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行“憲法”的由來是什麼
台灣現行的“憲法”,是國民黨在大陸統治時期製訂的。這部“憲法”的理論淵源,可以追溯到中國革命先驅者孫中山提出的“權能分治、五權分立”原則。孫中山先生在世時,結合西方國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實踐,吸取中國曆代統治者的經驗,考慮到中國的現實情況,主張將政治權劃分為政權與治權。政權指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權;治權指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五權,五權分立、相互監督製衡。這樣既能避免專製獨裁,又可以克服西方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弊端。由於孫中山先生逝世過早,他的“五權學說”和政製設想均未能實現。
20世紀30年代初,國民黨標榜要“結束黨治,還政於民”,起草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於1936年5月5日公布,又稱為“五五憲草”。由於蔣介石集團忙於用武力“統一”中國以及抗日戰爭爆發等原因,“五五憲章”擱淺,未能施行。1946年11月15日以“製憲”為中心任務的“國民大會”在南京召開,通過了由國民黨一黨起草製訂的“憲法”,當時稱《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實行。
“憲法”分為“總綱”、“人民之權利與義務”、“國民大會”、“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中央與地方權限”、“地方製度”、“選舉罷免創製複決”等共14章175條。這部“憲法”是當時國民黨政治需要和政治鬥爭的產物,雖然規定了“五院”的設置,但與孫中山先生倡導的“五權憲法”相距甚遠,在政府製度上,實際上是一種總統製與內閣製的混合體。1949年國民黨退台後,將“憲法”搬到台灣,以“憲法”作為其“憲政體製”的法律基礎。同時,在1991年以前,台灣國民黨政權真正實行的不是“憲法”,而是被稱為“戰時憲法”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什麼是“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動員戡亂日期臨時條款”(以下簡稱“臨時條款”)也是國民黨在大陸統治時期製訂的。1947年6月,國民黨的政治經濟、軍事狀態更加惡化。國民黨總裁蔣介石提出“戡亂總動員”,認為“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不適應“動員戡亂”的需要。1948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依照“憲法”修訂程序,製訂並通過“臨時條款”。1949年國民黨退台後,又先後4次修訂“臨時條款”,作為在台灣實行專製獨裁統治的法律依據。
“臨時條款”共11條,主要內容是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的特別權力。“總統”擁有“緊急處分權”、“連任權”、“統帥權”、“人事任免權”、“召集國民大會權”以及“宣告戡亂時期終止權”。以上權力均不受“憲法”的限製,實際上無限製地擴大了“總統”的權力。
“臨時條款”在性質上大致相當於“憲法”修正案,與通常的憲法修正條款不同,一般修正案修改的憲法條文,即行廢止。而“臨時條款”僅凍結“憲法”中暫不適用的條文,“臨時條款”一旦廢除,則“憲法”有關條文仍可恢複效力。在實際作用上,“臨時條款”大於“憲法”,是附加在“憲法”之上的條款,“憲法”與之相抵觸時,總是以“臨時條款”為準。依據“臨時條款”,國民黨政權陸續頒布了“台灣地區緊急戒嚴令”等30多種法令、法規、條例,形成並且長期維持高度專製的“動員戡亂時期”體製。台灣地區處於戒嚴狀態共持續了38年(1949—1987年),期間禁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等,實行嚴格的“報禁”、“黨禁”。蔣介石、蔣經國父子相繼成為終身“總統”,直到他們先後死去才終止“總統”職務。所謂“中央”民意機構“國民大會”違反“憲法”規定,長期不進行換屆選舉,被稱為“萬年國會”,成為台灣政治和政府製度的“死結”。
“臨時條款”從1948年出台到1991年被廢止期間,與“憲法”共同作為台灣政治體製的法律基礎和規範。但是在此期間內,“憲法”確定的“憲政體製”僅僅是象征性的,“臨時條款”形成的“戡亂”專製體製才具有實質性。
台灣的“政治革新”與“憲政改革”怎樣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台灣的政治和政府製度出現明顯的變化。在發展變化階段和特征上,一是從1986年到1991年,實行“政治革新”,逐步放棄“動員戡亂時期”的專製體製,回歸到1947年“憲法”確定的“憲政體製”;二是從1991年開始,實行“憲政體製改革”,通過修訂“憲法”,改變1947年“憲法”確定的“憲政體製”。
