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命令(1 / 2)

基本含義

命令是依據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製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行政公文。

寫作技巧

1.標題。有兩種寫法:“發文機關+事由+文種”、“發文機關+文種”。

2.發文字號。有兩種寫法:×府〔××××〕×號、第××號。

3.正文。一般包括緣由與事項(有的無緣由)。

4.落款。

寫作範例

【發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67號

現發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周永康

2003年8月29日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現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修改內容

(一)在第六條增加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代號為Z,隻準予駕駛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在第六條準駕車型A、B、C準予駕駛的其他車輛的代號中,增加準駕車型代號Z。

(二)將第九條第五項修改為:“四肢、軀幹、頸部運動能力正常,但左下肢殘疾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

(三)在第十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為18~70周歲;”

原第三項作為第四項,內容不變。

(四)在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增加“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交驗軍人身份證件和部隊團以上證明”的規定。

(五)在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年齡超過70周歲的,注銷準駕車型D、E、F、G、H、K、L、J、M、Q。”

(六)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機動車駕駛證遺失、損毀,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申請時應如實申告補領原因。車輛管理所應當告知申請人如實申告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並在48小時內審核補發新證。”

(七)將第二十七條第七項修改為:“年齡超過70周歲的,但持有小型汽車駕駛證和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修改內容

在第六條第一項增加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用車,車長4米以上。取消“有自動變速裝置的車輛不得作為考試車輛”的規定。

【行政令】

××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道路檢查站的命令

×府〔2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為製止在公路上隨意設卡查車、亂罰亂扣的現象,堅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促進經濟、文化交流,保障人民群眾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省人民政府決定清理在各地道路上設置的檢查站(卡),特發布命令如下:

一、除我省與毗鄰省(區)接壤的公路交通要道設立必要的檢查站外,省內國道上的所有檢查站(卡)從×月×日起一律撤銷。