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的印象中,猶太人總是以財富為先,但事實上猶太人認為美德與財富往往是聯係在一起的,一個品德高尚的人才有可能獲得他人的尊重和認可,才能得到他人的支持,不論在生活上還是事業上。
正如《塔木德》書中所雲:財富、美麗、善良、力量、誠實、智慧都是重要的,而且就是世界的全部。
獨居鬧市而不犯罪
猶太人的靈魂深處,有種可貴的“慎獨”精神,也就是可貴的自我反省、自我批評的精神。他們總是去問自己做了什麼,應該做什麼,做對了什麼,卻很少去要求別人該怎樣。
同樣,猶太人有著凡事從自己做起,善於自我反省,慎獨自律的傳統。作為上帝的“特選子民”,他們以信守合約、遵守法律著稱於世。不管如何,都要求自己遵照契約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和享用自己的權利。
他們相信,隻有從自己做起,從自己這方麵去執行合約,才符合上帝對“特選子民”的要求,也隻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合約的精神——按照合約規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兩方都按合約來要求自己,這樣合約的價值才能真正體現;否則,一方不從自己做起,卻要求對方,那合約的執行就會遇到困難;如果雙方都想著用合約去牽製別人,那麼這個合同就可能要破產。
在與猶太人的商業往來中,根本不存在猶太人不履行合約的情況,除非是合約本身有問題。正是這種先從自己做起,自己嚴格要求自己遵守約定的商業精神,使猶太人獲得了“世界第一商人”的桂冠。
《塔木德》上有一句話,叫“在他人麵前害羞的人,和在自己麵前害羞的人之間,有很大的差別”。這個差別,其實就是所謂“罪感”和“恥感”的區別。
所謂“罪感”,就是把罪之惡看做是由罪本身的屬性決定的。無論何時何地,人知我知,犯罪就是為惡,就是一件應該激起愧疚之心的事情。
而所謂“恥感”,則把罪之惡看做某種取決於外界狀態的屬性,為人知者方為惡,不為人知則無所謂惡不惡。所以,犯罪者的愧疚或者懺悔,不是為了作惡本身,而是為了作惡竟然被人發現。這種“悔”是為了搞錯時機而悔,要是正逢無人發現的機會,何悔之有?
很明顯,在“罪感”支配下的個體行為要比在“恥感”支配下的行為在遵守規範時有著更大的自願性、自覺性和自律性,這在猶太人的行為中表現得是十分明顯的。
猶太民族的大門始終敞開著,不能遵守上帝律法的人盡可以自己走出教門,何況連猶太共同體都長期處於某種“獨居”狀態,更不要說猶太人個體了。這樣一個民族不能不要求其成員多多“慎獨”,多多“知罪”。
在拉比的教誨中,“獨居鬧市而不犯罪”,之所以能同“窮人拾遺不昧”和“富人暗中施舍十分之一的收入給窮人”同立為“神會誇獎的三件事”,其共同之處,盡在一個“獨”字。猶太人的上帝所讚賞的“慎獨”,其實正是猶太民族延存的基本要求。
猶太民族弘揚“慎獨精神”,但絕不必意味著一切以自我為中心,他們絕不提倡“獨善其身”式的“隱士”,而是教導人們要和普通大眾生活在一起。
孝敬父母是所有美德的基礎
猶太人對家庭關係極為重視,對協調家庭關係不遺餘力。在他們看來,維係家庭,就是維係民族。
從《塔木德》中,我們可以找到許多推崇人倫親情的動人事例與故事。
有個猶太人住在古代以色列的一個叫戴馬的鎮上。他擁有一塊價值6000個金幣的鑽石。有個拉比想用這顆鑽石來裝飾聖殿的正殿,便帶了6000個金幣來到他家,向他買這塊鑽石。
可是湊巧放鑽石的金庫的鑰匙放在父親的枕頭下方,而父親又剛好睡得正香。這個人便對拉比說:“因為我不能吵醒父親,所以,不能把鑽石賣給你。”
拉比認為,這個人為了不吵醒父親而寧肯放棄賺錢的機會,是個孝順兒子,值得褒獎。
而一位拉比自己所行的孝道,更令人驚歎。他同母親一起外出,走到一片高低不平的地方時,母親每走出一步,拉比便把自己的手伸出來,墊在母親的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