1986年3月,國民黨召開十二屆三中全會,提出“政治革新”方針。會後,國民黨政府的“政治革新”在三個方麵有所進展:第一,解除戒嚴。1987年7月15日,在台灣實行了38年的“戒嚴令”被廢除,公民的言論自由、集會結社等政治權利得到恢複,“報禁”、“黨禁”也隨之取消;第二,充實所謂“中央”民意機構,1989年頒行“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促使“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中無限期留任的“資深委員”退職,準備召開“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三,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1991年4月,“臨時條款”被廢除。
台灣的“憲政改革”以修改“憲法”為主要內容,目的是解決“憲法”不合時宜的問題。“憲政改革”由國民黨發起和主導。1990年7月國民黨成立“憲政改革策劃小組”,確定采用“一機關、兩階段”來修改“憲法”。“一機關”指“國民大會”,“兩階段”即由“第一屆國民大會”進行“程序修憲”,“第二屆國民大會”開始進行“實質修憲”。
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通過“國民大會”代表產生的法源、任期等共10條“憲法增修條文”,對“憲法”進行技術性和程序修正,即完成了所謂“程序修憲”。1992年投入運作的“第二屆國民大會”開始“實質修憲”。1996年成立的“第三屆國民大會”則繼續“修憲”。所謂“修憲”,就是由“國民大會代表”分別或聯合提出“修訂憲法”的議案,交“國民大會”會議討論,以三讀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實現對“憲法”的修訂刪改。“修憲”幾乎涉及到1947年“憲法”的各章節條文。從已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看,“修憲”的結果大幅度改變了1947年“憲法”確立的“憲政體製”,原“五權分立”向“三權分立”方向發展;原傾向“內閣製”的政體變為傾向“總統製”;基本上確立了“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憲政”運作架構。
1991年正式開始的“憲政改革”是由國民黨推行和主導的。近年來,台灣的政黨分立,“國民大會”中的黨團派別分分合合,爭吵不休。有的主張“全麵修憲”;有的要求“重點修憲”;也有的反對“毀憲式修憲”;還有的提出仿效英、美等國采取“憲政慣例”的方式,在不進行“憲法”條文修動的情況下,處理實際“憲政”問題。目前看來,國民黨“一黨修憲”已成為曆史,台灣政黨格局的整合變化將左右“憲政改革”的發展變化。
台灣國民黨、民進黨、新黨的現狀怎樣
20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台灣出現由國民黨一黨專製到多黨製的重大變化。各政黨的政治主張、黨派人士在所謂“民意機構”及政府部門中的位置和人數日益成為製約台灣“憲政體製”發展變化的關鍵性因素。
目前,在台灣地區登記注冊的“合法”政黨共80個(1997年),其中大多數是徒有其名的小黨,被稱為“泡沫政黨”。在台灣政治舞台上有較大影響和在“憲政改革”中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政黨主要是國民黨、民進黨、新黨。
國民黨,其前身是1894年孫中山創立的“興中會”,1919年10月正式定名為“中國國民黨”。1949年,國民黨在大陸的統治徹底失敗後,遷往台灣,在台灣地區處於“執政”地位。
國民黨退台後,從1952年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開始,先後召開過9次代表大會。1976年前黨的領袖為蔣介石,稱“總裁”,蔣介石病逝後,改稱“主席”,由蔣經國擔任。1988年蔣經國病逝後,國民黨主席為李登輝。主席是黨對內對外的代表,享有政策的最後決定權和重要幹部的任免權。主席之下的組織係統有中央常務委員會、中央委員會、省、縣級委員會、區委員會、區分部委員會、小組會。黨員人數號稱有200多萬。台灣省籍黨員人數呈逐年上升趨勢,1997年已達80%以上。
50年代至80年代,台灣國民黨先後提出“改造自救”、“革新保台”、“政治革新”等舉措。90年代以來,國民黨陷入日趨嚴重的危機中,黨員人數減少,黨內權力鬥爭尖銳,分裂公開化,在民眾中形象不佳。目前,國民黨在“憲政改革”中的主導作用弱化,執政地位受到衝擊。在台灣,“國民大會”代表(簡稱“國大代表”)、“立法院”委員(簡稱“立法委員”)以及縣、市長實行黨派提名、民眾投票選舉方式產生。近年來,國民黨黨藉的當選者人數呈下降趨勢(見下表)。
1996年,國民黨中央提出“黨的再造案”,改造的方向確定為將黨改造成“選舉機器”。這一方案遭到黨內人士的反對。最終“黨的再造”方案確定為“用4年時間完成組織動員、文化宣傳、政策協調”三大任務,以提高競爭力,保住台灣政黨格局中國民黨一黨居優和執政黨的地位。
民進黨全稱“民主進步黨”,由台灣“地方選舉改進委員會”等民間團體的基礎上發展而形成,1986年9月正式組黨,初期黨員人數僅130人,至1997年底,民進黨號稱有黨員15萬人。
