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采光權、油煙擾民、鄰裏擾民、通風排水等現象真是大倒苦水,卻又無可奈何,成為引發鄰裏矛盾的老大難問題。由於以前沒有法律約束,這些問題難以有效解決。《物權法》的誕生,鄰裏間的糾紛將如何解決?聽聽法律怎麼說——
與鄰居共用的樓梯平台,可以私自圈占嗎?
【案例】
董某與馮某同住某單元六樓,兩家共用一個樓梯平台。董某在進行房屋裝修時,為堆放裝修材料,將樓梯平台圈占了起來。馮某認為董某圈占樓梯平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董某恢複原狀。董某認為小區有電梯可供上下,自己圈占樓梯平台並未對馮某構成妨礙,不同意拆除。董某的行為合法嗎?
【法博士如是說】
董某私自圈占樓梯的行為是非法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馮某作為業主,享有與其房屋相毗連的樓梯共同部分的共有權。董某占用樓梯平台的共有部分,將其作為自己的專有部分來使用,明顯超出了合理的使用範圍,構成了對馮某共有權的侵害,因此應當停止侵害,恢複原狀。
業主可以將自家房屋裏的牆拆掉嗎?
【案例】
胡某購買了一套四居室,但他覺得客廳不夠大,於是把客廳與一間臥室的隔牆拆了,把這間臥室並入客廳。鄰居得知情況後,急忙前來阻止,告訴胡某所拆的牆是承重牆,不能拆。胡某卻認為自己是在自家的房子內部搞裝修設計,他人無權幹涉。胡某的說法正確嗎?
【法博士如是說】
胡某的說法不正確。商品房業主雖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對房屋的裝修不能隨心所欲,尤其不能妨礙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私自拆除承重牆、破壞房屋外貌、占用或損壞房屋的共有部分、在房屋的公用區域亂寫亂畫以及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等,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本案中,胡某擅自拆除承重牆,損壞了房屋的承重結構,給房屋帶來的安全隱患已經危及相鄰方的利益,因此其鄰居有權要求其恢複原狀。
自家住房變餐館,需經相關業主同意嗎?
【案例】
2007年,秦某下崗在家,於是決定利用自家的住房開家餐館,既可便利小區居民,又能為自己謀生。房屋經過簡單的裝修後,飯館開張了。可是沒過多久,樓上的住戶許某向物業公司反映,秦某家的油煙太大了,致使他家無法開窗。物業公司找到秦某要求其采取措施,否則餐館就得停業,秦某不以為然,聲稱是在自家開餐館,與他人無涉,照常營業。許某應該怎麼辦?
【法博士如是說】
秦某的做法侵犯了許某的利益,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秦某應該采駟必要的措施以兔油煙熏到鄰居。如果秦某不采取任何措施繼續營業,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許某有權請求管理單位責令秦某停業,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秦某停止侵害。
噪音擾民,業主如何維權?
【案例】
木匠小李租用了小趙家樓下的一間門麵房,在小區院子裏蓋了一間民房當工棚。從此,每天不到7點鍾就會聽到錘子敲打木頭、切割機分離木塊的聲音,有時直到晚上11點還不收工。因為小李的出現,致使小趙無法正常休息。請問,小趙能否起訴未匠小李?
【法博士如是說】
木匠小李製造噪聲影響他人休息,而且在屬於業主共有的建築區劃內私自建民房,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小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居民將住宅轉為商業用途,鄰居有權說“不”嗎?
【案例】
鄭先生一家為圖清靜,搬到了一幢隻有6層高的住宅樓。但住進去沒多久,住宅樓底層便開始裝修,據說準備開洗浴中心,並將在3個月後啟用。裝修需用的水泥、木材等材料占據了過道的大部分空間,不但影響鄰居的通行,而且施工發出的巨大噪聲也嚴重影響了樓裏居民的正常生活。想到3個月後洗浴中心就要開業,鄭先生更是心煩。那麼,他有權阻止這一切嗎?
【法律解折】
鄭先生及周圍的鄰居均有權利反對,他們可以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要求洗浴中心停止營業,直到獲得所有受到其營業行為影響的住戶們的同意。
讓他三尺又何妨鄰居私搭亂建,影晌生活怎麼辦?
【案例】
孫某在買下一套房產後,擅自進行拆建,拆建所產生的噪音、灰塵等令鄰居趙某無法
忍受,幾經勸說,孫某仍拒不停工。無奈之下,趙某隻得將其投訴至物業和業主委員會。請
問,物業和業主委員會應該怎麼辦?
【法博士如是說】
孫某作為小區的業主,有義務遵寧小區的管理規約,對於他的行為,業主委員會及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利及葉製止,如果其仍不聽勸阻,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不當的行為。
築壩攔水致別人遭受損失,怎麼辦?
【案例】
高某家與倪某家相鄰,高某家的地勢略微高一些,兩家中間有一條自然水流通道。某年,由於雨水較多,為防止水道進一步擴張,保護自家住宅,倪某建了一個水壩,將原來的水流方向稍微向高某家順了順。沒想到,由於雨水過大,水位上漲,造成水流衝毀了高某家院子裏的牛圈。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倪某應該賠償高某的損失嗎?
