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決定》在會上和會後得到鄧小平、陳雲同誌的高度評價和充分肯定。鄧小平同誌在通過這個決定的會議上指出:《決定》是“馬克思主義的新政治經濟學”。在22日中顧委會議上又說:“這次的文件好,就是解釋了什麼是社會主義,有些是我們老祖宗沒有說過的話,有些新話。”“過去我們不可能寫出這樣的文件。沒有前幾年的實踐不可能寫出這樣的文件。寫出來,也很不容易通過。我們用自己的實踐回答了新情況下出現的一些新問題。不是說四個堅持嗎?這是真正堅持社會主義。”陳雲同誌在會上書麵發言中說:決定中“對計劃體製改革的基本點所作的四點概括,完全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現在,我國的經濟規模比50年代大得多,也複雜得多。50年代適用的一些做法,很多現在已不再適用。”“如果現在再照搬50年代的做法,是不行的”。並指出今後體製改革“必須邊實踐,邊探索,邊總結經驗”。
我認為,確認社會主義經濟是商品經濟,是我們黨對社會主義經濟的新的概括,是對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的一個重大發展,它反映全黨在計劃和市場關係這個體製改革的根本問題的認識,已達到一個新的階段。1980年“體改辦”的《初步意見》雖然已初步提出過這一共識。現在作為中央全會決議通過,成為黨和國家的正式決策,這就為我國按照商品經濟的客觀規律改革經濟體製規定了正確的前進方向。現在回頭來看,當時我們的認識還是有不足的地方。我們雖然認識到社會主義經濟還是商品經濟,也需要有宏觀管理,但是還沒有認識到發展商品經濟必須在總體上放棄蘇聯式的行政指令性計劃經濟體製,沒有認識到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計劃管理必須以市場機製為基礎,發揮市場機製在資源配置上的基礎性調節作用。《決定》中專門加上一句“不是那種完全由市場調節的市場經濟”,盡管給“市場經濟”加上了“不是那種完全由市場調節的”限定語,仍然為日後一些實際上主張計劃經濟的人反對擴大市場機製的作用留下了某種可以利用的依據。盡管《決定》還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在改革理論的發展過程中,確實邁出了有決定意義的一大步,是一個重大的突破。隻要切實按照商品經濟的規律來改革經濟體製,遲早是會確立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變的目標的。
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的改革理論,以1987年10月黨的第十三次代表大會,又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十三大在論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的基礎上,對改革理論和方針的提法更前進了一步,指出:“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體製,應該是計劃與市場內在統一的體製。”“必須把計劃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換和價值規律的基礎上。以指令性計劃為主的直接管理方式,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們的任務就是要善於運用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這兩種形式和手段。”“計劃和市場的作用範圍都是覆蓋全社會的。”“利用市場調節決不等於搞資本主義。”大會還提出“新的經濟運行機製,總體上來說應當是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機製。”這句話後也引起一些爭議,在我看來,具體表述是否確切,可以研究,但其精神是正確的。十三大的論述,表明我們對計劃和市場關係的認識又前進了一步,距離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改革目標,是更加接近了。我在1987-1988年,曾連續寫了《要把馬克思主義這門科學不斷向前推進》《把計劃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換和價值規律基礎上》等幾篇論文,從理論上對十三大精神展開論述。
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決定》的那幾天,是我一生中又一次特別高興的日子。《決定》通過是我們國家的喜事,我為改革事業得到新的有力推動而高興。
(選自薛暮橋:《薛暮橋回憶錄》)
企業改革從“放權讓利”到“全麵承包”
放權讓利,這是十年來我國企業改革的主線。在此期間,各地也廣泛進行了諸如股份製、承包製、資產經營責任製、租賃製等多方麵的試點。從1987年開始,承包製和租賃製在全國企業普遍推行,其中大中型企業以承包製為主,小型企業則較多地實行租賃製。
放權
我國的企業改革,是從放權開始的。對企業的放權,大體上經曆了兩個階段:
一是1983年下半年,四川省率先進行了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試點。
1979年4月,國家經委在北京召開了企業管理體製改革試點座談會。會議指出,改革企業管理體製,必須擴大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5月,國家經委等部門聯合發出通知,確定《關於企業管理改革試點座談會紀要》提出的改革內容,在京、津、滬選擇八戶企業進行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試點。
為了引導擴權試點的正常進行,1979年10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國營企業自主權的五個文件。這五個文件是:《關於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幹規定》《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的規定》《關於開征國營工業企業固定資產稅的暫行規定》《關於提高國營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改進折舊使用辦法的規定》《關於提高國營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改進折舊使用辦法的規定》《關於國營工業企業實行流動資金金額信貸的暫行規定》。這五個文件的主要內容是:對經營有盈餘的企業實行利潤留成;在增加盈利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改進折舊費使用辦法;對企業實行固定資產有償占用製度和流動資金全額信貸製度;為了鼓勵企業發展新產品,有關新產品的費用(增添設備等措施所需的費用除外)按一定比例,從企業實現的利潤中留用。文件還規定,企業在保證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根據條件可以製定補充計劃,按補充計劃生產的產品,可以自行銷售,可以承擔協作任務和進料加工,來料代加工;企業有權向主管部門申請出口自己的產品,並按規定取得外彙分成;有權按國家勞動計劃指標擇優錄用職工;有權決定自己的機構設置,任免中下層幹部;有權對多餘、閑置的固定資產實行有償轉讓或出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企業攤派各種費用,不經批準,不準隨便向企業抽調人員、設備、材料和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