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獎勵金(3 / 3)

法律應該讓人民自己照應各自的利益。人民是當事人,定然比立法者更能了解自己的利益。但在這二種法律中,最有害的,卻是強迫農民兼營穀物商業的法律。這項法律,不僅妨礙了大大有利於社會的資本用途的劃分,而且同樣妨礙了土地的改良與耕作。強使農業家不專營一業而兼營二業,即是強迫他把資本分作二部分,僅把一部分投在耕作事業上,但若他的全部農作物,一經收獲,他即可自由賣給穀物商人,他全部資本就會立即回到土地,用來購買更多的耕牛,雇用更多的傭工,就能更好地改良土地和耕作土地。如果強迫他零售他自己的穀物,他就不得不把資本一大部分,常保留在他的穀倉及幹草場中,再不能象無此種法律時候那樣,以全部資本用於耕作土地。所以,此種法律,必然妨礙土地的改良,不但不能使穀價低廉,而且能減少穀物生產,因而提高穀物價格。除了農業家的業務,最有助於穀物栽種事業的,就是有適當保護及獎勵的穀物商人的業務,象批發商人的業務有助於製造業者的業務一樣,穀物商人的業務有助於農業家的業務。批發商人,給製造者提供現成的市場,其貨物一經製成,即被他們買去,有時,在貨物未經製成以前,即預先給付貨物的價格,所以,使製造業者能夠把他的全部資本,甚或比起全部更大的資本不斷地投在製造業上,使他所製成的貨物,比把貨物賣給宜接消費者及零售商人的場合多得多。此外,批發商人的資本,一般是夠補償許多製造業者的資本,所以他和他們間的這種來往,使得一個大資本所有者,為著利害關係,願意支持許多小資本所有者,並在他們遭受有破產危險的損失與不幸時,給他們以援助。農業家和穀物商人間同一種類的來往,若能普遍地建立起來,則所帶來的結果,亦必同樣有利於農業家。

農業家因此能以其全部資本,甚或比全部更大的資本,不斷地投在耕作事業上。他們這種職業,比任何其他職業都容易遭受各種意外,但有了這種來往,那就無論在哪一種意外中,他們都可發現,他們的尋常顧客,即富裕的穀物商人,願意支持他們,而且能夠支持他們。這樣,他們就不必象現在那樣,一味依賴地主的寬容及地主管家的慈悲。如能(那恐怕是不可能的)立即把此種來往普遍地建立起來;如能立即把全部農業資本,從其他一切不相宜的用途,移歸相宜的用途,即土地耕作事業;如在必要時,為支持扶助這個大資本的作用,能立即供給另一個幾乎同樣大的資本,那末,僅僅這種事態的變更,對國內全部土地,將產生如何巨大、如何廣泛和如何急劇的改良,那就很難想象了。所以,愛德華六世的法令,盡量禁止生產者與消費者間有中間人存在,就是企圖消滅一種有利的貿易。這種貿易,要是自由進行,不僅是減輕糧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預防這災禍的最好方法。除了農業家的業務,最有利於穀物生產的,便是穀物商人的業務了。這法律的嚴峻,賴後來幾個法規而和緩了不少。這些法規,先後允許在小麥價格不超過一誇特二十先令、二十四先令、三十二先令或四十先令時,可圍購穀物。最後,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號法令規定,在小麥價格不超過四十八先令一誇特時(其他穀物價格以此為準),凡不是壟斷者,即不是購買穀物後在三個月內在同一市場售賣的人,囤積穀物或購買穀物以待售賣,都被認為合法。內地穀物商人所曾享受過的貿易自由,總算依據這項法令而完全取得了。喬治三世第十二年的法令,幾乎廢止了其他一切取締囤積及壟斷的古代法令,但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令所設的限製,未曾撤廢,因此繼續有效。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兩個極不合理的世俗偏見。一、這個法令認為,小麥價格漲至一誇特四十八先令,而其他各種穀物亦相應漲價,則囤積穀物,很可能有害於人民。

