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時盟國為懲處日本主要戰犯而在東京設立的。1946年5月—1948年11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這裏進行了舉世矚目的“東京審判”。日本投降後,經盟國授權,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於1946年1月19日頒布了《特別通告》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設立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5月3—4日,首席檢察官宣讀了長達43頁的起訴書。起訴書指出,從1928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日本的對內對外政策“被犯罪的軍閥所控製和指導。這種政策是重大的世界糾紛和侵略戰爭的原因,同時也是愛好和平各國人民的利益和日本人民本身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原因”。起訴書列舉出55條罪狀,檢察官根據各項罪狀追究被告人的個人責任。被告中罪狀最多的達54項,最少的也有25項。審理期間共開庭818次,法官內部會議131次,有419位證人出庭作證,779位證人提供供述書和宣誓口供,受理證據4336份,英文審判記錄48412頁。整個審判長達二年半之久,耗資750萬美元。到1948年4月16日,法庭宣布休會,以作出判決。1948年11月4日開始,法庭宣讀長達1231頁的判決書,到12日才讀完。7人處以絞刑:東條英機、廣田弘毅、土肥原賢二、板恒征四郎、木村兵太郎、鬆井石根、武藤章;16人處以無期徒刑:荒木貞夫、橋本欣五朗、煙俊六、平沼騏一郎、星野直樹、賀屋興宣、木戶幸一、小磯國昭、南次郎、岡敬純、大島浩、佐藤賢了、島田繁太郎、自鳥敏夫、梅津美治郎、鈴木貞一;2人有期徒刑:東易麓德20年,重光葵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