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作為社會總資財的一部門或作為維持國民資本的費用的貨幣(3 / 3)

這銀行初成立的時候,有些人認為,銀行金櫃雖易枯竭,但來貸借紙幣的都提出了擔保品,拿這種擔保品作擔保,取得錢來補充金櫃,決不是難事。但我相信,不久,經驗就告訴了他們,這個籌款方法,未免遠水救不得近火。這樣不充實而又易幹竭的金櫃,除了走上沒落的途徑,向倫敦各銀行開出一次彙票,滿期時再開出一次彙票,層迭下去,累積的利息傭錢愈來愈多外,簡直沒有第二個辦法可用以補充。即使這種辦法,足使它在需要款項的時候,能立刻借到,但結果不僅無利可圖,且一定次次受損失,以致作為一個營利的公司,終必一敗塗地,雖然滅亡的過程,沒有象采取一再出要這種費用更大的籌款方法那麼快。它仍不能從所發紙幣的利息取得利潤,因為紙幣既是超過國內流通領域所能吸收和使用的,必然隨發隨回來換取金銀,而為了兌換,銀行方麵須不斷地借債,借債的全部用費以及探聽誰有錢出借、和有錢的人磋商、寫債卷、立契約等等所需費用,全須銀行負擔。出入對比,顯然對銀行有損而無益。用這方法補充金櫃,好比叫人持水桶到遠井汲水來補充隻有出流而無入流的水池。耶是一定要失敗的。這種辦法,雖對這作為營利機構的銀行,不但可適用,而且有利,但對於國家不僅無利且有大害。這辦法,絲毫不能增加國內出貸的貨幣量,隻能使全國的貸借事項都集中在這家銀行身上,而使它成為全國總貨借機關罷了。要借錢的,將不向有錢出借的私人貸借,而都來請求這個銀行。私家貸借,一般不過數人或數十人,債務人的行為謹慎與否,誠實與否,都為債權人所熟習,盡有選擇甄別的餘地。和銀行來往的,動輒數百家,其中大多數的情況,往往為理事先生所不深悉,選擇甄別,當然無所措手,因之,比較起來,銀行在貸出上,當然不如私家審慎。事實上,和這樣一個銀行來往的,本來大部分就是幻想的計劃家,就是一再開出循環彙票的出票人。他們把資金投在奢侈浪費的事業上,這些事業,即使得到一切可能的幫助,亦必難底於成,即使能夠成功,亦決不能償還所費。它們也決不能拿出足夠的基金,維持等於其所雇用的那麼多的勞動。反之,私家貸借,就沒有這種現象。

誠實儉樸的私家的債務人,大概總是用借入的資本,經營與他們自己的資本額相稱的事業。這些事業,也許沒有那麼宏大,那麼驚人,但更穩當,更有利,定能償還投下的資本並給與大的利潤,定能提供一筆基金,足以雇用比它們原先雇用的多得多的勞動。所以,即使新銀行的計劃成功,結果也絲毫不能增加國內的資本,徒使大部分資本,不投在謹慎有利的事業上去,而改投到不謹慎的無利益的事業上去。有名的勞氏,隻為蘇格蘭產業不振的原因,就是缺少貨幣來經營。他提議設立一個特別銀行,使該銀行所發紙幣,等於全國土地的總價值。他覺得,這是救濟貨幣缺少的好辦法。在他最初提出這個計劃的時候,蘇格蘭議會亦覺得不可采納。後來奧林斯公爵攝法蘭西政治,卻就他的原議略加改正而采行了。可任意增加紙幣數額的觀念,即是所謂密西西比計劃的實在根據。這個計劃,就銀行業說,就買賣股票生意說,其狂妄在世界上都是空前的。杜浮納在其《對林托〈關於商業與財政的政治觀察〉一書的評論》中,曾詳細說明這個計劃的內容,這裏不贅述。這計劃所根據的原理,在勞氏所著關於貨幣與貿易的一篇論文(那在他最初提出這個計劃時,就在蘇格蘭發表了)中,亦有說明。