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2003年發表的《21世紀麵臨的新風險:行動議程》,提出了危機管理機製的新觀點:(1)具有國際先進水平去評估、預防、應對傳統的和新型的危機或危險;(2)加強應急反應,不僅在災害或危機發生之前,而且發生過程中、發生之後都應立即采取行動;(3)采取綜合、協調的方式,把政府、支援者、民間機構團結在一起,做好預先計劃、組織和安排;(4)利用新興技術,進行有效監測和監視,落實緊急狀態應急計劃與做好協調工作,對媒體宣傳進行合適的管理,控製成災範圍,在緊急行動上加強國際協調;(5)加強預防體製,指定明確的風險預防、監督責任和補償、增加透明度和提供信息等措施和製度。
對照上麵的幾條要求,分析我國公共危機管理機製的現狀,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國公共管理機製取得的成就與目前的不足。
(一)我國公共危機管理機製建設已取得的成就
1.全國應急預案框架體係基本形成
2005年1月26日,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25件專項應急預案,80件部門應急預案。預案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四類;按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Ⅰ)、重大(Ⅱ)、較大(Ⅲ)和一般(Ⅳ)四級。按照不同的責任主體,預案體係設計為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地方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五個層次。我國政府還根據風險分析結果,將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政府要求對發生的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不得遲報、緩報、瞞報和漏報,並要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分別完成了省級總體預案的製定工作,許多市、區(縣)也製定了應急預案。2005年2月,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華建敏表示:全國應急預案框架體係已初步形成。
2.國務院統一領導的應急管理領導體製初步建立
國務院是國家緊急事務管理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和處置工作。設有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等組織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和協調相關領域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遇到重大突發事件,通常是啟動非常設指揮機構,或成立臨時性指揮機構,由國務院分管領導任總指揮,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統一指揮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在國務院辦公廳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彙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這標誌著我國在中央層有了專門、常設的協調機構。
3.危機管理中的責任追究機製開始啟動
SARS危機之後,我們黨和政府對問責製度體係建設問題高度重視,已經出台了一係列有關問責的法律、紀律規定。在2007年8月30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突發事件應對法》中,更是明確了各級政府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責任,對不同級別、不同種類和不同嚴重程度的突發事件進行處置的主體、權限都作了規定。對於政府和有關部門沒有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或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直接負責人可能受到撤職或者開除等行政處分,有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問責的目的、情形、方式及適用和問責的程序、救濟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可以說,我國問責製度體係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這一框架的形成同時也標誌著我國危機管理中責任追究機製全麵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