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庭對戰(1 / 2)

知料介紹:  法律[fǎlǜ](作者插:開頭那些資料看得有些悶,可以看資料後麵的哦!)

英文名稱:law

法文名稱:dénomination

“法

拉丁文jus,

法文droit,

德文recht,

俄文праhuy

都兼有“公平”、“正義”的含義。從“法”的詞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義,

簡述: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製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法屬於上層基礎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社會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製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

現在指----由立法機關製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體現統治階段的意誌,國家製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律」所味意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麵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範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文件,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肅靜,這裏是法庭,豈容你在這大聲喧嘩。”法官拍桌說道。

原告憤憤不平地坐下。

“法官大人,我當時人患有輕微弱智,視力也不怎樣,在這些自身條件內,被告更本沒可能給受害者林娜嵐致命一擊。”(本文女主角高詩說道)

“但是,在受害者身處的自然環境不需自身條件也可以殺死受害人”另一位律師:語琪

“而且原告與被告是兄弟關係,有可能陷害他嗎?”語琪繼續說。

高詩反說道:“不要忘記了,他們的父親臨終前留了一大筆財產給他們兄弟倆,作為哥哥的被錢迷惑,有什麼奇怪?”

“但是。”

“沒有什麼但是,我查了查原告李俊馳的財務,發現了他有大量走私物品到外國的紀錄”高詩不留一點麵子“而且原告所處的公司正處於財務困難中,還欠大批員工的月薪,法官大人,一個人在這麼多醜聞的包圍下,還會有優秀的品格嗎?他還是一個負責的哥哥嗎?這些問題,身為外人的我們無法解答,知道的隻有原告!而且他還三心二意,負情郎一個!”

說罷高詩淩烈的眼神直逼李俊馳,李俊馳不禁打了一個冷顫。

“夠了,你所說的都沒有證據,隻是憑空想象,無奇之談。”語琪說道。

“我說你是無言以對吧,知料我早就打印下來了,法官大人請過目。”高詩說罷便把知料交到法官處,嘴上勾起一絲冷笑。

笑得站在一旁的語琪和李俊琪不禁同時後退一步。語琪更是猛擦冷汗。

法官不用十分鍾就看完了,就下宣詞:“原告李俊馳因貪圖父親所留下的財產,不惜設計謀害弟弟即被告殺害林娜嵐,本官判處三年刑期,聽判員可有異議?”

“不行,法官大人故意殺人罪的概念與構成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