在這篇論文以及其他根據同一原理的著作中所提出的那些宏偉而空幻的理論,至今猶在許多人腦中留有很深刻的印象。最近受人攻擊認為營業毫無節製的蘇格蘭及其他各處銀行,恐怕亦多少受了這個理論的影響。英格蘭銀行,在歐洲是最大的銀行,它是1694年7月27日由國會議決以敕令設立的。當時它借給政府的數目,共計一百二十萬鎊,每年可向政府支取十萬鎊,其中,九萬六千鎊作為利息(年利百分之八),四千鎊作為管理費。革命建立起來的新政府的信用一定還很差,否則不會有這樣高的利息。1697年,銀行資本增加了一百萬零一千一百七十一鎊十先令。

因此,這時其總資本達二百二十萬零一千一百七十一磅十先令。這次增資,據說旨在維持國家信用。1696年,國庫庫券要打四成、五成或六成折扣,銀行紙幣要打二成折扣。這時,正在大量改鑄銀幣,銀行認為宜暫時停止紙幣兌現,而這必然會影響銀行信用。按照安妮女王第七年第七號法令,銀行以四十萬鎊貸給國庫。加上原來借給政府的一百二十萬鎊,貸給政府的錢總計達到了一百六十萬鎊。因此,1708年,政府信用已等於私人,因為政府能以百分之六的利息率借到款項,而這正是當時市場上普通的利息率。按照同一法令,銀行又購買了利息六厘的財政部證券一百七十七萬五千零二十七鎊十七先令十便士半。銀行資本準再增加一倍。所以,在1708年,銀行資本就等於四百四十萬零二千三百四十三鎊,貸給政府的總額就等於三百三十七萬五千零二十七鎊十七先令十便士半。1709年,英格蘭銀行按照百分之十五的比例催收股款,收得了六十五萬六千二百零四鎊一先令九便士。1710年,又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催收股款,收得了五十萬零一千四百四十八鎊十二先令十一便士。兩次催收的結果,銀行資本達到五百五十五萬九千九百九十五鎊十四先令八便士。按喬治一世第三年第八號法合,英格蘭銀行又吃進財政部證券二百萬鎊,因此,就這時計算,銀行貸給政府的金額,已有五百三十七萬五千零二十七鎊十七先令十便士。接喬治一世第八年第二十一號法分,銀行購買南海公司股票四百萬鎊。因要購買這項股票,銀行不得不再增募資本三百四十萬鎊。這時總算下來,銀行貸給政府的金額為九百三十七萬五千零二十七鎊十七先令十便士半。但其資本總額卻不過八百九十五萬九千九百九十五鎊十四先令八便士。兩方對比,銀行貸給政府的有息貸款,已多於其母本,或者說,已多於其要對股東分派紅利的資金了。換言之,銀行已開始有不分紅利的資本,而這種資本已多於分紅的資本了。這情況一直繼續至現今。1746年,銀行陸續貸給政府一千一百六十八萬六千八百鎊,銀行陸續募集的分紅利資本亦達一千零七十八萬鎊。自此到今日,這兩數目都沒有改變。遵照喬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五號法合,為了延續銀行營業執照,銀行同意繳給政府十一萬鎊,不取息,亦不要償還,所以,這不曾增加銀行貸出額,亦不曾增加銀行資本額。銀行紅利,時有高低,視各時期銀行對政府貸款的利息的高低以及其他情況為轉移。

