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關於販賣嬰兒(1 / 1)

(牽涉觀念問題,若您堅持認為人非物質,且神化於動物界,即人類某種空靈的尊嚴高不可攀,請忽略本文的觀點,走您的神聖之路。)

販嬰實為走私行為,類似於改革開放之初的販煙、販衣物和再早時的販賣私鹽。下遊有使用需求,上遊有處置欲望,硬堵是堵不住的,還需疏通渠道,一如大禹治水。

具體的將販賣嬰兒轉化為正常的商品流通形式需注意如下幾個方麵:

首先,完善流通機製,使真正有撫養需求的人能夠通過正當渠道取得嬰兒商品。網絡時代了,買賣流程通過org網站直接辦理或在淘寶上授權服務商,難度並非不可控。

其次,監控嬰兒商品的唯一性,類似於超市商品的條形碼、二維碼,每個孩子從出生即全程記錄其dna,保證其成長過程有跡可尋。

再次,確保商品嬰兒如其他兒童一樣在成長過程中得到社會福利及法律保護,對商品嬰兒撫養家庭進行必要的監管(其實這一點在正當的社會領養渠道中已經實施,隻待進一步完善)。

最後,設置刑責控製下遊消費者(私下販賣者的刑責不必贅述)。“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這不僅是保護野生動物,對於嬰兒也是一樣的:不能讓走私渠道誘發殘次商品(嬰兒)的產生。

當然反對聲音肯定會有。負麵集團不提,正麵集團中主力肯定是奮鬥在打擊販賣嬰兒犯罪活動一線的幹警們。總不能讓大家政策性地下崗吧?都去公交車站當誌願者嗎?不是這樣的:新辟的流程中同樣需要監管機製,而且是一種更加陽光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