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夏商周時期的賦稅(1 / 3)

一、賦稅的起源

中國是世界上人類發展最早的地區之一。在這塊土地上勞動和生息的世代人民,為我們譜寫了悠久的曆史和文化。中國的原始社會,大約是從幾十萬年以前開始的。由於漁獵經濟的進步,因而促成了氏族公社的最後形成。而氏族製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又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首先是農業的確立。相傳神農氏“因天之時,分地之利,製耒耜,教民農作,神而化之,使民宜之”。由於部落首領領導氏族成員,利用天時地利,從事農業生產,使農業得到了發展,中國成了世界上農業發達最早的國家之一。在農業發展的基礎上,家畜飼養業也產生並發展起來。在繼續狩獵和捕魚的同時,除了養狗之外,開始普遍養豬。家畜飼養成了農業的一個重要補充。隨著農業、家畜飼養業的發展,人類生存和生活的需要,又向原始手工業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原始手工業,如製陶業、紡織業、縫紉業以及房屋建築業等也開始出現。隻是這時的手工業多在農事和其他生產的間隙中進行,它們還沒有從農業中獨立出來,而是同早期農業生產結合在一起進行的。生產的產品也主要是為了滿足本部落居民的需要。農業、畜牧業和手工業的發展,使男子在生產中的地位普遍得到加強。社會生產和家庭經濟中男女所處地位的變化,母係氏族社會為父係氏族社會所取代。這時,生產水平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隨著畜牧業和手工業先後成為獨立的生產部門,這種社會大分工,又進一步推動了生產工具的改進和生產技術的提高。糧食不僅較前豐盛了,還有不少糧食用作儲備;而手工工藝的進步,使以直接交換為目的的商品生產出現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氏族部落內部的財產占有開始有了差別,出現了階級分化。一種新的社會形態——奴隸製,開始在原始社會的內部萌芽、生根和發育起來。交換的進一步發展、私人占有財富的增多,則是促使原始社會迅速向奴隸製社會轉變的催化劑。在國家出現以前,為保證氏族首領和氏族集團的公共需要,需向公社成員提取一部分產品充當公積金。這種無償占有,還不完全具備稅收的性質。隻有當國家出現以後,為了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才產生了稅收。正如恩格斯所說:“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捐稅是以前的氏族公社完全沒有的。”

二、中國早期的賦稅

賦稅,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這個曆史階段,通常是指: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的水平,出現了剩餘生產物,財物的私人占有和貧富差距的拉大,導致私有製的產生,進而形成了相互對立的兩大階段。而階級矛盾的加劇,促使國家的出現。為了保證國家行使職能,就需要向人民征收捐稅。所以,生產力發展,是稅收產生的基礎;而國家權力的出現,是賦稅產生的前提。據史籍記載,夏王朝是中國古代最早出現的國家,它用貢賦形式向臣民進行征收,征收的原則:“禹別九州,量遠近,製五服,任土作貢,分田定稅,十一而賦。”就是說,禹根據各地離京畿的遠近,土質的肥瘠、高下,評定土地等級,征收收獲量十分之一的稅。據《史記夏本紀》載,早期的貢賦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是對農產品的征收,“相地宜所有以貢”。二是各地方臣屬向中央貢獻的土特產品,如兗州貢漆絲,青州貢鹽,希海物等等。這是中國古代最早的賦稅形態。相傳夏禹廢禪讓,傳位於子,開始了“家天下”的曆史。王位世襲製的確立,世襲君主的產生,國家機構也就得到了加強。為了強化自己的統治,保證法令的通行,各代王朝還在加強軍隊建設、修造監獄、製定嚴厲的刑法的同時,也加強了賦稅的征收管理。據史料分析,在夏代的貢賦,已具有如下一些賦稅的一般特點:第一,強製性。它是根據國家的需要,按規定強製征收的。第二,無償性。貢、賦征收上來後,一般用於滿足國家政治、軍事、經濟等方麵的需要。但是,由於夏王朝剛剛脫離原始社會,還帶有它脫胎而來的氏族社會的許多殘餘;其內部不同部落和地區,具有不同的特點;所以,表現在賦稅征收上也互有差異。這說明夏王朝的賦稅,還處於不成熟的幼年階段。此外,各部落所貢方物由於交通、地理條件限製,不能定時、定量、定律進行交納,這也是早期賦稅的一個特點。

三、賦稅製度

一田製和田賦田製在三代,土地屬奴隸主占有。相傳在禹治水之時,即觀察土地,識別土質,把田土按高低、肥瘠情況分為九等,量遠近,製五服,任土作貢。在夏王朝,國家把土地按遠近分給奴隸主貴族,奴隸主貴族再按級下分,最後將土地分給平民和奴隸耕種。據《孟子》所說:“夏後氏五十而貢。”即每戶夫耕種畝一塊的土地。商周則實行井田製。“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國家把大約九百畝的一塊地分為九塊,中間一塊是公田,周圍八塊是私田;公田由八家共耕,公田裏的收獲物歸奴隸主。總之,在三代,土地是按等級分配;對平民實行勞力課征。田賦夏代的貢、賦上麵說到,夏禹在治理水患時,也考察了各地的地形和土質,將全國各地的田土,按高下、肥瘠分為九等,又根據使用的情況規定了賦稅等級。其征收比率,據說是“十一而稅”。夏代的田賦征收有兩種:一種是按田土征收定額的田賦;一種是根據各地的特產,強行規定貢納土特產品。據史籍記載,夏代把全國分為五個區域。在王城之外,每五百裏為一區,根據各區距離王城的遠近和運輸負擔,確定繳納物品的精、粗。賦稅的比率,一般是收獲量的。因年成有好壞,夏代的做法是將相鄰幾年的收獲,求出一個平均數,以其平均收獲量的,作為貢賦定額,不分凶年、豐年,都要繳納規定數量的糧食。所以,夏朝的稅賦,實際上是一種農業定額稅。夏代的貢,是指各地諸侯、臣屬向夏國王貢納的土產、珍寶。如揚州貢金二品、瑤、琨美玉、竹箭、齒、革、羽、旄、桔、柚;徐州貢五色土、孤桐、浮磬、,蟲,賓珠及魚等。這裏麵又分常貢和臨時貢納,後者一般是那些難得的物品或新鮮果品。商代的田賦製度——助助法是建立在井田製度基礎上的一種田賦製度。《孟子》說:“殷人七十而助”。據朱熹解釋:以畝的土地,分為九塊,每塊畝,中為公田,八家共耕;外為私田,八家各授一區。納稅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獲交公。私田不再納稅。這種田賦的性質,《孟子》說:“助者借也。”實是一種借民力助耕的勞役地租。這種以租代稅的形式實際上是對活勞動的直接征發。助法的稅率,《孟子》說是十一稅率。實際上每家負擔的是,即%,比十一稅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