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六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湖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4]26號
第一條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湖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經常性助學活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7號),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堅持政府資助與社會捐助相結合,助學工作在省政府宏觀指導下由市(州)政府統籌,以縣(市、區)政府為主,分級負責,落實到校到人。
第三條助學對象主要為接受義務教育的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和城鎮低保戶家庭子女、城鄉孤兒、殘疾學生以及因突發事件致貧等家庭中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子女,適當兼顧其他困難學生。
第四條助學的主要方式是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免書本費、免雜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根據家庭貧困程度分等級救助。一等助學金:免雜費、書本費並適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二等助學金:免雜費和書本費;三等助學金:免雜費。
各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五條助學資金來源為財政撥款和社會捐助。
各市(州)、縣(市、區)要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專項資金。
國家義務教育助學金、免費教科書經費、省少數民族義務教育助學金和省中小學貧困生助學金等,主要對有關縣(市、區)、鄉鎮給予補助,金額用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
鼓勵和動員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經常性的助學活動。充分發揮各類基金會、“希望工程”、“春蕾計劃”、“山區女童助學計劃”、“扶殘助學活動”等社會公益項目在經常性助學活動中的作用。在全社會動員開展多種多樣的“一對一”助學活動,在大中小學生中廣泛開展“手拉手”等友愛互助活動。鼓勵學校、企業、社會為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歡迎境內外熱心公益事業的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對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貧困學生的捐贈,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捐贈指定了受益人的,其資金原則上用於所指定的受益人。若過於集中,經捐款方同意,可調劑資助。
第六條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每學期資助一次。資助要向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傾斜。各級財政性助學專項資金由各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管理,各類社會助學資金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由相關部門或單位管理使用。縣(市、區)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下達雜費和書本費減免控製人數。各學校根據減免控製人數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組織評審,公示無異議後實施,造冊報上一級中小學受援助學機構。
第七條建立湖南省經常性助學活動聯席會議製度,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各種形式助學活動項目,研究提供推進措施。經常性助學活動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廳牽頭,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各市(州)、縣(市、區)可參照建立相應聯席會議製度。
第八條切實加強經常性助學活動宣傳工作。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助學活動中的先進典型,對利用媒體組織的助學活動減免收費。各級政府對捐資助學貢獻較大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九條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每年都要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對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挪用助學金等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附錄七湖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工作實施意見
湘教發[2004]68號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湘發[2004]5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湖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04]26號),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機製,確保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助學工作的目標和任務。義務教育階段助學工作的總目標是:力爭到2005年基本解決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問題,確保不使一個孩子因貧輟學。各地必須從當地實際出發,提出年度工作目標。
二、建立健全助學工作的領導管理體製。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學生的助學工作實行“在省政府宏觀指導下由市(州)政府統籌,以縣(市、區)政府為主,分級負責,落實到校到人”的管理體製。
三、堅持“分類推進、分步實施”,全麵推進助學工作的開展。
“分類推進”是指對全省不同類別的地區提出不同的階段性助學目標和要求,並給予不同的政策扶持。根據各地年財政收入、人均年收入、省以上財政性助學金(含免費教科書經費)補助等指標把全省所有縣(市、區)劃分為三類地區(見附件):一類地區為使用國家及省財政性助學資金基本可以實現“兩免”的縣(市、區)(共19個);二類地區為經濟欠發達,基本沒有享受省以上財政性助學經費補助,或有少量補助但實現“兩免”仍有很大困難的縣(市、區)(85個);三類地區為經濟條件相對較好,可以依靠自身力量實現“兩免一補”目標的縣(市、區)(共19個)。今後幾年,省以上新增財政性助學資金和省直單位對口助學重點扶持二類地區。同時,根據學生的困難程度可將貧困學生劃分為“一免”、“兩免”和“兩免一補”三種類型分別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助。所謂分步實施是根據實際把資助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享受“兩免一補”的工作以縣(市、區)為單位分成二個步驟,第一步是力爭基本上實現“兩免”:免雜費和免書本費;第二步是在“兩免”的基礎上實現“兩免一補”:免雜費、免書本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四、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在今年秋季開學初製定助學金標準,向社會廣泛公布,並分別核定,公示今秋享受不同等級助學金的學生名單。
五、各市(州)、縣(市、區)必須於今年9月底之前成立教育受援助學機構,明確專人負責貧困學生的救助工作;同時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的經常性助學活動聯席會議製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各種形式的助學活動,研究推進措施。
六、堅持政府資助為主,社會資助為輔,多渠道籌措助學資金。各市(州)設立的財政助學資金原則上每萬人口不得低於0.2萬元,縣(市、區)設立的財政助學資金原則上每萬人口不得低於0.5萬元。
管好用好幫困保學資金。在今年秋季實施的“一費製”中,繼續保留幫困保學金項目,並適當提高了標準。幫困保學經費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必須全額用於貧困學生助學工作。
積極發動全社會參與經常性助學活動。要建立市(州)直、縣(市區)直單位對口助學製度,明確對口助學的責任和義務,製定對口助學活動的考核評價方案;廣泛動員,精心組織教育係統的全體幹部職工開展助學活動;充分發揮各類基金會、“希望工程”、“春蕾計劃”、“山區女童助學計劃”、“扶殘助學活動”等社會公益項目在助學活動中的作用。
在各類助學活動中,各教育行政部門必須發揮統籌協調的作用,提高助學效益,避免重複受助。
七、要切實加強對助學資金的管理。凡財政的助學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貪汙、截留、挪用;凡社會捐助的資金,必須充分尊重捐贈人的意願,落實到校到人。
助學資金的使用,原則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八、各級紀檢、監察、審計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助學工作的監督,對助學工作中出現的弄虛作假以及貪汙、截留、挪用助學資金等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九、加強輿論宣傳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助學活動的目的意義、助學方式和申請辦法,宣傳助學活動中的先進經驗、先進人物和感人事跡。要通過助學活動的大力宣傳,在全社會形成關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十、切實加強對助學工作的領導。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工作實行縣(市、區)長一把手負責製。要把助學工作作為對縣(市、區)基礎教育整體評估的重要指標。市縣兩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助學工作的表彰獎勵機製,對工作不力的要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