這貸款利息率已由百分之八逐漸減至百分之三。過去幾年間,銀行紅利常為百分之五點五。英政府穩定,英格蘭銀行亦隨之穩定。貸給政府的金額不損失,銀行債權人亦不致有所損失。英格蘭不能有第二個銀行由國會議決設立,或有六人以上的股東。所以英格蘭銀行已非普通銀行可比,它是一個國家大機關了。每年公債利息的大部分,是由它收付,財政部證券,是由它流通。土地稅、麥芽稅的征收額,往往是由它墊付。這些稅的稅款,納稅人往往逾期好幾年不到國庫繳納。在這情況下,即使主事者明察,但由於對國家的職責,亦不免發行逾量的紙幣。它也貼現商人彙票。有時,不僅英格蘭,就連漢堡、荷蘭的巨商,亦求它貸借。據說,1763年,有一次,英格蘭銀行在一星期內貸出了將近一百六十萬鎊,大部分還是金塊。額數是否如此巨大,期間是否如此短促,我不敢妄斷。但英格蘭銀行,卻真有時迫不得已,竟以六便士的銀幣來應付各種支出。慎重的銀行活動,可增進一國產業。但增進產業的方法,不在於增加一國資本,而在於使本無所用的資本大部分有用,本不生利的資本大部分生利。商人不得不儲存隻應急需的滯財,全然是死的資財,無所利於商人自己,亦無所利於他的國家。慎重的銀行活動,可使這種死資財變成活資財,換言之,變成工作所需的材料、工具和食品,既有利於己,又有利於國。在國內流通即國內土地和勞動的生產物所賴以年年流通年年分配給真正沼費者的金銀幣,象在商人手上的現錢一樣,也是死的資財。這種死資財,在一國資本中,雖是極有價值的一部分,但不能為國家生產任何物品。慎重的銀行活動,以紙幣代替大部分的這項金銀,使國家能把大部分這項死資財,變做活動的資財,變做有利於國的資財。流通國內的金幣銀幣,可與通衢大道相比。通衢大道,能使稻麥流轉運到國內各市場,但它本身卻不產稻麥。慎重的銀行活動,以紙幣代金銀,比喻得過火一點,簡直有些象駕空為軌,使昔日的大多數通衢大道,化為良好的牧場和稻田,從而,大大增加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但是,我們又必須承認,有了這種設施,國內工商業,固然略有增進,但用比喻來說,和足踏金銀鋪成的實地相比,這樣由紙幣的飛翼飄然吊在半空,是危險得多的。管理紙幣,若不甚熟練,不用說了,即使熟練慎重,恐仍會發生無法製止的災禍。比方說,戰爭失敗,敵軍占領首都,維持紙幣信用的庫藏,亦陷敵手。在這種情況下,國內流通全靠紙幣進行的國家,比起大部分靠金銀來流通的國家,當然要困難得多。平常的通商手段既全無價值,除了物物交換,除了賒欠,就不能有所交換。一切賦稅,既常以紙幣繳納,君主也就無法支付軍餉,充實武庫。在這種情況下,全用紙幣的國家比之大部分用金銀的國家更難恢複原狀。因此,一國君主,要把他的領土隨時都保持在易於防守的狀態,就不僅要防止那種能使發行紙幣銀行破產的紙幣發行過剩現象,還要設法使銀行所發紙幣不在國內流通界占較大的部分。

國內貨物的流通,可分作二途:(一)商人彼此間的流通;(二)商人與消費者間的流通。同一貨幣,無論其為一張紙幣或一枚現金,可能有時用於前一種流通,有時用於後一種流通,但由於這兩種流通,是同時不斷進行的,所以,各需一定數量的貨幣來經營。商人彼此間流通的貨物的價值,決不能超過商人和消費者間流通的貨物的價值。商人所買的一切,終須賣歸消費者。商人彼此間的交易,往往是批發,所以每次總須有大量貨幣。商人和消費者間的交易,往往是零售,所以每次有小量貨幣(如一先令或甚至半便士)就夠了。但小量貨幣流通得比大量貨幣快得多。一先令比一幾尼流轉得快,半便士又比一先令流轉得快。因此,以年計算,全部消費者所購買的價值,雖至少應等於全部商人所購買的價值,但消費者每年購買所需的貨幣量,卻比較小得多。由於流通速度較快,同一枚貨幣,作為消費者購買手段的次數,比作為商人購買手段的次數多得多。