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差別,借用略顯過時的文化學術語來說,就是“罪感”和“恥感”的區別。所謂“罪感”就是把罪之惡看作是由罪本身的屬性決定的。無論何時何地,人知我知,犯罪就是為惡,就是一件應該激起愧疚之心的事情。而所謂“恥感”,則把罪之惡看作某種取決於外界狀態的屬性,罪中為人知者方為惡,否則,無所謂惡不惡。所以,犯罪者的愧疚或者更恰當地說是愧悔,不是為了作惡本身,而是為了作惡竟然被人發現。這種“愧”是為了“出醜”而愧;“醜”要是不出來,何愧之有?這種“悔”是為了搞錯時機而悔,要是正逢無人發現的機會,何悔之有?從文化規範的內化程度來看,“罪感”顯然遠甚於“恥感”。在“罪感”支配下的個體行為要比在“恥感”支配下的行為在遵守規範時有著更大的自願性、自覺性和自律性。這三種屬性在猶太人的行為中表現得十分明顯,它們反映的是猶太文化整合的有效,促進的是猶太民族的凝聚。猶太民族的大門始終敞開著,不能遵守上帝律法的人盡可以自己走出教門,何況連猶太共同體都長期處於某種“獨居”狀態,更不要說猶太人個體了,這樣一個民族不能不要求其成員多多“慎獨”,多多“知罪”。在拉比的教誨中,“獨居都市而不犯罪”,之所以能同“窮人拾遺不昧”和“富人暗中施舍十分之一的收入給窮人”同列為“神會誇獎的三件事”,其共同之處,盡在一個“獨”字。

猶太人的上帝所讚賞的“慎獨”,其實正是猶太民族延存的基本要求。不過,猶太民族的“慎獨之智”還不止於此。猶太民族褒獎“慎獨”,但決不弘揚“獨善其身”式的“慎獨”。隱士式的“獨善之人”不是猶太社會尊崇的楷模。從前有個優秀的拉比,受到大家的景仰。他的行為高潔,為人親切而富於慈愛之心;做事十分拘謹,很注意小節,同時對神又非常的虔敬;生活謹慎得走路不會踩上一隻螞蟻,對神所建造之物絕不加以破壞。過了8O歲後的某一天,他的身體突然一下子開始變得虛弱了,並很快地就衰老下去。他知道,自己的死期已經臨近,便把所有的弟子叫到了床邊。弟子到齊了之後,拉比卻開始哭了。弟子十分奇怪,便問道:“老師為什麼要哭呢?難道你有過忘記讀書的一天嗎?有過因為疏忽而漏教學生的一天嗎?有過沒有行善的一天嗎?您是這個國家中最受尊敬的人,最篤敬神的人也是您;並且您對那像政治一樣肮髒的世界從來沒有插過一次手,照道理老師您沒有任何哭的理由才是。”拉比卻說:“正是因為像你們說的這樣,我才哭啊。我剛剛問了自己:你讀書了?你向神祈禱了?你是否行善?你是否有正當行為?對於這些問題,我都可以作肯定的回答。但當我問自己,你是否參加了一般人的生活時,我卻隻能回答:沒有。所以我才哭了。”以後的拉比們常用這則故事來勸說一些不在猶太人共同體活動中露麵的人,以使他們一起“參加一般人的生活”。從這裏不難看出,這個“一般人的生活”不是指一般意義上的衣食住行,也不是指常人的其他感性生活,而是特指猶太民族的集體生活。

《塔木德》明確宣布:如果一個猶太人完全與一切世事脫離,隻是用功學習10年的話,10年後他就不能向神祈求寬恕了。因為不管你把學問做得多好,把自己與社會隔開,這本身便是罪惡。這意味著,猶太人之所以成為猶太人不僅在於他作為一個純粹個人能夠遵守猶太律法,更在於他必須是作為一個猶太民族的自覺成員能夠遵守律法。猶太民族要的是“慎獨”的民族成員,而不是為“慎獨而慎獨”,“慎獨”到最後成了“一盤散沙”似的孤家寡人,這無疑會使猶太人作為一個民族不複存在。所以,個體的這種有分寸的慎獨,這種不忘民族身份、不脫離民族生活的慎獨,才真正體現了更高意義上的整合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