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2 / 3)

第十五條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緊密聯係機關實際,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在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服務人民群眾、加強基層組織的實踐中建功立業。

第十六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增強黨內生活的原則性和實效性,健全黨內生活製度。按期召開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定期開展黨員黨性分析評議活動。經常分析黨內思想狀況,加強黨員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十七條做好黨員服務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激勵、關懷、幫扶機製。關心黨員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了解黨員需求,及時反映涉及黨員切身利益的重要情況。認真做好離退休黨員、流動黨員的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嚴格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

第五章基層黨內民主與監督

第十九條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保障機關黨員民主權利,加強機關黨內基層民主建設,切實推進黨內民主,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堅決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第二十條落實機關黨員對機關基層黨組織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保障黨員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推進黨務公開,健全黨內情況通報製度,及時公布黨內信息,暢通信息溝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意願的機關黨內民主製度和黨員定期評議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等製度,營造黨內民主討論、民主監督環境。機關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當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改進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候選人提名方式,完善選舉辦法,規範選舉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選人介紹辦法。實行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由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逐步擴大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由機關黨員直接選舉範圍。

第二十二條機關黨內監督的目的是:保證黨員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

第二十三條機關基層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能否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維護黨中央的權威,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

(三)能否貫徹黨的民主集中製,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四)能否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五)能否盡職盡責,努力工作,密切聯係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六)能否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用人標準,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方針,做好幹部工作。

(七)能否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模範遵紀守法,嚴格按照製度辦事,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廉潔自律,作風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堅持原則,敢於同各種錯誤傾向和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

第二十四條機關基層黨組織實施監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檢查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並向全體黨員通報;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組織生活的情況,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二)督促按期開好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會前,收集黨員、群眾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意見,如實轉告本人或者在會上報告;會後,監督黨員領導幹部根據黨內外群眾提出的意見進行整改,將執行民主生活會製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和民主生活會上反映出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及時在一定範圍內通報。督促本部門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開好民主生活會,加強指導,定期檢查並按規定報告情況。

(三)不是部門黨組(黨委)成員的機關基層黨組織專職書記或者副書記,列席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部門黨組(黨委)以及本單位負責人召開的有關會議。

(四)了解並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及時向本部門黨組(黨委)反映。對於群眾意見較大的黨員幹部,要及時談話提醒。按照有關規定查處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行為。

(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機關黨員幹部大會,聽取本部門主要負責人通報工作情況。

(六)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七)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

(八)充分發揮機關黨員監督作用,支持黨員行使監督權利,履行監督責任,防止各種形式的打擊報複。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條機關基層黨組織要圍繞黨和國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門的業務工作,針對機關工作人員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加強機關以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建設。

(二)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狀況,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根據各自的特點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門黨組(黨委)和本單位負責人彙報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