紙幣可加統製,或使其單在商人之間流通,或推廣其流通範圍,使商人與消費者間的交易,亦有大部分使用紙幣。如果鈔票麵額,沒有在十鎊以下的,象在倫敦情況那樣,那末,紙幣的流通,勢必隻限於商人彼此之間。消費者得到一張十鎊的鈔票,在第一次買東西的時候就須兌換這張鈔票,那怕所購僅值五先令。所以在消費者把這張鈔票用去四十分之一以前,鈔票早已回到商人手上去了。蘇格蘭各銀行所發的鈔票,卻有小至二十先令的,在這情況下,紙幣的流通範圍就自然推廣,使商人與消費者間的交易,亦有大部分使用紙幣。在國會議決禁止通用十先令和五先令的鈔票以前,消費者購物,便常使用小額紙幣。北美洲那裏發出的紙幣,竟有小至一先令的,結果,消費者購物,幾乎都用鈔票。至於約克州,有些紙幣,僅值六便士,結果如何,更不用說了。發行這樣的小額紙幣,如果得到準許而且普遍實施,即無異獎勵許多普通人去開銀行,並使他們有力量成為銀行家。普通人所發出的五鎊甚至一鎊的期票,大家會拒絕不用;但他發出的六便士期票,大家卻不會拒絕。這些乞丐般的銀行家,當然很容易破產,結果,對於接受他們鈔票的窮人,可能引起很大的困難,甚至極大的災難。把全國各地銀行鈔票的最低麵額,限為五鎊,也許是較好的辦法。這樣,各地銀行所發的鈔票,大抵就會隻在商人彼此間流通,象在倫敦一樣。

在倫敦,發行的鈔票的麵值不得少幹十鎊。五鎊所能購得的貨物,雖僅等於十鎊之半,但在英國其他各地,人們對五鎊,正象豪華倫敦人對十鎊那樣重視,而且一次花掉五鎊,也象倫敦人一次花掉十鎊那樣稀罕。如果紙幣象在倫敦那樣,主要在商人間流通,市麵上的金銀便不至匾乏。如果象在蘇格蘭尤其是象在北美洲那樣,紙幣的流通,推廣到商人與消費者間交易的大部分,市麵上的金銀就會全被驅逐,國內商業會至用紙幣進行。蘇格蘭禁發十先令、五先令的鈔票,曾稍稍減輕市麵上金銀缺乏的困難;若再禁發二十先令的鈔票,當有更大的功效。聽說,美洲自從禁發若幹種紙幣以來,金銀已更豐饒了。在紙幣未曾發行以前,聽說美洲的金銀還更豐饒。雖然紙幣應當主要限於商人之間的流通,但銀行在這場合,仍能幫助國內工商業,幾乎象在紙幣差不多占全部通貨的場合一樣。因為商人為應付不時急需而須儲存的滯財,本來就隻在商人之間流通的。在商人與消費者的交易上,商人沒有儲存滯財的必要。在這種交易上,商人隻有錢進,沒有錢出。所以,雖然銀行鈔票的發行,隻限於如此數額,使得隻在商人之間流通,但銀行通過貼現真實彙票及現金結算辦法,依然能夠使大部分商人不必儲有那麼多的現金,專門用來對付不時的需要。銀行依然能夠對各種商人提供它們所能提供的最大貢獻。也許有人說,銀行鈔票無論數額大小,隻要私人願受,就應在許可之列。政府禁止其領受,取締其發行,實在是侵犯天然的自由,不是法律應有的。因為法律不應妨害天然的自由,而應予以扶持。從某觀點說,這限製誠然是侵犯天然的自由。但會危害全社會安全的少數人的天然自由,卻要受而且應受一切政府的法律製裁,無論政府是最民主的政府或是最專製的政府,法律強迫人民建築隔牆,以預防火災蔓延,其侵犯天然的自由,無異於我們這裏主張以法律限製銀行活動。由銀行鈔票構成的紙幣,若由信用確實的人發行,無條件的,隻要拿來,隨時都能兌現,那就無論從哪方麵說,它的價值,都等於金幣銀幣,因為它隨時可以換得金銀。任何貨物,用這種紙幣買賣,其價格一定象用金銀買賣,一樣便宜,不會稍貴。