但據我們上麵所說,似乎很明顯,價格無論怎樣,內地穀物商人的囤積,不致有害於人民,而且,四十八先令雖可視為很高的價格,但在歉歲,這是在剛剛收獲以後常有的價格,那時,新收獲物還不能賣出任何部分,所以就是無智識的人,亦不會認為,新收獲物的任何部分,會被囤積以妨害人民。二、這個法令認為,在一定價格下,穀物最易為人所壟斷,即最易為人所囤積,不久又在同一市場內出售,以致妨害民眾。但是,如果商人前往某一市場或在某一市場,盡量收購穀物,以備不久在同一市場內再出售,那一定因為依他判斷,這市場不能全季都有象那時候那麼豐足的供給,不久即將漲價。如果他的判斷錯了,價格並不上漲,那他就不僅會失去如此投下的資本的全部利潤,而且因為儲藏穀物,需要費用,必然遭受損失,所以如此投下的資本,亦將損失一部分。這樣,他自己所受的損害,必比個別民眾所可能受的損害大得多。固然,由於他的囤積,在某一市期,個別民眾可能得不到供給,但在後此的任何市期,他們卻能以和其他市期同樣低廉的價格得到供給。反之,如果他的判斷是對的,那他就不但無害於人民大眾,而且將對他們有很大的幫助,使他們早些感到糧食不足的痛苦,這樣就使他們不至於後來猛烈地感到糧食不足的痛苦。要是目前價格低廉,他們不顧季節的實際不足情況,大大消費,那後來一定會猛烈地感到糧食不足的痛苦。如果不足是真實的,那為人民計,最好把這種痛苦,盡可能平均分配到一年的各月、各星期、各日去。穀物商人的利害關係,使他要研究盡可能準確地來作這一件事。任何其他人,都沒有這種利害關係,亦沒有這種知識,更沒有這種能力,來準確處理這一件事。所以,這一件最重要商業上的活動,應當全然委托於他。換言之,至少,在國內市場的供給上,穀物貿易應當聽其完全自由。世人對囤積與壟斷的恐懼,好比他們對妖術的恐懼與疑惑。以妖術而被問罪的可憐人,是無罪的,以囤積壟斷而被問罪的人,同樣也是無罪的。法律取締告發妖術,使人們不能為著自己的惡意,而以此種想象上的罪名,控告他們的鄰人,似乎消除了獎勵並支持這種恐懼與疑惑的大原因,從而有效地消滅了這種恐懼與疑惑。同樣,恢複內地穀物貿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許可能有效地消滅世人對囤積與壟斷的恐懼。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號法令,雖有各種缺點,但與法典中任何法律比較,對於充足國內市場供給和增進耕作,也許都有更大的作用。內地穀物貿易所曾享受過的自由與保護,全依這項法令取得了。

在國內市場的供給及耕作的增進那兩方麵,用內地貿易來促進,比用輸入貿易輸出貿易來促進,有效得多。根據那位論述穀物貿易作者的計算,大不列顛每年平均輸入的各種穀物量與每年平均消費的各種穀物量所持比例,不過一對五百七十。所以,在國內市場供給那一方麵,內地貿易的重要性,必五百七十倍於輸入貿易。根據同一作者計算,大不列顛每年平均輸出的各種穀物量,不過占年產額的三十分之一。所以,在給本國產物提供市場以獎勵耕作那一方麵,內地貿易的重要,亦必三十倍於輸出貿易。我不大相信政治算術,也不想證明以上二種計算的正確。我所以在這裏引述,不過為了要說明,在一個最有思慮最有經驗的人看來,穀物的國外貿易,與穀物的國內貿易比較,是怎樣不重要啊。獎勵金設立前那幾年穀價的大低廉,也許有理由,可在一定程度上,歸因於查理二世那項法令的作用。因為,這項法令是在大約二十五年前頒布的,有充足的時間產生這種結果。關於其他三種穀物貿易部門,隻要幾句話,就足以說明我所必須說的了。第二,輸入外國穀物供國內消費的貿易,顯然有助於國內市場的直接供給,因而必直接有利於人民大眾。誠然,它會稍稍減低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但不會減低穀物的真實價值,換言之,不會減少穀物所能維持的勞動量。如果輸入隨時都是自由的,我國農業家和鄉紳每年出售穀物所得的貨幣,也許比在大部分時間裏輸入實際上被禁止的現在少。但他們所得的貨幣,將有更高的價值,將可購買更多的其他物品,雇用更多的勞動。他們的真實財富與真實收入,雖表現為較少的銀量,但不會比現在少;他們所能耕種所願耕種的穀物,亦不會比現在少。反之,由於穀物的貨幣價格跌落而產生的銀的真實價值的騰貴,稍稍減低一切其他商品的貨幣價格,使國內產業在一切外國市場上取得若幹利益,因而能鼓勵並增進其國內產業。但國內穀物市場的範圍,必與種穀國的一般產業,或者說,必與生產從而占有用以與穀物交換的他物的人數,或者說,必與用以與穀物交換的他物的價格保持一定的比例。但在一切國家,國內市場都是穀物的最近和最方便市場,所以亦是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場。