【法博士如是說】
根據有關規定,在相鄰排水用水關係中,雙布當事人應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遠的原則,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合理分配和使用。相鄰的一方奸采有正當理由必須改變水的自然流向而影響他人利益葉,應該先征得對方同意,並且適當補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本案中,倪某為了使自己的住宅不受侵害建造水壩,這一行為已經使上述的“排水權”的權利性質發生了改變,自然流水變成了人工排水,給高某帶來了損失,倪某依法應該賠償。
進出無路,是否隻能另辟蹊徑?
【案例】
胡某、張某各自擁有位於某市一街道的兩處相互毗鄰的房產,中間有一條南北向弄堂,由北入口,南麵通至胡某所有的房屋中後排小犀。根據該市國土資源局地籍表標明,該弄堂的產權歸張某所有。2006年5月,張某以此為由,將弄堂鎖住,並堆放建築垃圾,不讓胡某通行。胡某認為弄堂是到其後排小屋的必經通道,張某封鎖弄堂,致使其隻得在前排房屋上鑿牆洞進出後屋,妨礙其通行。在交涉不成的情況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博士如是說】
弄堂的產權雖然屬於張某所有,但從兩家房屋的地理來看,弄堂是胡某進出其後排房屋的必經通道,如果張某不允許其通行的話,胡某隻能在自家前排房屋後鑿洞穿行,這對於胡某來說,費用和工程都過甚,因此,張某應該允許胡某繼續利用弄堂通行。
為裝修而搬運建材,鄰居不讓通行怎麼辦?
【案例】
胡某、史某兩家是鄰居,胡某要裝修房屋,在運送建材時,必須經過史某的院子,史
某阻攔胡某搬運建材通過他家院落。這時胡某應該怎麼辦?
【法博士如是說】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由於胡某搬運建材必須經過史某家,屬於《物權法》中規定的“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情況,因此胡某有權通行,史某應該提供必要的便利。胡某可與史某進行協商爭取他的同意。如果史某執意不肯,胡某可以請求村委會、居委會等部門出麵予以協調,也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建築施工、鋪設管線可以利用鄰居的土地嗎?
【案例】
小錢和王某因線路糾紛鬧上法庭。原告小錢訴稱王某與自己因瑣事發生爭吵後,將自己家的照明線及電話線全部剪斷,致使家裏照明及通信中斷。要求判令被告將照明線、電話線恢複原狀,並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被告王某則辯稱原告小錢未經同意,在自己的屋後砸釘子,亂扯電線,對房屋、人身及其他財產安全造戍了嚴重威脅。原告小錢經自己再三警告仍置之不理,所以才將其照明線、電話線剪斷,這是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不應賠償。法院該怎麼判呢?
【法博士如是說】
本案中,如果小錢家的照明線、電話線的安裝必須通過王某房屋上空,則王某應該允許小錢的鋪設行為。如果對方亂拉電線,使自己和家人的安仝受到威脅,也屬於小錢鋪設行為不當,王某可以要求其進行改善,而不能剪斷對方的線路,禁止小錢從自己的房屋上空鋪線。同時,小錢鋪設照明線、電話線,如果必須經過王某的房屋,有權要求王某允許自己鋪設,但也應該注意鋪設線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避兔給王某的財產和生活造成不便,甚至威脅到王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在自家地上蓋房,想蓋多高就多高嗎?
【案例】
戴某與李某兩家係前後鄰居,李某住戴某北麵,兩家房距5.8米。今年3月,戴某翻蓋房屋,準備在原來的宅基上建兩層高的樓房,便找到李某協商。李某表示,按農村風俗前房不能高出後房,自己的房屋是4.8米,看在祖家爺的分上,前後可以一樣。戴某雖口頭答應,但他趁李某外出做生意之際,強行超建。在上層已建3米時,聞信而至的李某以該房建成後會影響自己房屋采光為由加以阻止,但戴某卻認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想蓋多高蓋多高,誰都無權幹涉。無奈,李某訴至法院。
【法博士如是說】
本案中,戴某雖然是在其自已的宅基上建房,但基於對相鄰關係的尊重,也應當避兔對李某已經建成的房屋造鹹通風、采光和日照妨礙,而不能想蓋多高就多高。一旦戴某所建房屋妨礙了李某房屋的日照,戴某就應該承擔責任,拆除超建的部分。
自建樓房影響鄰居采光、通風要賠償嗎?
【案例】
馮某與馬某是鄰居。2009年12月,馮某翻蓋房屋,在原址上蓋起了一棟三層小樓。小
樓蓋起後,馬某家的采光、通風大受影晌,夏天連續日照的時間還不到4個小時,到了冬天,馬某家更是陷入“黑暗”中,基本見不到陽光。為此,馬某多次找馮某協商,但均沒有結果。
20098年3月,馬某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馬某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法博士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