有人說,紙幣增加,由於增加通貨總量,從而減低全部通貨價值,所以,必會提高商品的貨幣價格。這話,不見得可靠,因為有多少紙幣加進來,就有多少金銀會改作他用,所以,通貨的總量,不一定會增加。一世紀來,蘇格蘭糧食價格,以1759年為最廉。但那時因有十先令、五先令銀行鈔票的發行,紙幣之多,實非今日可比。再者,現在蘇格蘭銀行業的增加,總算可以了,但現在蘇格蘭糧食價格和英格蘭糧食價格的比例,卻和先前沒有兩樣。英格蘭的紙幣,可算多了,法蘭西的紙幣,可算少了,但兩國穀物價格的貴賤,卻多是相等。在休謨發表《政治論文集》的1751年和1752年間,以及在蘇格蘭增發紙幣之後,糧食價格極明顯地漲了起來,但其原因,與其說是紙幣增加,無寧說是天時不正。如果構成紙幣的鈔券,是否能夠立即兌現,還須取決於發行人的有無誠意,或取決於持券人未必都有能力履行的一種條件,或者要在若幹年後才能兌現,而且目前不計利息,那情形就不同了。這樣的紙幣,當然要按照立即兌現的困難或不可靠性的大小,或者按照兌現期間的遠近,而多少跌在金銀價值之下。數年前,蘇格蘭各銀行,常在所發鈔票上加印選擇權條款。依此條款,凡持票求兌者,或見票即兌,或見票六月後兌現,但添付六個月的法定利息,可由銀行理事決擇。有些銀行的理事先生,有時利用這個條款,有時威脅持大批鈔票求兌者,要他們滿足於一部分的兌現,否則就要利用這條款。那時候,蘇格蘭的通貨,幾乎大部分是這些銀行的鈔券。能否兌現,既大是疑問,其價值當然會低落在金銀之下。在這弊病未經消除的期間(尤其是1762年、1763年和1764年),卡萊爾對倫敦實行平價彙兌,達弗裏斯距卡萊爾不及三十英裏,但對倫敦的彙兌,卻往往貼水百分之四。很明顯,這是因為卡萊爾以金銀兌付彙票,達弗裏斯則以蘇格蘭銀行鈔票兌付彙票。這鈔票要兌換現金,既然不一定有把握,所隻和鑄幣比較,價值就跌了百分之四。後來,國會禁止發行五先令、十先令鈔票的命令,又規定鈔票不得附加選擇權條款,英格蘭對蘇格蘭的彙兌才恢複自然彙率,即順應於貿易情況和彙兌情況的彙率。約克郡紙幣,竟有小至六便士的,但持票人按規定要存票至一幾尼才可要求兌現。這個條件,在持票人方麵,往往難於辦到。故其價值亦低在金銀價值之下。後來,國會議決,廢止這種規定,認為它不合法,並且象蘇格蘭一樣,禁止發行二十先令以下的鈔券。北美洲紙幣,非由銀行發行,亦不能隨時兌現。它是由政府發行的,非經數年,不能兌現。

殖民地政府雖不付持票人以任何利息,但曾宣告紙幣為法幣,須按額麵價值接受支付債務。但是,即使殖民地政府非常穩固,在一般利息是六厘的地方,十五年後才能支付的一百鎊鈔票,其價值和四十鎊現金差不了多少。所以,強迫債權人接受一百鎊紙幣作為清償以現金借給的一百鎊債務,未免太不公平,任何以自由相標榜的政府大概都未曾試行過。這顯然象誠實坦率的道格拉斯博士所說,是不誠實的債務人欺騙債權人的一種勾當。1772年,本雪文尼亞政府,第一次發行紙幣,佯言紙幣價值與金銀等,嚴禁人們以紙幣賣貨時索取比以金銀賣貨較高的售價。這個法令,言專橫,則與其本意所要支持的法令無異;言無效,則有過於其本意所要支持的法令。法律可以使一先令在法律上等於一幾尼,因為它可以指導法庭解除這樣拿出一先令的債務人的義務。但是,售貨與否,賣者各有自由。強賣者視一先令為一幾尼,卻是法律所辦不到的。所以,有的時候英國對這一些殖民地的彙兌,一百鎊可以等於一百三十鎊,而對另一些殖民地,一百鎊卻簡直可以等於一千一百鎊,雖有這樣的法令,亦無可奈何。試一研究其中原因,就知道價值懸殊,乃是因為各殖民地發出去的紙幣額,極不相等。