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說過,人在誕生之際就會延續一種亙古不變的醜惡“狗性”,那便是欺軟怕硬;當我在說這句話的時候,想必很多人或多或少地會認為,難道這個世界不就是一個弱肉強食、競爭慘烈的境況麼?當然,你說得很對,但是在當你說出這句話的時候,我已經判斷出你整個人的思維了;一種奉承於表象、一種局限於眼前、一種拘泥於現實的眼界,這種眼界是渴望被認可、祈求得到獲得感;人是一種自私自利的動物,自私到獨善其身都不行的時候,還要去反咬別人一口,自利到所獲得的就算扔進了垃圾桶,也不會給他人半點機會,當然比這更醜惡的是,社會對這類自私自利予以默許,上層建築倚仗的並非說經濟基礎,而是那一成不變的教條主義。而這醜惡到極致的現實看似風平浪靜,實則暗流湧動;那些背地裏的肮髒交易,不是實事遮蔽了你我的眼睛,而是被現實的教條主義所遮蔽;你的想象,不是被現實所掏空,而是被那精心策劃的謀局者所掩蓋。你就像黑客帝國中的“尼奧”,而我就像那苦口婆心的“墨菲斯”,我盡最大能力去給你解釋,也許你根本不會相信現實、更不會去認識這個現實,而是在這一張無形的大餅中庸庸碌碌;
道義論,是具有“道義”色彩理論的統稱,也譯作“務本論”、“義務論”或“非結果論”等,“在西方現代倫理學中,指人的行為必須遵照某種道德原則或按照某種正當性去行為的道德理論。”該理論體係側重的是道德行為動機,不注重行為的後果,而訴諸一定的行為規則、規範及標準,其理論的核心是義務和責任。也就是說,一個行為的正確與否,並不由這個行為的後果來決定的,而是由這個行為的動機和標準來決定的,注重的是這個行為的動機是否是“善”的,行為的本身是否體現了預設的道德的標準,這樣就突出了道義理性的地位,把道義行為的內在本質認定為是預設的和普遍的。
社會實踐的主體是人,道義論作為規範社會實踐主體存在的理論,必然要和現實中的人緊密聯係起來。在實踐中我們既不能重義輕利也不能重利輕義,真正的理想狀態是在“義”的規範下實現“利”,在“利”的實現過程中尋求更加符合現實的“義”的規範。因此,我們說“道義論”由形而上走向形而下是且有現實意義的,這個現實意義就是依據道義論形成的內在根據,將其真正地置於社會實踐之中,以社會公認的責任和義務來規範人類的實踐行為。
道義論形成的內在根據是人類及社會對道德權利、道德秩序、道德義務和道德評價的現實需要。道德權利是指實踐主體在利益、尊嚴與價值方麵要求得到滿足的權利,它是以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實踐主體的內心信念方式來維護的。道德權利的實現要求人們遵循一定的道德秩序,隻有有了良好的符合現實的道德秩序,社會的各項實踐活動才能順利進行,實踐主體在利益、尊嚴與價值等方麵的要求才能得以滿足。道德權利的實現要求道德義務的履行。道德義務是人們基於一定的道德信念,自覺履行的對他人和社會的責任、任務和使命,它不以報償為前提,這是獲取道德權利,實現道德需要的基礎所在。社會形態的變遷導致了道德評價的不同。在一個社會中,“人們依據一定社會或階級的道德標準對他人或自己的行為進行善惡、榮辱、正當與不正當等道德價值的判斷和評論,表明肯定或否定、讚成或反對的傾向性態度”決定著我們道德範疇的取舍、道德價值觀的建構與道德行為的反思,所以道德評價在道義論形成的內在諸根據中占有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