由於穀物平均貨幣價格跌落而產生的銀的真實價值的騰貴,有助於擴大最大和最重要的穀物市場,所以不但不會阻害穀物生產,而且會促進穀物生產。查理二世第二十二年第十三號法令規定,在國內市場上,小麥價格不超過一誇特五十三先令四使土時,小麥輸入,每誇特須納稅十六先令;在國內市場上,小麥價格不超過一誇特四鎊時,小麥輸入,每誇特須納稅八先令。前一價格,隻在一世紀以前非常不足的時候發生過;後一價格,則據我所知,從未發生過。可是,根據這法令,小麥卻要在未漲至後一價格以前,納這樣的重稅;小麥在未漲至前一價格以前所納的稅,等於禁止其輸入。至於限製其他各種穀物輸入的稅率與關稅,和其價值相比,亦幾乎是同樣的重。而且,後此的法令,又把這種稅加重了。歉歲,人民由於此種法律的嚴格施行而遭受的痛苦,也許是很大的。但在歉歲,此種法律,往往由於暫時的條例而停止施行,這些條例允許外國穀物在一定的限期內輸入。需要實施這種暫行條例,就充分說明了那一般法律的不適當。對於輸入的這種限製,雖先於獎勵金的設立,但製定時所本的精神與原則,則與後來製定獎勵金條例的精神與原則完全一樣。但在有獎勵金製度以後,這種或那種輸入限製政策,就無論本身是怎樣有害,亦是必要的。倘若在一誇特小麥價格不及四十八先令或不大超過此數時,外國穀物得自由輸入,或其輸入僅須納小額的稅,那也許就有人為著獎勵金的利益,再把穀物輸出,不但大有損於國家收入,而且以推廣本國產物市場而不是以推廣外國產物市場為目的的製度,也就完全搞亂了。第三,輸出穀物供外國消費的貿易,當然對國內市場的充足供給,沒有直接的貢獻,但有間接的貢獻。無論此供給通常出自何種來源,或是出自本國生產,或是從外國輸入,除非國內通常所生產的穀物或通常所輸入的穀物,多於通常所消費的穀物,否則國內市場的供給絕不會豐饒。但是,在一般的場合,如果剩餘額不能輸出,那末生產者將僅按國內市場消費需要而生產,無意多生產,輸入者亦將僅按國內市場消費需要而輸入,無意多輸入。似此,供給此種商品的商人們,無日不提心吊膽,恐怕貨物不能售脫,所以市場存貨很少過剩,常是存貨不足。輸出的禁止,限製了國內的改良與耕作,使穀物的供給,不超出本國居民的需要。輸出的自由,卻使國內耕作事業推廣,以供給外國。

查理二世十二年第四號法令規定,在一誇特小麥價格不超過四十先令,而其他各種穀物的價格也與此價格成比例時,穀物輸出不受禁止。查理二世第十五年,又擴大此種自由,即在小麥價格不超過每誇特四十八先令時,允其自由輸出;第二十二年,無論價格是怎樣高,都尤其自由輸出。誠然,在如此輸出時,必須向國王繳納港稅,但因為一切穀物,在關稅表中,評價很低,所以港稅,對小麥僅為一誇特一先令,對燕麥僅為一誇特四便士,對其他各種穀物僅為六便士。設置獎勵金的威廉和瑪利第一年那個法令公布以後,在一誇特小麥不超過四十八先令時,事實上已不再征收這小額的稅。威廉三世第十二年第二十號法令,公然撤銷這小額的稅,無論價格是怎樣高。這樣,輸出商人的貿易,就不僅受獎勵金的獎勵,而且比內地商人的貿易自由得多。依照上述各法令中的最後一個,無論價格怎樣,穀物都可囤積以待輸出;但除非一誇特價格不超過四十八先令,穀物是不許囤積以待國內售賣的。上麵說過,內地商人的利害關係,決不能和人民大眾的利害關係相反。輸出商人的利害關係,卻可能和人民大眾的利害關係相反,事實上有時確是這樣。在本國正愁糧食不足時,鄰國亦患饑謹,那輸出商人的利害關係,或將使他把大量穀物輸往鄰國,大大加重本國糧食不足的災難。此等法令的直接目的,不是充足國內市場的供給,而是在獎勵農業的口實下,盡量提高穀物的貨幣價格,使國內市場上的不足現象延續下去。阻害輸入的結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時,國內市場亦隻能仰給於本國的生產。