而且,紙幣兌現期限,長短不一,兌現可能性,亦大小不同。這樣看來,國會議決殖民地以後發行的紙幣,都不得定為法幣,是最適當不過的。為什麼各殖民地都不讚成這個議決案呢?與我國共他殖民地比較,本雪文尼亞對發行紙幣往往比較持重。那裏的紙幣,據說,從來沒有低落到未發紙幣以前的金銀價值以下。但在紙幣第一次發行以前,本雪文尼亞已提高殖民地鑄幣的單位名稱,且由議會議決,英國五先令的鑄幣,在殖民地境內流通,可以當作六先令三便士,後來又提高至六先令八便士。所以,殖民地貨幣一鎊,即使在通貨是金銀幣的時候,和英幣一鎊比較,價值已低百分之三十以上,在通貨是紙幣時,其價值低於英幣一鎊的價值,很少大大超過百分之三十。主其事者,以為這樣提高鑄幣單位名稱,使等量金銀,在殖民地比在母國當作更大的數目使用,即可防止金銀輸出,卻不知道殖民地鑄幣的單位名稱提高後,由母國運來的貨物的價格,亦必按比例提高,金銀輸出,還是一樣迅速。殖民地紙幣,既許人民按其麵額用以完納本州各種賦稅,不折不扣。所以,即使紙幣真的或被認為要在很久以後才兌現,其價值亦定可多少增加一些。不過這種增加價值,要看本州發行的紙幣額怎樣超過本州繳納賦稅所能使用的紙幣額,而有多少不等。

據我們考察所得,各州紙幣額,都大大超過本州繳納賦稅所能使用的紙幣額。一國君主,如果規定賦稅中有一定部分必須用紙幣繳納,那末,即使紙幣什麼時候兌現,全視國王的意誌,亦定能多少提高紙幣的價格。發行紙幣的銀行,若測度納稅所需,使所發紙幣額,常常不夠應付納稅人的需求,那紙幣價值,即將高於它的麵值,或者說,紙幣在市場上所能買得的金銀幣,會多過它票麵所標誌的數量。但有些人就根據這點,來說明所謂阿姆斯特丹銀行紙幣的升水,即說明它的價值何以高於通用貨幣,雖然據他們說,這種紙幣不能憑所有者的意誌隨便拿出行外去。他們說,大部分外國彙票,須以銀行紙幣兌付,換言之,須在銀行帳簿上轉帳;該銀行理事先生,故意使銀行紙幣額,常常不夠應付這用途的需要。他們說,這就是阿姆斯特丹銀行紙幣常比金銀幣價值高百分之四甚至百分之五的理由。但我們將在後麵看到,這種說明是很不確實的。紙幣價值,雖可落在金銀鑄幣價值之下,但金銀價值,不會因紙幣價值下落而下落。金銀所能換得的他種貨物的量,不會因此減少。金銀價值對其他貨物價值的比例,無論在什麼場合,都不取決於國內通用紙幣的性質與數量,而取決於當時以金銀供給商業世界大市場的金銀礦藏的豐瘠,換言之,取決於一定數量金銀上市所需要的勞動量對一定數量他種貨物上市所需要的勞動量的比例。銀行發行鈔票,若有限製而且可隨時兌現,即可不致妨礙社會安全,而銀行的其他營業,亦就可任其自由。英格蘭和蘇格蘭兩地,近年來,銀行林立,許多人引為隱憂。但其設立,不僅無害於社會;社會安全,反從而增進了。銀行林立,競爭者多,為提防同業進行惡意的擠兌,各行的營業自必格外慎重,所發紙幣,亦必對現金額數,保持適當的比例。這種競爭,可使各銀行的紙幣,限在較狹範圍內流通;可使各銀行在流通中的紙幣,因而減少。全部紙幣既分別在更多的區域流通,所以,一個銀行的失敗(這是必有的事),對於公眾,影響必定較小。同時,這種自由競爭,又使銀行對於顧客的營業條件,必須更為寬大,否則將為同業所排擠。總之,一種事業者對社會有益,就應當任其自由,廣其競爭。競爭愈自由,愈普遍,那事業亦就愈有利於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