離婚後,圓圓搬回了原來的生活住處,也沒有通知小王。法院判定,4歲的女兒芳芳跟母親生活,小王按時給芳芳生活費。小王思女心切,幾經打聽終於找到了她們母女,但圓圓拒絕讓小王見女兒,還聲稱如果再騷擾她們的話,她會報警。小王很是苦惱,他能否見到自己心愛的女兒嗎?

【律師說法】

小王可以見到自己的女兒。我國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依法享有監護權。父母分居或離異,其監護人的資格不受影響。也就是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子女的監護權。除非一方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子女有明顯不利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取消其監護權。本案中,小王是芳芳的監護人之一,依法享有監護權,他沒有虐待孩子或者明顯對其不利的行為,所以,圓圓無權拒絕小王探視女兒。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民法通則意見》第二十一條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 妻子應替失蹤的丈夫償還債務嗎?

【典型案例】

小李於2年前失蹤,其妻子小趙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丈夫失蹤後,成為其財產的代管人。小李失蹤前欠下銀行一筆債務,銀行向小趙催繳債務,遭到其拒絕。請問,小趙有義務向銀行償還丈夫的債務嗎?

【律師說法】

銀行可以向小趙討要欠款,小趙有義務償還。我國法律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僨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將代管人列為被告。本案中,小趙依法成為小李的財產代管人也應依法承擔與之相適應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她拒絕清償小李失蹤前欠銀行的債務的行為是違法的,銀行可以將小趙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向其討要欠款。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意見》第三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 代管人可以自行處理失蹤人的財產嗎?

【典型案例】

王金在一次外出旅遊後一去不歸。兩年後,王金的弟弟向法院申請宣告王金為失蹤人,依法代管了王金的財產,王金7歲的兒子也由其撫養。後來,王金的弟弟由於無力負擔王金兒子的生活、教育費用,便將王金的房子賣掉,用來維持王金兒子的生活、教育費用及一家人的生活開銷。對此,王金的親屬意見很大,認為王金的弟弟侵犯了王金的財產權。那麼,王金的弟弟能否變賣王金的房產以用於日常開銷呢?

【律師說法】

王金的弟弟為王金兒子的生活和教育費用變賣其財產是合法的,但是不應將其作為一家人的生活開銷。我國法律規定: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理人從失蹤人財產中支付。其他費用是指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本案中,王金的弟弟因無力負擔王金兒子的生活、教育費用變賣其房產的行為是合法的,但將錢作為一家人的生活開銷則不合法。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民法通則意見》第三十一條 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其他費用”,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

◎ 如何理解法人和法人代表?

【典型案例】

洪暖是某鄉鎮企業的法人代表,洪暖在以該企業法人的名義與朋友高強合作經營的過程中,由於自身原因給高強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高強要求洪暖承擔民事責任,洪暖卻以自己不是法人為由拒絕。到底誰應為高強的損失承擔責任呢?

【律師說法】

作為法人的洪暖所在企業應當承擔責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紐織,而法人代表則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由此可見,法人是一種組織,而法人代表則是代表這種組織行使職權的自然人。也就是說,有法人才會有法人代表,當然,沒有法人代表的法人也是不存在的。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對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本案中,洪暖在經營中給高強造成的損失,應由該法人即該案例中的鄉鎮

企業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 妻子應當承擔與亡夫合夥經營的債務嗎?

【典型案例】

王波與妻子承包了一個小型林場,其妻小麗家庭生活外,其餘都存了起來。不幸,王波一次林場火災中意外身亡。王波生前為經營林場曾向朋友馮某借款20萬元。現在王波已經死亡 ,馮某要求小麗償還債務,但遭到小麗拒絕。請問,小麗是否應替夫還債呢?

【律師說法】

小麗應該償還欠款。本案中,王波與其妻小麗共同經營林場,收益用於家庭生活,其債務依法也應以家庭財產承擔。我國法律規定,經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的,應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產工具。所以,小麗應在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後,依法承擔債務,償還丈夫王波的欠款。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民法通則意見》第四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如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時,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 什麼條件下約定無效

【典型案例】

王老漢今年80歲,有兩個兒子。兄弟兩人曾私下作出約定:老人死後所留下的房產歸哥哥所有,其他財產不論多少都歸弟弟所有。請問,兄弟倆作的約定有效嗎?其所附加的是條件還是期限?

【律師說法】

兄弟倆的約定無效,無論是條件還是期限。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條件,並且把該條件是否成就作為確定行為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生效或者失效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構成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之一應是合法的事實。附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期限,並把該期限的到來作 為行為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變更、消滅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兩兄弟約定“父母死後”屬於確定會到來的事實,而兩人約定的內容確定是處分他人的財產,屬於違法行為,所以兩人的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民法通則意見》第七十五條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民法通則意見》第七十六條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者解除。

◎ 買了假文物,錢能否退回?

