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保險費率應遵循下列原則:
1.適當原則
適當原則是指保險費率所收取的保險費,必須足以抵償各種賠付支出及其經營費用。也就是不高不低。否則,保險費不適當,入不敷出,可能造成保險人缺乏清償能力,甚至破產或倒閉。保險費率是否適當,通常是將實際損失率與預計損失率加以比較。如果實際損失率高於預計損失率,則表明保險費率偏低。
2.公平原則
這是指保險人應當公平地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公平的意思並不是一刀切。相反,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表現在,對於相似的風險單位或危險等級相近的被保險人,適用相同的保險費率。而對於不同的風險單位或危險等級不同的被保險人,則應適用不同的保險費率。
3.不偏高原則
該原則是要求保險人確定的保險費率不能偏高,以便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吸引社會公眾來投保。
專家支招
外出旅行買什麼保險
其實,旅遊出行時需要買的保險種類是旅遊意外險。
旅遊意外險是指一旦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約定由保險公司向旅遊者支付保險金的保險行為。
旅遊意外保險的賠償範圍是:
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
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藥費;
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
旅遊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
旅行社為國內旅遊者在中國境內旅遊辦理保險時,每位旅遊者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為入境旅遊的外國人、出境旅遊的中國人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時每位旅遊者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人民幣。購買旅遊意外險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條款,注意它的保障範圍以及責任免除,不是每個產品都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嗎
投保人不一定是受益人
常常有人以為“誰投保,誰受益”。實際上這是個誤區,為了解開這個誤解,我們先要了解什麼是投保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是申請保險的,也是負有繳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要求是成年人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做投保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死亡賠償金的受領人,對人身保險都需要指定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死亡後,由受益人領取死亡賠償金。
你投保,我受益
河北省一家工廠,2000年5月由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人身保險。該廠工人王某於2001年3月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迅速做了給付保險金的決定。但該把錢給誰呢?保險公司犯了難,原來保險公司發現,保單上載明的“受益人”是該投保單位,但受益人王某未對此做書麵認可。
廠方認為,王某雖未認可,但也沒反對,應該算默認。並且按“誰投保,誰受益”的慣例看,賠償金當然應該由廠方領取。那麼真是這樣的嗎?
投保人不一定是受益人 這個故事涉及到的“誰投保,誰受益”有沒有法律依據呢?實際上,投保人承擔繳納保險的義務,但並不一定就享有領取保險金的權利,受益權的獲得是有一定條件的。《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