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章 這叫做事後搶劫(1 / 2)

馬峰連聲喊冤:“不是我!是李哥砍傷的!”

喬二嬰頭痛地捏了捏額頭正中間的皮膚,整個人的鬥誌一下子垮了。

“也就是說,你被同夥說動了,在他們盜竊雞鴨的時候給他們把風,沒想到他們被發現了,為了安全逃跑而打傷了人?”

“對啊。”

喬二嬰又用力地按了按太陽穴。

她覺得她急需一瓶清涼油。

“你知不知道這叫做什麼?”

“啥?”

“這叫做事後搶劫!”

根本不會定什麼掩飾、隱藏犯罪所得罪,也不是單純的盜竊罪,這起案子,說白了就是一宗盜竊罪+搶劫案的合體啊!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犯罪嫌疑人在盜竊、詐騙、搶奪罪的過程中或者得手後短暫的一段時間內,出於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的目的,而當場對他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由原本的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為事後搶劫,以搶劫罪定罪論處。

在這起案件當中,馬峰作為同案犯人,在轉化事後搶劫的過程中也賣過力。

一人既遂,集體既遂。

很不幸,他們肯定會被定為搶劫罪。

搶劫罪和盜竊罪的不同點,在於搶劫罪對人身存在暴力傷害或者暴力威脅,它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而盜竊罪對人身的威脅性則要低很多。

因此,比起盜竊罪,我國刑法對於搶劫罪的懲罰力度相對要大一些。

搶劫罪的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刑是死刑,同時並處財產刑。

聽馬峰的意思,他們這次作案的金額不是很大,也沒有將人刺成重傷,又不符合法律上加重處罰的情形,所以,按照法條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馬峰存在坦白的從寬情節,應該會從輕處理。

但再怎麼從輕,也絕對不會低於三年有期徒刑。

再加上之前56起盜竊案,定為屬於“情節嚴重”情形的盜竊罪的刑罰,兩相數罪並罰之下……

喬二嬰簡單地把情況說清楚,除了歎氣,還是歎氣。

馬峰也被鬱悶得不行。

他想不明白,好端端的,怎麼一跟喬律師說話,就要加重處罰?

這才過了一個小時,他就從管製、拘役變成了有期徒刑,又從三年有期徒刑變成了數罪並罰。

盜竊?

東西又不是他偷的!

搶劫?

他沒搶人雞鴨啊!

這兩個罪名怎麼會落他頭上呢?

馬峰想不明白。

喬二嬰直接翻出一本磚頭厚的《刑法》,一條一條指給他看,跟他解釋法條的具體含義,才算讓他死了個清楚明白。

馬峰這才發現自己不知不覺中就走向了一條違法犯罪的不歸路,當場差點沒痛哭流涕,逮著喬二嬰訴了足足三個小時的苦。

局麵尷尬,喬二嬰隻好一邊勸慰他,一邊跟他普及法律常識。

說到後來,天已經黑了,律所的人全部走了,前台助理還特地發了條短信給她,讓她注意鎖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