【典型案例】

王冠妻子病重急需用錢,便將其收藏的一幅名家字畫賣給馮某。後馮某請專家對畫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這幅字畫乃是仿製品。馮某於是找到王冠,要求退回畫款。王冠不同意,稱這幅畫是自己祖上傳下來的,很多同行也都認為它是真跡。雙方爭執不下。無奈,馮某隻好請求人民法院判定買賣行為無效。請問,馮某這一請求合理嗎?

【律師說法】

馮某這一請求合理。本案涉及的法律內容屬重大誤解。重大誤解是行為人對自己所進行的民事活動的重要內容產生誤解。因為隻是認識上的錯誤而作出的民事行為,這種行為不存在嚴重違反法律和損害對方利益的主觀故意。所以《民法通則》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祓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所以,本案中王冠與馮某的買賣行為,其本身都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隻是認識上的錯誤而作出的民事行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撤銷買賣合同,王冠應當返還馮某的買畫款。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 私下訂立的虛假協議有效嗎?

【典型案例】

張軍決定將自己的一處房產賣掉,後經人聯係與胡某達成買房協議。兩人經商議,以100萬元的價格成交。同時,張軍為了少繳納買賣房屋的相關契稅,與胡某約定:在合同上注明房產價格為60萬元,另外的40萬元胡某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張軍。請問,張軍與胡某的協議有效嗎?

【律師說法】

張軍與胡某之間的協議無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民事行為無效的構成要件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行為,統歸於無效。本案中張軍與胡某的協議是當事人意思的真實表示,但是,其目的卻是惡意串通,為了逃避國家稅收。這一行為影響了國家的稅收管理製度,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明顯屬於違法行為,所以其雙方訂立的協議無效。對此,《合同法》也有相應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 離婚手續能讓別人代辦嗎?

【典型案例】

平川與妻子小花協議離婚。小花認為離婚是很沒有麵子的事情,不願意親自辦理離婚手續,便委托她的朋友到婚姻登記機關替她辦理離婚手續。那麼,小花的朋友能否替她辦理離婚手續呢?

【律師說法】

小花的朋友不能代她辦理離婚手續。囚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槨代理。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是具有人身性質的,法律規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適用代理製度。因此,平川的離婚登記手續必須由小花自己去辦理,不得由其他人代辦。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 撿錢不還又弄丟,失主能向拾得者索賠嗎?

【典型案例】

李強和王浩在放學回家的路上,撿到一個黑色皮包,二人打開發現裏麵是一遝百元鈔票。二人躲至僻靜處,仔細清點,一共有1萬元。二人商量決定,先各拿1000元零花,剩下的8000元藏起來,以後慢慢花。不料,兩天後,二人去藏錢處取錢時,卻發現錢不翼而飛。一個月後,失主牛某得知此事,於是找到李強和王浩的父母,追要丟失的1萬元現金。協商無果,牛某隻好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令李強和王浩的父母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牛某1萬元。

【律師說法】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如果李強和王浩撿到錢後,尋找失主或上交學校及有關部門,由此所支出的費用應當由失主牛某未承擔,即使途中現全被盜或叉丟失,二人也不負返還義務。但是本案中,二人並沒有尋找失主,也沒有上交學校或有關部門,而是打算將錢分掉,主觀上有非法占有該款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私分以及隱藏行為,因此,對於後來錢又丟失,二人應全部賠付給失主。由於李強和王浩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由其監護人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拾得者趁機要挾怎麼辦?

【典型案例】

大林不慎在工作途中將公文包丟失,內有身份證、文件外,還有1000美元和一個5萬元人民幣的存折。不久,張某將包送上門來,要求大林支付500美元酬謝。大林把價砍到200美元,張某不樂意,威脅不給錢就不還包。這種情況下,大林該怎麼辦?

【律師說法】

本案中,拾得人張某索要的報酬明顯超出合理必要的範圍,並在商談未果的情況下,拒絕返還拾得物,已經構成非法侵占。因此,失主大林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為自己討回公道,並且可以拒絕向其支付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丨

◎ 寵物走失後又被別人購買,失主怎麼辦?

【典型案例】

李女士的一隻名貴寵物狗於幾日前走失,後被馬三拾得。鄰居王某見到此狗非常喜愛,

也沒問馬三狗是哪兒來的,當即決定購買。一天王某牽狗出門遛彎時被李女士認出,遂要求

王某還狗。王某稱此狗為自己花錢購買,不同意還給李女士某。李女士該如何是好呢?

【律師說法】

王某應將狗還給李女士,至於他的損失,可以向馬三討還。我國《物權法》規定,物品遺失,原所有權人有權討回。如果該物被轉讓,則原所有權人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