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籌委會、推委會嚴謹的工作和廣大港人的共同努力,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順利產生了。綜觀行政長官產生的全過程,始終貫徹了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這場選舉,公平競爭的精神、嚴格監察的完備機製,理性文明的選風,已初步成為香港新的選舉文化。
根據香港基本法所規定的行政長官的職責範圍,1997年2月1日舉行的籌委會第八次全體會議,通過了第一任行政長官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就籌備成立香港特區的有關事宜開展一係列準備工作的有關決定。隨後,董建華辦公室在港成立,籌組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的有關工作緊張有序地展開。由董建華委任的行政會議成員就職,特區行政會議已經組成並開始運作;由董建華提名的第一屆政府23名主要官員獲得國務院的正式任命,部分官員已加入董建華辦公室開始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說明按照“一國兩製”方針和香港基本法規定而采取的民主形式,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得到港人的普遍認同。它向全世界顯示,在英國殖民統治下生活了150多年的香港人有了自己當家做主的權利。香港循序漸進的民主形式在逐步形成,通過參政議政,廣大港人開始登上“港人治港”的曆史舞台。
成立臨時立法會確保平穩過渡
400位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的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於1996年12月21日在深圳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60名議員,完成了籌建香港特區的第二大中心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產生,對實現香港平穩過渡和特區成立後正常、有效運作提供了重要保證。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英國政府對香港的管治至1997年6月30日即告終止。這樣,港英立法局等依照《英皇製誥》和《皇室訓令》設置的政製架構,也就自然隨著英國殖民統治的終止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製架構,將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組建,體現的是中國政府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與港英的谘詢機構立法局,不僅性質不同,而且分屬兩個截然不同的法統。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理應在中國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後產生。但中方為了實現平穩過渡,根據英方的建議,同意如果港英1995年產生的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符合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和基本法的規定,其成員也符合一定的條件,經籌委會確認後,可以直接過渡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成員。1990年初,中英兩國外長通過7封外交信函就此達成協議和諒解,全國人大在1990年4月4日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中對此也作了規定。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直通車”安排。
90年代初英方錯估中國局勢,改變在香港問題上與中方磋商合作的政策。1992年英國第28任港督彭定康到任後,單方麵提出了所謂的香港“政改方案”。這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關於在香港過渡時期的後半段中英雙方有必要進行更密切的合作,審議為1997年順利過渡所要采取的措施的規定;違反了香港的政治體製和民主發展與基本法相銜接的原則;違反了中英兩國就1997年前後香港政製銜接,特別是1995年立法局選舉辦法所達成的協議和諒解。
在中方的一再要求和努力下,中英兩國政府代表從1993年開始就香港1994/1995年選舉安排問題進行談判,磋商如何在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相銜接和兩國已達成的協議及諒解的基礎上,使“直通車”的安排能夠成為現實,以利於實現香港政製方麵的平穩過渡。談判進行了7個月17輪,英方卻毫無誠意,一意孤行,最後還單方麵中止了談判。在雙方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英方自行按“政改方案”進行了香港1994/1995年三級政製架構的選舉。
這樣,英方就一手拆掉了“直通車”的路軌。中國政府和人民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香港的長遠利益,維護中英聯合聲明,維護基本法,決心“以我為主,團結港人、依靠港人”,實現香港的平穩過渡。
1993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區籌委會預備工作委員會成立,立即著手對如何建立特區立法機關的問題進行研究。根據全國人大1990年4月4日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具有“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的權力。在“直通車”被毀後,籌委會有權對特區第一屆立法機關的建立另作安排。
特區第一屆立法會是無法在1997年7月1日之前產生的。因為此時香港尚在英國管治之下,從主權原則、法律和實際操作上,都不允許也不可能由港英當局主持在港選舉產生香港特區的第一屆立法會;另一方麵,要進行立法會議員的選舉,須進行選區劃分、選民登記和投票、開票等工作,這也不可能在特區政府成立後的短時間內完成。“直通車”被毀後,如何保證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具備完整的行政、立法、司法體係,不致出現“法律空缺”?預委會進行反複研究,並結合香港各界人士的建議,提出設立特區臨時立法會是體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則,確保平穩過渡的最可行辦法。籌委會成立後,又進行深入討論,得出的結論與預委會一致。1996年3月籌委會第二次全體大會通過了《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