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2)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4)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6)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案例介紹
2004年3月,村民田某向杜某借款30萬元,用於做生意。後來田某生意虧損無力還債。杜某遂決定向法院起訴,此時有人告訴杜某如果向法院起訴,需要交納很多費用,很不劃算,還不如再給田某一段時間,慢慢索要。請問如果杜某向法院起訴田某,按規定應該繳納多少訴訟費用?
案例分析
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分段計算,然後相加。本案雙方爭議的金額為30萬元。可以采取以下辦法進行計算:
50元+(100000-10000)元×2.5%+(200000-100000)元×2%+(320000-200000)元×1.5%=6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