在價格已高至一誇特四十八先令時還獎勵輸出的結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期間,國內市場亦不能享受本國生產物的全部。在有限期間內禁止穀物輸出,並在有限期間內免除穀物輸入稅的暫行法律,英國不得不常常采用,這事實上充分說明它的一般法律的不適當。如果一般法律是適當的,那末為什麼要常常停止施行呢。設若一切國家都采用輸出輸入自由製度,那末大陸內所分成的各個國家,就會象大國內所分成的各個省一樣。按道理,據經驗,大國內各省間的國內貿易自由,不僅是緩和糧食不足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防止饑謹的最好方法;大陸內各國間的輸出輸入貿易自由,也是緩和糧食不足和防止饑謹的最好方法。大陸越廣大,大陸各部分間水運陸運交通越便利,其中任何部分遭受此二種災難的可能性便越小。一國的不足,很容易由另一國的豐足得到救濟。但不幸的是,完全采取此種自由製度的國家,還極少啊。穀物貿易的自由,幾乎在一切地方,都多少受限製;有許多國家,限製穀物貿易的不合理法律,往往加重糧食不足那不可避免的不幸,使成為可怕的饑謹災難。這種國家,對穀物的需要,常是那麼巨大、那麼急切,所以鄰近小國,若同時覺得自己糧食有些不足,要來供給它們,怕就會使自己陷於同樣可怕的災難。因此,一個國家采用了這種最壞的政策,往往會使另一個國家認為,采用原來最好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危鹼的、不慎重的行為。但是,無限製的輸出自由,對大國說,其危險性就小得多,因為大國的生產大得多,無論輸出穀物量如何,其供給都不會大受影響。

在瑞士一州或意大利一小國內,也許有時還需要限製穀物輸出。但在英國和法國那樣的大國,卻不見得有這樣的必要。而且,不讓農業家隨時把貨物運到最好的市場,顯然是為了功利的觀念,或國家的某種理由,把正義的一般法則丟開了。立法者這種行為,除了在迫不得已的場合,是不應該有的,是萬難原諒的。如果真要禁止,那就隻有在穀物價格非常高的時候,才應該禁止其輸出。關於穀物的法律,無論在什麼地方,都可以和關於宗教的法律相比擬。對於現世生活的維持,以及對於來世生活的幸福,人民是那麼關心,政府因此必須聽從人民的意見,而且為了確保公共的安寧,必須建立他們所讚成的製度。也許由於這樣,關於這兩種大事,我們很少看到合理的製度被建立起來。第四,輸入外國穀物以備再輸出的運送商人的貿易,亦有助於國內市場上供給的豐足。此種貿易的直接目的,雖不是在國內售賣穀物,但運送商人卻往往願意這樣做。而且,即使這樣出售所得的貨幣,比外國市場上所可望獲得的少得多,他亦願意這樣做。因為,這樣可省免上貨及下貨、運送及保險等費用。以運送貿易為媒介而成為他國倉庫堆找的國家,其居民不常感到缺乏。運送貿易雖可減低國內市場上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但不會因此減少它的真實價值。那隻會稍稍提高銀的真實價值。在大不列顛,由於外國穀物輸入須納重稅,而其中大部分又不能退還,所以即在一般的場合,運送貿易事實上是受到禁止的;而在異常的場合,當糧食不足使我們通過暫行法律停止征課這些稅時,輸出總被禁止。因此,實施這一類法律的結果,穀物運送貿易,實際上在一切場合都受到禁止。所以,建立獎勵金製度的這一類法律,雖一向被人稱讚,實則毫不值得稱讚。英國的改良與繁榮,常被說成是此等法律的結果,其實可以很容易地用其他原因來說明。英國法律保證了一切人都享有其自己勞動的果實。隻要有這種保證,就能使英國繁榮,盡管有了上述以及二十條其他不合理的商業條例。而且,由革命而完成的這種保證,和獎勵金的設置,幾乎是同時的。在可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時,各個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個那麼強大的力量,以致沒有任何幫助,亦能單獨地使社會富裕繁榮,而且還能克服無數的頑強障礙,即妨害其作用的人為的愚蠢法律,不過這些法律或多或少地侵害了這種努力的自由,或減少了這種努力的安全。