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國的資本增加了,投資的利潤必減少。要在國內為新資本找到有利的投資方法,將日見困難。資本間的競爭,於是發生,資本所有者常互相傾軋,努力把原投資人排擠出去。但要排擠原投資人,隻有把自己的要求條件,放寬一些。他不僅要賤賣,而且,有時因為要出賣,還不得不貴買。第二,維持生產性勞動的基金增加了,對生產性勞動的需求亦必日益增加。因之,勞動者不愁無人雇用,資本家反愁無人可雇。資本家間的競爭提高了勞動的工資,降低了資本的利潤。因使用資本而造成的利潤既然減低了,為使用資本而付給的代價,即利息率,非隨之減低不可。洛克、勞氏、孟德斯鴻,還有許多別的作家,都以為,因為西屬西印度的發現,金銀量增加了,這增加就是大部分歐洲利息率低落的真實原因。他們說,這兩種金屬本身的價值減低了,所以,它們特定部分的使用,亦隻有較小的價值,因而使用它們時出得起的價格亦較小。這個觀念乍一看來似乎很有道理,但其實是錯誤的。這錯誤已為休謨充分揭露了,我們也許沒有再講的必要。但下麵極簡明的議論,或可進一步說明迷惑這幾位先生的謬見。在西屬西印度尚未發現以前,大部分歐洲的普通利息率,似為百分之十。從那時起,各國的普通利息率,他已降為百分之六、百分之五、百分之四,甚至百分之三。姑且假設某國銀價低落的比例,恰等於利息率低落的比例。比方說,在利息率由百分之十減至百分之五的地方,等量的銀,現在所能購買的貨物量,隻等於從前的一半。這種假設,真與事實符合嗎?我相信,事實決不如此,但這種假設,對於我現今要考察的那種學說卻很有利。而且,就是根據這個假設,我們亦決不能說,銀的價值的低落,有一點點減低利息率的趨勢。困為,假若現今一百鎊的價值僅等於昔日五十鎊的價值,那現今十鎊的價值亦就隻等於昔日五鎊的價值。減低母本價值的原因,無論它是什麼,這原因也必然會減低利息的價值,且按同一比例減低其價值。母本價值與利息價值的比例,必然依舊,雖然利息率並未改變。如果利息率真是改變了,這兩個價值之間的比例,就非改變不可。如果現今一百鎊的價值,隻等於昔日五十鎊的價值,那末,現今五鎊的價值,也隻等於昔日二鎊半的價值。所以,在母本價值折半的時候,把利息率由百分之十減至百分之五,那對使用資本所付的利息的價值,就隻等於昔時利息價值的四分之一了。在靠白銀流通的商品的數量未曾增加的時候,銀量增加,隻會減低銀的價值。這時,各種貨品的名義價值,都會增大,但他們的真實價值,卻依舊不變。它們可換得較多的銀,但它們所能支配的勞動量,所能維持和雇用的勞動者人數,必依舊不變。移轉等量資本由甲到乙所需要的銀量,可能增加了,但資本卻沒有增加。那讓與證,象冗長的委托書一樣,是累贅多了,但所讓與的物品,卻仍舊一樣,而隻能產生同樣的效果。維持生產性勞動的基金既然依舊,對生產性勞動的需求自然也依舊。所以,生產性勞動的價格或工資,名義上雖是增大了,實際上卻是不變。以所付的銀量計,工資雖是加大了,以所能購買的貨物量計,工資卻是依舊。資本利潤,無論就名義說,就實際說,都無變動。勞動的工資,因為常以所付銀量計算,所以在所付銀量增加時,有時工資雖毫無增加,外表上卻似乎已經增加。資本的利潤,卻不是這樣。資本利潤,不由所得銀量的多寡計算。計算利潤的時候,我們隻計算所得銀量與所投資本的比例。
比方,我們說到工資,常常說這個國家的普通工資是每星期五先令;我們說到利潤,常常說這個國家的普通利潤是百分之十。但國內所有的資本,既和以前一樣,分有這全部資本的國內各個人的資本的競爭,亦必和以前一樣。他們做交易時所享受的便利和從前一樣,所遭遇的困難也和從前一樣。因此,資本對利潤的普通比例依舊不變,而貨幣的普通利息亦依舊不變。使用貨幣一般所能支付的利息,必須受使用貨幣一般所能取得的利潤的支配。在國內流通界貨幣量不變的場合,國內每年流通的商品量的增加,卻除了發生貨幣價值提高的結果外,還會引起許多別的重要結果。這時,一國資本,名義上雖是依舊,實際上卻已增加。它可能仍繼續由同量貨幣表示,但卻能支配較大的勞動量。它所能維持和雇用的生產性勞動量增加了,勞動的需求因此亦增加。工資自將隨勞動需求的增加而提高,但從表麵上看,卻可能似乎在下跌。這時勞動者所領受作為工資的貨幣量,可能比以前少,但現今這較少的貨幣所能購得的物品量,卻比從前較多貨幣所能購買的物品量還要多。但無論在實際上和名義上,資本的利潤都會減少。國內所有的資本總量既已增加,資本間的競爭,當然會隨而增加。資本家各自投資的結果,即使所獲,在各自資本所雇的勞動的生產物中所占比例比以前小,亦隻有自認晦氣。貨幣的利息,既然與資本的利潤共進退,所以,貨幣的價值雖然大增了,換言之,一定量貨幣所能購買的物品量雖然大增了,但貨幣的利息仍然可能大減。有些國家的法律,禁止貨幣的利息。但由於在任何地方使用資本都會取得利潤,所隻在任何地方使用資本都應有利息為酬。經驗告訴我們,這種法律,不但防止不了重利盤剝的罪惡,反會使它加甚,國為,債務人不但要支付使用貨幣的報酬,而且要對出借人冒險接受這種報酬支付一筆費用。換言之,要給出借人保險,他不遭受對重利盤劃所處的刑罰。在放債取利不被禁止的國家,為了禁止重利盤剝,法律往往規定合法的最高利息率。這個最高利息率,總應略高於最低市場利息率,即那些能夠提供絕對可靠擔保品的借款人借用貨幣時通常所付的價格。這個法定利息率若低於最低市場利息率,其結果將無異於全然禁止放債取利的結果。如果取得的報酬少於貨幣使用之所值,則債權人便不肯借錢出去,所以債務人得為債權人冒險接受貨幣使用之全值而支付一筆費用。如果法定利息率適等於最低市場利息率,則一般沒有穩當擔保品的人便不能從遵守國法的誠實人那裏借到錢,而隻好任重利盤剝者盤剝。現在英國,從貨幣貸給政府,年息為百分之三,貸給私人,若有穩當擔保品,則年息為百分之四或百分之四點五,所以,象英國這樣的國家,規定百分之五為法定利息率,也許是再適當沒有。必須注意,法定利息率,雖應略高於最低市場利息率,但亦不應高得過多。比方說,如果英國法定利息率,規定為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那末,就有大部分待借的貨幣,會借到浪費者和投機家手裏去,因為隻有他們這一類人,願意出這樣高的利息。誠實人隻能以使用貨幣所獲的利潤的一部分,作為使用貨幣的報酬,所似,不敢和他們競爭。這樣,一國資本,將有大部分會離開誠實的人,而轉到浪費者手裏,不用在有利的用途上,卻用在浪費資本和破壞資本的用途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