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升降國旗規則(1 / 2)

一、升降國旗的一般規則

《國旗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到旗杆的頂端;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在升降國旗過程中,升降旗的速度要適宜。同時,注意國旗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觸地。為方便起見,在固定國旗時,把疊好的國旗夾在腋下,直到確定國旗在展開後能離開地麵為止。

《國旗法》第十五條規定,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所謂“顯著的位置”,就是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突出的位置。

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同本國的黨旗、軍旗、團旗、特別行政區區旗等並列升掛時,國旗的位置不得低於其他旗幟,國旗的規格不得小於其他旗幟。

國旗的升掛和使用,應當莊重、嚴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同外國國旗並列升掛時,按照一般的國際禮儀,旗杆應為同一高度,所有旗的尺寸應大致一樣。旗杆的排列順序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應居首位。如旗杆排成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應懸掛在中央旗杆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除了位於中心位置外,還可以根據國際慣例,遵守“禮儀右為大”

的原則。禮儀左右的概念,不是從觀眾角度來確定的。而是從事物本身的角度來區分的,為此,掛旗人應首先弄清楚旗幟的朝向,即人站在旗杆後麵,背著建築物,臉朝旗幟的方向,“右為大”指右側的旗杆。

3.除上述升掛方法外,還可將各國國家名稱的首寫字母按國際上通用的字母順序從右到左排列,決定國旗的排列順序。

二、下半旗的一般規則

《國旗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下半旗時,應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杆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將國旗升到杆頂,然後再降下。

升掛國旗的機構和場所

在法律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機構和場所,應當認真按照法律的規定升掛國旗。《國旗法》根據不同的場所、機構、組織等確定了升掛國旗的範圍及時間。大致分為:

一、每日升掛國旗的機構、場所

《國旗法》第五條規定,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1.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3.外交部;

4.出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二、工作日升掛國旗的機構、場所

《國旗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了國家各級機關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在各級國家政權機關和邊境口岸升掛國旗,體現了對國家和國家主權、尊嚴的維護。

《國旗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全日製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三、節日升掛國旗的機構、場所

《國旗法》根據實行情況,規定了我國法定四大節日為升掛國旗日,這四大節日是:國慶節(10月1日),國際勞動節(5月1日),元旦(1月1日),春節。

節日升掛國旗的範圍除每日升掛國旗的機構和場所外,《國旗法》第七條還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和各級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同時,《國旗法》還規定,企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國旗法》對此未做硬性規定。這主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和考慮到升掛國旗的嚴肅性。

在舉國歡慶的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在機關、團體、單位、公共場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城鎮居民院樓較普遍地升掛國旗,主要用來表達廣大人民群眾的愛國情感,增添節日的歡樂氣氛。

四、重大活動升掛國旗

《國旗法》第八條規定:舉行重大的慶祝、紀念活動,大型的文化、體育活動以及大型的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升降國旗儀式

一、升國旗儀式

《國旗法》第十三條規定: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全日製中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1.舉行升旗儀式的場合

舉行升旗儀式,一般適用於較正式的場合,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重要的象征國家的場所,如天安門;

(2)舉行隆重的紀念性、慶祝性集會時;

(3)各類學校舉行開學典禮、畢業典禮以及其他重要集會。

2.升旗儀式的基本要求

升旗時應由一人持旗,若幹人護旗。同時奏唱國歌一遍,升旗的速度應與國歌的奏唱速度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