民進黨是台灣發展快變化大的政黨,也是目前僅次於國民黨的第二大政黨。該黨的基本綱領是:“民主自由的法政程序;成長均衡的財經政策;公平開放的和平社會;創新進步的教育文化;和平獨立的國防外交”。在有關“台灣前途”問題上,民進黨主張:“應由台灣全體住民以自由、自主、發展、普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共同決定。任何政府和政府的聯合都沒有決定台灣政治歸屬的權力。”
近年來,民進黨在台灣“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及“縣、市長”選舉中得票率和當選人數基本上呈升趨勢(見下表)。
新黨原為國民黨內的一個革新派別,全稱“新國民黨連線”。1990年開始組織化運作,其宗旨是促進國民黨“政治革新”。1993年,該派別正式宣布退出國民黨,另立“新黨”,目前新黨黨員人數不足10萬。
新黨自稱是“柔式民主政黨”,以“公正、平等、務實、幹淨”為建黨原則,采取集體領導方式運作,不設黨主席、常委或執行委員等,隻設召集人,負責主持會議。目前,新黨以8名左右的核心人物主持黨的運作。新黨強調以中產階級、知識分子和民眾利益“代言人”自居。明確提出反金權政治、反貪汙腐敗、反“台獨”,主張社會主義、照顧中華民族利益等項政治主張。新黨成立以後,逐漸發展成為台灣第三大政黨,並在第三屆“國大代表”和“立法委員”選舉中異軍突起,被稱為“民意機構”中關鍵的少數。
2000年,台灣將進行“立法委員”、“國大代表”的換屆選舉以及第十任“總統”、“副總統”的選舉。台灣的三大政黨將如何競爭與整合,尚難預料。
台灣所謂的“中央政府”製度怎樣
1“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簡稱“國大”。根據孫中山權能區分的理論,“國民大會”為“中央”政權機關,“總統”及“立法、行政、司法、監察、考試”5院為“中央”治權機關。
依據1927年“憲法”的規定,“國大”行使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權。即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國大”由“全國”各地區、各職業團體、婦女團體、僑居國外的國民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6年。
“第一屆國大”於1947年在大陸選舉產生,法定代表3045人,實際選出2681人。1949年國民黨退台,“第一屆國大”被搬到台灣。為維持和延續政權機關,國民黨決定,“第一屆國大”可繼續行使職權至下一屆“國大”召開,放棄原法定代表名額和法定集會人數,以原代表為“資深代表”,不改選,陸續增補部分代表,稱為“增選代表”或“增額國代”,每6年改選1次。“第一屆國大”存繼到1992年,長達44年未進行換屆選舉。期間共舉行七次大會和兩次臨時會議,主要任務是修訂“臨時條款”,依照“臨時條款”的規定選舉“總統”、“副總統”。1991年召開的“第一屆國大第二次臨時會議”上決定廢除“臨時條款”和進行“國大”換屆選舉。
“第二屆國大”於1991年12月在台灣地區選舉產生,次年開始運作,代表名額為403人。“第三屆國大”於1996年3月在台灣地區選舉產生,代表減為334人。這兩屆“國大”的主要任務是修改“憲法”。“修憲”的結果,不僅使“國大”的性質發生變化,而且其職能與結構也發生轉變。主要表現在:
第一,“國大”趨於常設化。“國大代表”的任期由6年改為4年。增設“正、副議長”,負責主持會議、決定議事程序等。“國大”下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以及分別研討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文化等各種委員會,其中專門研究“修憲”及有關“憲政”事宜的委員會增多,職權加大。
第二,“國大”罷免、選舉“總統”、“副總統”的職能被取消。
第三,“國大”增加行使人事任命同意權。“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的同意任命權由“國大”行使。
“第四屆國大”將於2000年3月產生。從目前情況看,台灣地區的“國大”還沒有最終定位。改為單一製的“國民議會”或與“立法院”形成“上、下兩院製”尚不清楚。
2“總統”
按“憲法”的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其職權有:①軍令權,統率和指揮陸海空三軍。②公布法令權,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③外交權,負責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等。④宣布戒嚴權,依法宣布全國或地區實行戒嚴及解除戒嚴,但須立法院的通過或追認。⑤發布緊急命令權,國家遇天然災害、瘟疫或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總統”依法發布緊急命令。⑥任命文武官吏權。⑦召集“國民大會”權。等等。從以上權力看,所謂“總統”兼有“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共同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