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八王議政(2 / 2)

其四,如不牢記父汗的訓言,不聽取兄弟的規勸,仍悖理行事,初則定罪;若不改,即沒收其諸申;若再不改,即加以監禁,等等。

上述八王即八大貝勒,又稱八和碩貝勒,和碩貝勒也稱旗主貝勒。努爾哈赤頒布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諭,改革政體,旨在提高八和碩貝勒的地位,限製繼嗣新汗的權力,以維護後金長治久安的統治。通過這次政體改革,努爾哈赤使後金政權掌握在八和碩貝勒手中。八和碩貝勒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如:

第一,推舉新汗。努爾哈赤身後新汗的繼立,在“八和碩貝勒內,擇其能受諫而有德者,嗣朕登大位”。八和碩貝勒握有擁立新汗的大權。新汗既不由先汗指定,也不是自封,而是為八和碩貝勒議後共同推舉。新汗既被八和碩貝勒共同推舉,繼位之後便不能獨攬後金大權,其權力受到很大的限製。

第二,“並肩共坐”。新汗與八和碩貝勒並肩共坐一處,同受國人朝拜。新汗在正旦,一拜堂子,再拜神祇,三拜叔兄。隨後升禦座,與八和碩貝勒並肩一處共坐,共受諸臣叩賀。這項朝儀規定將八和碩貝勒位列堂子、神祇之次,而居於新汗之上;在接受群臣朝拜時,新汗與八和碩貝勒居於平等地位。從而在禮儀上給予新汗以嚴格的限製。

第三,共議國事。“一人縱有知識,終不及眾人之謀”,因命八和碩貝勒“同心謀國,庶幾無失”。努爾哈赤規定在會議軍國大政時,新汗要與八和碩貝勒共同議商,集體裁決。這就使八和碩貝勒操持後金軍國大事的最高決策權,從而限製新汗恣肆縱為,獨斷專行。

第四,“八分”分配。就是後金軍掠獲的金帛、牲畜等,歸八和碩貝勒共有,按“八分”即八旗進行分配。這既為著防止“八家”因財富分配不均而禍起蕭牆,更為著防止新汗一人壟斷財貨。這項規定使諸和碩貝勒與新汗在經濟上享有同等的權力,從而對新汗的經濟權加以限製。

第五,任賢退奸。努爾哈赤規定八和碩貝勒要“斥奸佞,舉忠直”。凡牛錄額真以上官員,其任用、獎懲、升遷、貶斥,都由八和碩貝勒會議決定,而不由新汗一人專決。八和碩貝勒要撤換“己既無才,又不能讚成人善,而緘默坐視”的庸臣,並從八旗貴族子弟中選擇賢能者加以補充。這樣新汗喪失了任免官吏的權力,而人事大權掌握在八和碩貝勒手中。

第六,斷理訴訟。努爾哈赤規定後金審理訴訟的程序分為三級:理事官初審,諸大臣複審,最後由八和碩貝勒定讞(yàn)。新汗操生殺予奪之權受到限製,八和碩貝勒掌握最高司法權。

第七,禁止私議。努爾哈赤規定,八和碩貝勒如“有故而他適,當告之於眾,不可私往。若麵君時,當聚眾公議國政,商國事,舉賢良,退讒佞,不可一二人至君前”(《清太祖武皇帝實錄》第4卷)。不許和碩貝勒在家中私議國政,也不許新汗同和碩貝勒單獨密議,以防奸謀。軍國大事需在廟堂聚集謀商,共同議決。

第八,廢黜新汗。八和碩貝勒如認為擁立的新汗,“不能受諫,所行非善”,有權罷免,另為擇立。

後金汗努爾哈赤改革後金政體,實行八和碩貝勒共議國政的製度。他將原來的君主集權,改革為八和碩貝勒共理國政,使其擁有國君立廢、軍政議決、司法訴訟、官吏任免等重大權力。由八和碩貝勒組成的貴族會議,成為後金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努爾哈赤試圖通過實行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製,在新汗嗣位之後,改革君主專製,實行貴族共治。這在我國二千多年的封建社會曆史中,是一項重大的創舉,也是一次可貴的嚐試。

但是,上述努爾哈赤改革後金政體的措施有其局限性。首先,這次改革僅局限在調整後金統治集團內部新汗與八和碩貝勒之間的關係。八和碩貝勒是後金汗下最大的女真貴族,後金的統治權實際上掌握在幾個大貴族,主要是四大貝勒手中,同諸申毫不相幹。其次,這次改革將異姓貴族排除在後金最高統治集團之外。如努爾哈赤建立後金政權,由五大臣執政。其後,“諸子皆長且才,故五大臣沒而四大貝勒執政”(《清史稿·列傳十二》第225卷)。這時,費英東、額亦都雖死,何和裏、安費揚古、扈爾漢尚在,但並不預政。這表明最高統治權局限在愛新覺羅氏大貴族之中,完全排除了異姓軍功貴族。再次,這次改革是以努爾哈赤《汗諭》形式進行的,意在平衡四大貝勒之間的關係,但這種權力平衡隻能是暫時的。天聰六年(1632)正月,皇太極始“南麵獨坐”,四大貝勒的平衡關係被打破,重新建立君主獨裁,努爾哈赤的改革失敗。

努爾哈赤頒布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汗諭》時已屆晚年。他逐漸將權力移交給八和碩貝勒,特別是四大貝勒,進行權力過渡,以準備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