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章 雲水中學征地拆遷(五)(1 / 2)

向應洋不在家,接待大家的是他的老父親,一個80多歲的老人。聽了眾人說清楚來意後,有點耳背的老人沒有說話,而是陷入了沉思,像是在回憶往事一般。

這時候,劉文著急地說道:“老人家,這塊地本來就是雲水中學的,你看你們拿回去種了十來年的菜,現在是不是可以考慮還給中學,當然了,我們會給你們適當的補償。”

原本還在沉思的老人,聽了這話後,騰地站了起來:“小夥子,你說什麼,這地是學校的?你的意思是我霸占了學校的地方?我可告訴你,我種的這塊地,可是我們老向家的。這是當年解放的時候,政府分給我家的地,我現在還留著當年的土地證,你們要是不信,我可以拿出來看看。”

龍永河說道:“老人家,你家裏現在種著的這塊菜地,已經在四十年前就給了雲水中學使用,當時給了你們補償,你說的土地證,應該是五十年代發給你的吧,早就失效了。我們政府也不是白要回土地給中學擴建用,畢竟你們確實種了十幾年的菜,會給你們一定的補償。”

老頭子登時不高興了,氣呼呼地說道:“怎麼就不管用了?這可是漁陽縣政府頒發的土地證,你說沒用就沒用?你們別忽悠我了,這地我是不賣給你們的。而且,今天我兒子他們不在家,你們別以為我上了年紀,就好糊弄、好欺負,如果你們堅持要亂來的話,我們向家也不是軟柿子,隨便你們拿捏的。你們走吧,我不歡迎你們。”

眾人隻得退出了他家。

出了門後,陳慶之有些疑惑地問道:“龍委員,剛才聽你的意思,似乎對那個五十年代的土地證有所了解,能不能給我講講,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黃四成他們也是第一次接觸這個事情,也都好奇地盯著龍永河,期待他能給出一個解釋。

龍永河之前在另外一個鄉鎮工作的時候,分管過國土規劃工作,剛好遇到過類似的問題,當初特意學習了這方麵的文件資料,也詢問了一些老同誌,因而有一定的了解。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規定“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因此,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方,由地方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這本證是以戶為單位填發的,也是私有土地及房屋的法律憑證。

但是到了1956年6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其中的第十三條規定:入社的農民必須把私有的土地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根據該章程,個人不再擁有土地所有權。

1962年9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該草案規定:生產隊範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