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家住農村的麻世強碰到了贍養的難題。麻世強74歲,老伴早年去世。以前體格健壯時,麻世強靠打短工為生。2007年,麻世強的腿不慎摔傷,再不能出去掙錢了,加之年老體弱,隻能靠子女贍養。
2008年4月,麻世強與4個兒子簽訂了養老協議,約定由4個兒子每人每月支付200元給父親。按照當地的消費水平,每月800元足夠麻世強維持生活了,但是,他的大兒子、二兒子借口缺錢,不履行協議。
在生活沒有保障的情況下,麻世強向兒子要過幾回錢,村裏也上門調解過,均沒有效果。2008年9月,無奈的麻世強一紙訴狀,將4個兒子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按時支付協議約定的生活費,並共同承擔醫藥費。
因調解不成,2008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在對此案進行審理後,做出一審判決,法院支持了麻世強的訴訟請求。但是麻世強卻高興不起來,“兒子是自己養大的,父子之間發生這樣的事情,實在是沒有辦法。”麻世強說。
在現實生活中,與麻世強有相同遭遇的老人有很多。據某人民法院統計,近年來,法院幾乎每年都要審理幾十宗贍養案件,同時還有近十宗贍養費執行案。
那麼,有些子女為什麼不願意贍養老人呢?法院的同誌在案件調查中了解到,原因大致有三:其一,子女認為老人自己還有錢用,沒必要贍養;其二,子女借口經濟條件有限,不願意贍養老人;其三,家庭矛盾引發贍養糾紛。法官說第三點是最主要的原因。有些家庭成員文化程度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心胸狹窄,遇事犯倔,容易混淆權利與義務的關係,認為父母平時對子女親疏不一、處事不公而心存積怨,老少之間、婆媳之間、姐妹之間、妯娌之間、兄弟之間,在家庭瑣事、分家析產等方麵存在矛盾,形成對立,不易化解。這些問題,均成為危及父母“飯碗”的原因。
不管子女以何種借口來推脫贍養老人的義務與責任,這種行為都是違反道德與法律的。要知道,贍養父母不僅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更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必須履行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行政的和刑事的相應法律責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其內容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麵:首先是物質上的幫助。有負擔能力的子女對於年老體弱,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父母,子女有給予經濟上的物質幫助義務,保證父母在生活上衣食無憂,不使其因年老、疾病等原因而使生活水平下降。
其次是生活上的照料。子女對父母不僅僅是在物質上給點東西,每月給點錢就算是履行了贍養義務,還要在生活上給予照料。當父母在因體弱、因病住院,或者癱瘓臥床等原因使其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子女要及時地給予無微不至的關懷和生活照料。
再次是精神上給予慰藉,亦即精神上的贍養。現代社會,特別是城鎮居住的老人往往都有自己的養老金、退休金等,在物質上一般是有保障的;當自己年老體弱、臥病在床時,可以雇請家庭保姆;生病住院時,可以請護工等給予生活上的照料。但所有這些都不能解決父母對子女的精神依賴和思念,天倫之樂是所有父母、老人所希望和追求的,所有的父母都希望子女們“常回家看看”。子女們這種對父母精神上的贍養慰藉,甚至比給予父母物質上的幫助和生活上的照料更有意義,更能得到父母的接受和理解。
贍養老人,子女責無旁貸。在現實生活中,即使每個家庭社會地位、經濟能力、教育水平不同,即使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但不可否認,老人在年輕時為家庭為社會付出了努力和勞動,做出了貢獻,在晚年時應該享受到自己的權利和應得的待遇。因此每個人都能夠意識到這一點,用一顆孝心去關愛老人,讓老人快樂、幸福地生活。
俗話說,羊羔跪乳,烏鴉反哺。父母生養了子女,也許就是這種血緣的不可選擇性,使子女在父母年老時給予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成為義不容辭的責任。對此,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等法律條文中都有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子女不應將贍養老人視做是家庭以外的負擔,不應是溫飽盈餘之後的“善行”,而應成為日常生活中樸素而溫情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