在大不列顛,產業是很安全的;雖不能說完全自由,但與歐洲各國比較,總是一樣自由或者更為自由。大不列顛最繁榮最進步的時期,是在那些和獎勵金有關的法律實施以後出現的,但我們決不能因此便說,大不列顛繁榮與進步的原因是那些法律。那也是在舉借國債以後出現的,但舉借國債無疑不是大不列顛繁榮與進步的原因。與獎勵金有關的這一類法律,和西班牙與葡萄牙的政策,都傾向於在實施這一類法律的國家內稍稍減低貴金屬的價值。但是,西班牙與葡萄牙也許是最貧乏,而英國卻無疑是歐洲最富的國家。

它們境遇上的這種差異,很容易由下述二個原因說明。(一)輸出金銀,在西班牙須納稅,在葡萄牙受禁止,而這種法律的施行,又受嚴厲的監視,所以,這些因素,在這兩個每年有六百萬鎊以上金銀輸入的國家,所產生的降低金銀價值的作用,一定比大不列顛實施穀物條例所產生的降低金銀價值的作用,更直接、更有力。(二)這兩國並無一般的人民自由與安全,來抵消這種不良政策的影響。在那裏,產業既不自由亦不安全,民政製度又是那麼壞,即使其通商條例是賢明的,象大部分其他條例是愚謬的一樣,也夠使它們現在的貧窮狀態,成為恒久的現象。關於穀物條例,喬治三世第十三年第四十三號法令似乎建立了一種新的體係,那在許多方麵,都比舊的好,但在一兩點上,卻也許沒有舊的那麼好。這個法令規定,中等小麥價格漲至一誇特四十八先令,中等黑麥、豌豆或蠶豆的價格漲至三十二先令,大麥的價格漲至二十四先令,燕麥的價格漲至十六先令時,凡供國內消費的輸入,都可免納高的關稅,而代以小額的稅。對小麥,一誇特課稅六便士,其他各種穀物以此為準。這樣,就各種穀物尤其是小麥來說,外國供應品能以比從前低得多的價格供給國內市場。同一法令又規定,小麥價格漲至一誇特四十先令(先前是四十八先令)時,則小麥輸出的全部獎勵金(五先令)即行停止發給;大麥價格漲至一誇特二十二先令(先前是二十四先令)時,則大麥輸出的全部獎勵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發給;燕麥粉價格漲至一誇特十四先令(先前是十五先令)時,則燕麥粉輸出的全部獎勵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發給。黑麥的獎勵金,由三先令六便士減至三先令;其價格漲至二十八先令(先前是三十二先令)時,獎勵金即停止發給。如果獎勵金象我上麵所說是那麼不適當,那末越早停發,數目越減少,越好。同一法令又規定,在穀物價格最低的場合,要是把輸入的穀物堆在堆棧,同時用兩把鎖(一把是國王的,一把是輸入商人的)鎖住,那就準許為再輸出而免稅輸入穀物。但這種自由,隻可在大不列顛二十五個海港內行使。那些全是主要的海港,而其餘大部分海港,也許沒有專為此用的堆棧。就以上各點說,這項法令,就顯然比舊的法令好。但這法令又規定,燕麥價格不超過一誇特十四先令時,每輸出一誇特,即可得獎勵金二先令。對於這種穀物的輸出,正象對於豌豆或蠶豆的輸出一樣,以前不曾發給獎勵金。這法令又規定:小麥價格漲至一誇特四十四先令時,即禁止小麥輸出;黑麥價格漲至一誇特二十八先令時,即禁止黑麥輸出;大麥價格漲至二十二先令時,即禁止大麥輸出;燕麥價格漲至十四先令時,即禁止燕麥輸出。這些價格,都似乎太低了;而且,就以強迫輸出為目的而發給的獎勵金說,在其停止發給的那個價格上,全然禁止輸出,亦似乎不妥當。停止發給獎勵金的價格,應當要低得多才對,不然就應該在高得多的價格上允許穀物輸出。就以上各點說,這項法令又不如舊的法令。但盡管有這一切論點,我們可用前人批評索倫法律的話,來批評這種法律,就是說,它本身雖不是至善的,但當時的利害關係、偏見和傾向不容許有更好的法律。這也許會給未來的更好法製鋪平道路。附錄為要解釋並證明本章關於鰽白魚漁業獎勵金所說的話,我把以下二個報表附在這裏。讀者可信賴它們的正確。第一個報表記載了,蘇格蘭十一年間的大漁船數,運出的空桶數,所捕得的鰽白魚桶數,每桶海條及每桶滿裝時平均所得的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