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活動的主要業務
房地產是房產與地產的總稱。其中,房產是指各種房屋財產,包括住宅、廠房、商鋪以及文教、辦公、體育用房等;地產是指土地財產,包括土地和地下各種基礎設施,如供水、供電、供汽、供熱、排水、排汙等地下管線以及地麵道路等。房地產開發可將土地和房屋合在一起開發,也可將土地和房屋分開開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就是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它既是房地產產品的生產者,又是房地產商品的經營者。進行的主要業務有:
1.土地的開發與經營
土地是城市建設及房地產開發的前提和首要條件。土地開發和建設是指對征用或受讓的土地按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地麵平整、建築物拆除、底下管道鋪設和道路、基礎設施的建設,將“生地”變為“熟地”,以便擴大對土地的有效使用範圍,提高土地的利用程度,滿足不斷發展的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企業將有償獲得的土地開發完成後,既可有償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也可自行組織建造房屋和其他設施,然後作為商品作價出售,還可以開展土地出租業務。
2.房屋的開發與經營
房屋的開發是指在已經開發建設完工的土地上繼續進行房屋建設,其業務範圍包括: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工程施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等工作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於已開發完成的房屋,按其用途可分為商品房、投資性房地產、周轉房、安置房和代建房等。商品房是指為銷售而開發建設的房屋;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用於出租經營的各種房屋;周轉房是指為安置動遷居民周轉使用的房屋;代建房是指受地方政府和其他單位委托而開發的房屋。
3.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的開發
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的開發是指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開發建設的大配套設施項目,包括:開發小區內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如商店、銀行、郵局等;開發小區內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如小學、文化站、醫院等;開發項目外為居民服務的給排水、供電、供氣的增容增壓、交通道路等;開發小區內開發建設的公共配套設施,如居委會、自行車棚、車庫、幼兒園等。
4.代建工程的開發
代建工程的開發是企業接受政府和其他單位委托,代為開發的各種工程項目,包括土地開發工程、房屋建設工程、敷設、供水、供氣、供熱管道以及其他市政公用的設施等。
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了開發經營以上各項業務外,還從事工業、商業、飲食業、旅遊服務業以及商品房售後服務等多種經營業務。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特點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生產經營與施工企業不同。其經營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開發經營的計劃性
企業征用的土地、建設的房屋、基礎設施以及其他設施都應嚴格控製在國家計劃範圍之內,按照規劃、征地、設計、施工、配套、管理“六統一”原則和企業的建設計劃、銷售計劃進行開發經營。
2.開發產品的商品性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產品全部都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按照供需雙方合同協議規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作價轉讓或銷售。
3.開發經營業務的複雜性
所謂複雜性包括兩個方麵:
(1)經營業務內容複雜。企業除了土地和房屋開發外,還要建設相應的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經營業務囊括了從征地、拆遷、勘測、設計、施工、銷售到售後服務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